機構職能
(二)擬定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政策規定。(三)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區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區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區級有關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立項、審批及申報工作;參與全區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四)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對全區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提出建議;管理退稅、稅收返還等項工作。
(五)管理區級財政公共支出;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制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六)擬定和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辦法;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負責全區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監督;負責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資產的統計、分析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區農業稅徵收管理工作;指導全區街道鎮財政建設工作。
(八)管理區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制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與財務管理。
(九)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定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參與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擬定並監督住房資金、國有土地出讓金收益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辦法。
(十一)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及行業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會計委派制工作。
(十二)監督地方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一)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綜合協調局內事務。
(二)組織有關重要會議,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
(三)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編寫《財政簡報》;編寫大事記。
(四)辦理局長辦公會議、局長碰頭會議、局務會議的各項具體工作,編寫會議紀要,並負責對有關工作進行督辦。
(五)負責機關文電的收發、運轉及機要通訊;管理機要文電;負責公文督辦和核稿;組織和督辦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信訪處理。
(六)管理機關檔案,辦理檔案借閱;指導街道財政檔案建設工作。
(七)負責保密工作、後勤安全保衛工作。
(八)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考核獎懲及勞動工資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財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
(九)負責局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規劃、指導全區財政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實施局機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
(十一)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預算國庫科
(一)研究財政預算分配政策;提出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對街道財政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跟蹤、分析、檢查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執行中的問題,提出改進、完善的意見、建議;擬定預算管理等制度;研究提出增收節支、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建議。
(二)組織實施對街道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分析研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運行情況,提出調整、完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的意見、建議;指導街道制定、完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和預算管理工作。
(三)編制年度區級財政收支預算草案;布置和指導區級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編制工作,統一制發部門預(決)算表格,審查、報批和批覆部門預算;匯總年度區級部門預(決)算和全區財政總預(決)算。
(四)負責對區財政和所轄街道的財政結算工作;對年度預算執行中的支出調整事項(調增、調減)進行審核,並負責辦理報批;負責辦理區級單位預算追加事宜。
(五)負責協調區級財政預算內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預測全區和區級財力狀況;負責管理有關罰沒收入;審核並辦理區級預算收入退庫手續。
(六)受理區級預算單位撥款申請,批覆預算單位用款計畫,審核並辦理財政預算內外經費及其它專項資金的撥款和支付。
(七)統一管理區級財政預算內外專項資金專戶;負責實施區級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後財政委託代理銀行的招標工作。
(八)起草有關預算工作的專題匯報材料。
(九)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政府採購法規、政策,負責政府採購政策的宣傳、解釋;研究擬定政府採購的中長期計畫。
(十)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區政府採購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對區級採購機構的採購方案、標書、評標辦法、契約文本、評標結果進行審計,對數額較大的採購活動進行現場監督;會同市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全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接受和處理全區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各種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十一)會同有關處室編制、審核和下達區級採購單位政府採購年度預算和月度計畫。
(十二)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工作;組織全區政府採購的業務培訓。
(十三)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財科
(一)研究提出行政、科學、教育、文化、計畫生育、體育、廣播電視等部門的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及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安排的建議,擬定行政、事業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
(二)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擬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監督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擬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程概、預、決算審核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資金和財務管理,負責有關竣工項目的決算管理。
(四)擬定有關社會保障的財政政策和財務制度,研究制定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負責管理社會保障相關的各項事業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與財務管理。
(六)受理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用計畫、資金撥付申請,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監督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
(七)負責全區機關工資統發工作。
(八)負責優待證享受人員醫療費的審核報銷。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農財科
(一)研究提出有關部門的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建議;負責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等農口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並擬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負責財政支持項目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三)貫徹實施國家、省、市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及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安排區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負責中央和地方各級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資金及財務管理。
(四)參與財政扶貧資金、農業救災防災資金管理;負責全區防洪保全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的徵收、管理。
(五)負責財政支農預算執行,編制和匯總全區財政支農決算。
(六)受理區級農口單位用計畫、資金撥付申請,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監督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
(七)負責制定街道財政管理有關制度、辦法,指導街道財政所建設和人員培訓。
(八)參與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做好糧食直接補貼資金等相關農業補貼獎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
(九)貫徹實施契稅、耕地占用稅政策法規,擬定徵收管理辦法,指導征管業務。
(十)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綜合科
(一)編制區級綜合財政收支計畫,會同預算處編制區級部門(單位)的預算外收支計畫。
(二)擬定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及規章制度,指導全區預算外資金的徵收管理工作。
(三)審核、報批本區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負責全區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征管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收費的各項清理整頓工作。
(四)參與住房、物價、工資和國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貫徹實施相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五)負責全區非稅改革工作,貫徹中央、省、市有關非稅改革的方針政策,擬定我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六)負責區級預算外資金(含收費基金)的收入、解繳、結算等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區級有關部門的專項預算外資金(含基金、附加)的籌集與管理;負責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有關政策制定、收入的組織和管理。
(七)負責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的印製、發放、繳銷等管理工作。
(八)統一管理全區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開戶的審核和賬戶的變更工作。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企財(國資)科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會計法令、規章和制度,組織本區會計執法檢查。
(二)組織和管理本區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區會計職稱、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區企業(農口、金融企業除外)財務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企業會計電算化工作。
(四)負責管理歸口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的審核、監管和發放工作;負責管理歸口企業的信息統計,收集、匯總、分析工作。
(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會計決算報表的審計、匯總、核查等工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財政登記、變更等工作。
(六)研究制定本區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制定國有(集體)資產營運、結構調整、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收益收繳方案。
(七)負責國有企業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轉讓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企業的轉讓、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等有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八)監督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制定產權變動所涉及的國有資產安全保障措施並監督實施;配合參與區屬企事業單位產權糾紛的處理和國有(集體)資產流失案件的查處。
(九)負責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並對資產經營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區本級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及核算工作。
(十)做好資產評估管理的備案工作,並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
(十一)負責全區國有資產管理的業務制導;組織全區清產核資工作,組織清算和清繳被撤銷單位的國有資產。
(十二)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監科
(一)擬定財政監督政策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局財政監督檢查的工作計畫和具體措施;協調財政監督檢查與其他經濟監督部門的工作關係。
(二)監督檢查財稅政策、法令、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並提出完善財稅法規、財會制度和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組織實施對區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綜合科組織全區預算外資金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組織實施對街道財政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對局內財政業務和財務、資產管理工作的全面監督;監督檢查局內各科室在預算編制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財務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
(六)受理對違反財稅法規、政策和制度的舉報事宜;辦理財政幹部及財會人員因認真貫徹財稅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而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七)開展維護財經紀律的宣傳教育和財政監督檢查的信息交流工作,組織全區財政系統的普法學習。
(八)負責本局的法制工作,對依法行政行為實施監督;審核以區財政局名義實施的行政處罰,組織財政行政處罰聽證;負責財政行政訴訟及應訴;指導局內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工作。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府採購中心
(一)蒐集、統計、整理、發布政府採購信息,建立、更新和維護政府採購供應商和評標專家資料庫。
(二)負責對進入區一級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資格的審定、發布和確認工作。
(三)制定或調整區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範圍的限額標準。
(四)受理全區機關政府採購申請,匯總、制定採購計畫,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
(五)根據核定的區級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建立政府採購資金和計畫台帳,負責區級各部門(單位)政府採購資金的集中、支付和結算工作,編制採購報表。
(六)配合採購單位做好採購驗收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結算中心
(一)按規定為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開設財務核算賬套,設定會計核算科目。
(二)代理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核算、用款計畫和支付申請的編制。
(三)協助單位編制部門預(決)算、財務分析報告,及時向單位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
(四)負責對單位原始憑證、報賬資料的審核,促進各單位強化預算執行,維護財經紀律。
(五)負責單位財務資料的歸集、裝訂和保管工作,並負責單位財務信息的保密。
(六)按規定配合關部門的審計和檢查工作,向審計或檢查單位(人員)提供紙質或電子信息。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