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畫》(計綜合490號附屬檔案二)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電力規劃規範》,經有關部門會審,批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GB50293-19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
1 總 則
1.0.1 為使城市規劃中的電力規劃(以下簡稱城市電力規劃)編制工作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城市規劃、電力能源的有關法規和方針政策,提高城市電力規劃的科學性、經濟性和合理性,確保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設市城市的城市電力規劃編制工作。
1.0.3 城市電力規劃的編制內容,應符合現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有關規定。
1.0.4 應根據所在城市的性質、規模、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地區動力資源的分布、能源結構和電力供應現狀等條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律和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因地制宜地編制城市電力規劃。
1.0.5 布置、預留城市規劃區內發電廠、變電所、開關站和電力線路等電力設施的地上、地下空間位置和用地時,應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1.0.6 城市電力規劃的編制,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城市用電負荷urbancustomers’load
在城市內或城市局部片區內,所有用電戶在某一時刻實際耗用的有功功率之總和。
2.0.2 城市供電電源urbanpowersupplysources
為城市提供電能來源的發電廠和接受域外電力系統電能的電源變電所總稱。
2.0.3 城市發電廠urbanpowerplant
在市域範圍內規劃建設的各類發電廠。
2.0.4 城市主力發電廠urbanmainforcespowerplant
能提供城網基本負荷電能的發電廠。
2.0.5 城市電網(簡稱城網)urbanelectricpowernetwork
為城市送電和配電的各級電壓電力網的總稱。
2.0.6 城市變電所urbansubstation
城網中起變換電壓,並起集中電力和分配電力作用的供電設施。
2.0.7 開關站(開閉所)switchingstation
城網中起接受電力並分配電力作用的配電設施。
2.0.8 高壓深入供電方式highvoltegedeepingtypesofelectricpowersupply
城網中66kV及以上電壓的電源送電線路及變電所深入市中心高負荷密度區布置,就近供應電能的方式。
2.0.9 高壓線走廊(高壓架空線路走廊)high-tensionlinecorridor
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和安全距離情況下,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兩邊導線向外側延伸一定距離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之間的專用通道。
3 城市電力規劃編制基本要求
3.1一般規定
3.1.1 編制城市電力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3.1.1.1 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地區電力系統規劃總體要求;
3.1.1.2 城市電力規劃編制階段和期限的劃分,應與城市規劃相一致;
3.1.1.3 近、遠期相結合,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係;
3.1.1.4 應充分考慮規劃新建的電力設施運行噪聲、電磁干擾及廢水、廢氣、廢渣三廢排放對周圍環境的干擾和影響;並應按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
3.1.1.5 規劃新建的電力設施應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滿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設防要求;
3.1.1.6 應從城市全局出發,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環境的綜合效益。
3.1.2 城市總體規劃階段,應以規劃人口、用地布局,社會經濟發展為依據,結合所在地區電力部門制訂的電力發展行業規劃及其重大電力設施工程項目近期建設的進度安排,由城市規劃、電力兩部門通過協商,密切合作進行城市總體規劃中電力規劃的編制。
3.1.3 城市電力規劃編制過程中,應與道路交通規劃、綠化規劃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郵電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規劃相協調,統籌安排,妥善處理相互間影響和矛盾。
3.2 編制內容
3.2.1 城市電力規劃的編制,應在調查研究、收集分析有關基礎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規劃編制的階段不同,調研、收集的基礎資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3.2.1.1 城市總體規劃階段中的電力規劃(以下簡稱城市電力總體規劃階段)需調研、收集以下資料:地區動力資源分布、儲量、開採程度資料;城市綜合資料,包括:區域經濟、城市人口、土地面積、國內生產總值、產業結構及國民經濟各產業或各行業產值、產量及大型工業企業產值、產量的近5年或10年的歷史及規劃綜合資料;城市電源、電網資料,包括:地區電力系統地理接線圖,城市供電電源種類、裝機容量及發電廠位置,城網供電電壓等級、電網結構、各級電壓變電所容量、數量、位置及用地,高壓架空線路路徑、走廊寬度等現狀資料及城市電力部門制訂的城市電力網行業規劃資料;城市用電負荷資料,包括:近5年或10年的全市及市區(市中心區)最大供電負荷、年總用電量、用電構成、電力彈性係數、城市年最大綜合利用小時數、按行業用電分類或產業用電分類的各類負荷年用電量、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量等歷史、現狀資料;其它資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質、氣象、自然地理資料和城市地形圖,總體規劃圖及城市分區土地利用圖等。
3.2.1.2 城市詳細規劃階段中的電力規劃(以下簡稱城市電力詳細規劃階段)需調研、收集以下資料:城市各類建築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歸算至10kV電源側處)的現狀資料或地方現行採用的標準或經驗數據;詳細規劃範圍內的人口、土地面積、各類建築用地面積、容積率(或建築面積)及大型工業企業或公共建築群的用地面積,容積率(或建築面積)現狀及規劃資料;工業企業生產規模、主要產品產量、產值等現狀及規劃資料;詳細規劃區道路網、各類設施分布的現狀及規劃資料;詳細規劃圖等。
3.2.2 城市電力總體規劃階段編制內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3.2.2.1 編制城市電力總體規劃綱要,內容宜包括:
(1)預測城市規劃目標年的用電負荷水平;
(2)確定城市電源、電網布局方案和規劃原則;
(3)繪製市域和市區(或市中心區)電力總體規劃布局示意圖。編寫城市總體規劃綱要中的電力專項規劃要點。
3.2.2.2 應在城市電力總體規劃綱要的基礎上,編制城市電力總體規劃,內容宜包括:
(1)預測市域和市區(或市中心區)規劃用電負荷;
(2)電力平衡;
(3)確定城市供電電源種類和布局;
(4)確定城網供電電壓等級和層次;
(5)確定城網中的主網布局及其變電所容量、數量;
(6)確定35kV及以上高壓送、配電線路走向及其防護範圍;
(7)提出城市規劃區內的重大電力設施近期建設項目及進度安排;
(8)繪製市域和市區(或市中心區)電力總體規劃圖。編寫電力總體規劃說明書。
3.2.3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電力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電力分區規劃,內容宜包括:
(1)預測分區規劃用電負荷;
(2)落實分區規劃中供電電源的容量、數量及位置、用地;
(3)布置分區規劃內高壓配電網或高、中壓配電網;
(4)確定分區規劃高、中壓電力線路的路徑,敷設方式及高壓線走廊(或地下電纜通道)寬度;
(5)繪製電力分布規劃或電力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階段中的電力規劃,其編制內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3.2.4 應在電力分區規劃或電力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階段中的電力規劃,其編制內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3.2.4.1 編制電力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宜包括:
(1)確定詳細規劃區中各類建築的規劃用電指標,並進行負荷預測;
(2)確定詳細規劃區供電電源的容量、數量及其位置、用地;
(3)布置詳細規劃區內中壓配電網或中、高壓配電網,確定其變電所、開關站的容量、數量、結構型式及位置、用地;
(4)確定詳細規劃區的中、高壓電力線路的路徑、敷設方式及高壓線走廊(或地下電纜通道)寬度;
(5)繪製電力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編寫電力控制性詳細規劃說明書。
3.2.4.2 在城市開發、修建地區,應與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配套編制電力修建性詳細規劃,其內容宜包括:
(1)估算詳細規劃區用電負荷;
(2)確定詳細規劃區供電電源點的數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
(3)布置詳細規劃區的中、低壓配電網及其開關站、10kV公用配電所的容量、數量、結構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
(4)確定詳細規劃區的中、低壓配電線路的路徑、敷設方式及線路導線截面;
(5)投資估算;
(6)繪製電力修建性詳細規劃圖。編寫電力修建性詳細規劃說明書。
4 城市用電負荷
4.1 城市用電負荷分類
4.1.1 按城市全社會用電分類,城市用電負荷宜分為下列八類:農、林、牧、副、漁、水利業用電,工業用電,地質普查和勘探業用電,建築業用電,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用電,商業、公共飲食、物資供銷和金融業用電,其它事業用電,城鄉居民生活用電。
也可分為以下四類:第一產業用電,第二產業用電,第三產業用電,城鄉居民生活用電。
4.1.2 城市建設用地用電負荷分類,應符合表4.1.2規定。
城市建設用地用電負荷分類和代碼表 表4.1.2
大類 | 小類 | 適應範圍 |
居住用地用電(Rd) | 一類居住(Rd1) | 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用電 |
二類居住(Rd2) | 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用電 | |
三類居住(Rd3) | 住宅與工業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用電 | |
公共設施用地用 電(Cd) | 行政辦公(Cd1) | 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辦公的用地用電 |
金融貿易(Cd2) | 金融、保險、貿易、諮詢、信息和商社等機構的用地用電 | |
商業、服務業(Cd3) | 百貨商店、超級市場、飲食、旅館、招待所、商貿市場等的用地用電 | |
文化娛樂(Cd4) | 文化娛樂設施的用地用電 | |
體育(Cd5) | 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的用地用電 | |
醫療衛生(Cd6) |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和急救等設施的用地用電 | |
教育科研設施(Cd7) | 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設施的用地用電 | |
其他(Cdn) | 不包括以上設施的其他設施的用地用電 | |
工業用地用電(Md) | 一類工業(Md1) |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的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和工業用地用電 |
二類工業(Md2) |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的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和工業用地用電 | |
三類工業(Md3) |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的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和工業用地用電 | |
倉儲用地用電(Wd) | 倉儲業的倉庫房、堆場、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用電 | |
對外交通用地用 電(Td) | 鐵路(Td1) | 鐵路站場等用地用電 |
港口(Td4) | 海港和河港的陸地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及客運站用地用電 | |
機場(Td5) | 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的飛行區(不含淨空區)、航站區和服務區等用地用電 | |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用電(Ud) | 供水、供電、燃氣、供熱、公共運輸、郵電通信及排水等設施用地用電 | |
其他事業用地用電(Y) | 除以上各大類用地之外的用地用電 |
4.1.3 城市建築用電負荷分類,應符合表4.1.3的規定。
城市建築用電負荷分類表 表4.1.3
大類 | 小類 |
居住建築用電 | 普通住宅 |
高級住宅 | |
別墅 | |
公共建築用電 | 行政辦公樓 |
綜合商住樓 | |
銀行 | |
商場 | |
高級賓館、飯店 | |
一般旅館 | |
圖書館 | |
影劇院 | |
中、國小 | |
托幼園所 | |
大專院校 | |
科研設計單位 | |
體育場所 | |
醫院 | |
療養院 | |
其他 | |
工業建築用電 | 一類工業標準廠房 |
二類工業標準廠房 | |
三類工業標準廠房 | |
倉儲建築用電 | 一般倉庫 |
冷凍倉庫、危險品倉庫 | |
對外交通設施用電 | 火車站場、市內、長途公路客運站、海港、河港碼頭作業區、客運站、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港區、服務區等 |
市政公用設施用電 | 水廠及其附屬構築物、變電所、儲氣站、調壓站、大型鍋爐房等 |
其他建築用電 | 上述建築以外的其他建築 |
4.1.4 按城市用電負荷分布特點,可分為一般負荷(均布負荷)和點負荷兩類。
4.2 城市用電負荷預測
4.2.1 城市用電負荷預測(以下簡稱負荷預測)內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4.2.1.1 城市電力總體規劃負荷預測內容宜包括:
(1)全市及市區(或市中心區)規劃最大負荷;
(2)全市及市區(或市中心區)規劃年總用電量;
(3)全市及市區(或市中心區)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產業各分項規劃年用電量;
(4)市區及其各分區規劃負荷密度。
4.2.1.2 電力分區規劃負荷預測內容宜包括:
(1)分區規劃最大負荷;
(2)分區規劃年用電量。
4.2.1.3 城市電力詳細規劃負荷預測內容宜包括:
(1)詳細規劃區內各類建築的規劃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
(2)詳細規劃區規劃最大負荷;
(3)詳細規劃區規劃年用電量。
4.2.2 負荷預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4.2.2.1 預測應建立在經常性收集、積累負荷預測所需資料的基礎上,從調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的人口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分析、研究影響城市用電負荷增長的各種因素;
4.2.2.2 應根據不同規劃階段預測內容的具體要求,對所掌握的基礎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校核後,選擇有代表性的資料、數據作為預測的基礎;
4.2.2.3 應選擇和確定主要的預測方法進行預測,並用其它預測方法進行補充、校核;
4.2.2.4 應在用電現狀水平的基礎上進行分期預測。負荷預測期限及各期限年份的劃分,應與城市規劃相一致;
4.2.2.5 預測所得的規劃用電負荷,在向供電電源側歸算時,應逐級乘以負荷同時率;
4.2.2.6 負荷同時率的大小,應根據各地區電網負荷具體情況確定,但均應小於1。
4.2.3 預測方法的選擇宜符合下列原則:
4.2.3.1 城市電力總體規劃階段負荷預測方法,宜選用電力彈性係數法、回歸分析法、增長率法、人均用電指標法、橫向比較法、負荷密度法、單耗法等;
4.2.3.2 城市電力詳細規劃階段的負荷預測方法宜選用:
(1)一般負荷宜選用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法等;
(2)點負荷宜選用單耗法,或由有關專業部門、設計單位提供負荷、電量資料。
4.3 規劃用電指標
4.3.1 當編制或修訂各規劃階段中的電力規劃時,應以本規範制定的各項規劃用電指標作為預測或校核遠期規劃負荷預測值的控制標準。本規範規定的規劃用電指標包括:規劃人均綜合用電量指標、規劃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指標、規劃單位建設用地負荷指標和規劃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四部分。
4.3.2 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當採用人均用電指標法或橫向比較法預測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總用電量(不含市轄市、縣)時,其規劃人均綜合用電量指標的選取,應根據所在城市的性質、人口規模、地理位置、社會經濟發展、國內生產總值、產業結構,地區動力資源和能源消費結構、電力供應條件、居民生活水平及節能措施等因素,以該城市的人均綜合用電量現狀水平為基礎,對照表4.3.2中相應指標分級內的規劃人均綜合用電量幅值範圍,進行綜合研究分析、比較後,因地制宜選定。
規劃人均綜合用電量指標(不含市轄市、縣) 表4.3.2
指標分級 | 城市用電水平分類 | 人均綜合用電量[kWh/(人·a);] | |
現 狀 | 規 劃 | ||
Ⅰ | 用電水平較高城市 | 3500~2501 | 8000~6001 |
Ⅱ | 用電水平中上城市 | 2500~1501 | 6000~4001 |
Ⅲ | 用電水平中等城市 | 1500~701 | 4000~2501 |
Ⅳ | 用電水平較低城市 | 700~250 | 2500~1000 |
註:當不含市轄市、縣的城市人均綜合用電量現狀水平高於或低於表中規定的現狀指標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規劃人均綜合用電量指標的選取,應視其城市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4.3.3 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當採用人均用電指標法或橫向比較法,預測或校核某城市的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量(不含直轄市、縣)時,其規劃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指標的選取,應結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規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費水平、居住條件、家庭能源消費構成、氣候條件、生活習慣、能源供應政策及節能措施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比較後,以該城市的現狀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水平為基礎,對照表4.3.3中相應指標分級中的規劃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指標幅值範圍,因地制宜選定。
規劃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指標(不含市轄市、縣) 表4.3.3
指標分級 | 城市居民生活用電水平分類 | 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kWh/(人·a);] | |
現 狀 | 規 劃 | ||
Ⅰ | 生活用電水平較高城市 | 400~201 | 2500~1501 |
Ⅱ | 生活用電水平中上城市 | 200~101 | 1500~801 |
Ⅲ | 生活用電水平中等城市 | 100~51 | 800~401 |
Ⅳ | 生活用電水平較低城市 | 50~20 | 400~250 |
註:當不含市轄市、縣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現狀水平高於或低於表中規定的現狀指標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規劃人均居民生活用電量指標的選取,應視其城市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4.3.4 城市電力總體規劃或電力分區規劃,當採用負荷密度法進行負荷預測時,其居住、公共設施、工業三大類建設用地的規劃單位建設用地負荷指標的選取,應根據三大類建設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設用地小類類別、數量、負荷特徵,並結合所在城市三大類建設用地的單位建設用地用電現狀水平和表4.3.4規定,經綜合分析比較後選定。
規劃單位建設和地負荷指標 表4.3.4
城市建設用地用電類別 | 單位建設用地負荷指標(kW/ha); | 城市建設用地用電類別 | 單位建設用地負荷指標(kW/ha); |
居住用地用電 | 100~400 | 工業用地用電 | 200~800 |
公共設施用地用電 | 300~1200 |
註:1. 城市建設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類。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2. 超出表中三大類建設用地以外的其他各類建設用地的規劃單位建設用地負荷指標的選取,可根據所在城市的具體情況確定。
4.3.5 城市電力詳細規劃階段的負荷預測,當採用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法時,其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三大類建築的規劃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的選取,應根據三大類建築中所包含的建築小類類別、數量、建築面積(或用地面積、容積率)、建築標準、功能及各類建築用電設備配置的品種、數量、設施水平等因素,結合當地各類建築單位建築面積負荷現狀水平和表4.3.5規定,經綜合分析比較後選定。
規劃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 表4.3.5
建築用電類別 | 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W/m2) | 建築用電類別 | 單位建築面積負荷指標(W/m2) |
居住建築用電 | 20~60W/m2(104~4kw/戶); | 工業建築用電 | 20~80 |
公共建築用電 | 30~120 |
註:超出表中三大類建設以外的其他各類建設的規劃單位建設面積負荷指標的選取,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規劃要求,因地制宜確定。
5 城市供電電源
5.3 城市供電電源種類和選擇
5.1.1 城市供電電源可分為城市發電廠和接受市域外電力系統電能的電源變電所兩類。
5.1.2 城市供電電源的選擇,除應遵守國家能源政策外,尚應符合下列原則:
5.1.2.1 綜合研究所在地區的能源資源狀況和可開發利用條件,進行統籌規劃,經濟合理地確定城市供電電源;
5.1.2.2 以系統受電或以水電供電為主的城市,應規劃建設適當容量的火電廠,作為城市保全、補充電源,以保證城市用電需要;
5.1.2.3 有足夠穩定熱負荷的城市,電源建設立與熱源建設相結合,貫徹以熱定電的原則,規劃建設適當容量的熱電聯產火電廠。
5.2 電力平衡與電源布局
5.2.1 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區電力系統中長期規劃,在負荷預測的基礎上,考慮合理的備用容量進行電力平衡,以確定不同規劃期限內的城市電力餘缺額度,確定在市域範圍內需要規劃新建、擴建城市發電廠的規模及裝機進度;同時應提出地區電力系
統需要提供該城市的電能總容量。
5.2.2 應根據所在城市的性質、人口規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確定城市電源點的數量和布局,大、中城市應組成多電源供電系統。
5.2.3 應根據負荷分布和城網與地區電力系統的連線方式,合理配置城市電源點,協調好電源布點與城市港口、國防設施和其它工程設施之間的關係和影響。
5.3 城市發電廠規劃設計原則
5.3.1 布置城市發電廠,應符合下列原則:
5.3.3.1 應滿足發電廠對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氣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廠條件要求;
5.3.1.2 發電廠的廠址宜選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國家現行標準《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規定的三類工業用地內;
5.3.1.3 應有方便的交通運輸條件。大、中型火電廠應接近鐵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幹線布置;
5.3.1.4 火電廠應布置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下風向。電廠與居民區之間距離,應滿足國家現行的安全防護及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
5.3.1.5 熱電廠宜靠近熱負荷中心。
5.3.2 燃煤電廠應考慮灰渣的綜合利用,在規劃廠址的同時,規劃貯灰場和水灰管線等。貯灰場宜利用荒、灘地或山谷。
5.3.3 應根據發電廠與城市的連線方式,規劃出線走廊。
5.3.4 條件許可的大城市,宜規劃一定容量的主力發電廠。
5.3.5 燃煤電廠排放的粉塵、廢水、廢氣、灰渣、噪聲等污染物
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嚴禁將灰渣排入江、河、湖、海。
5.4城市電源變電所布置原則
5.4.1 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布局、負荷分布及其與地區電力系統的連線方式、交通運輸條件、水文地質、環境影響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後,合理確定變電所的位置。
5.4.2 對用電量很大,負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負荷密度區,經技術經濟比較論證後,可採用220kV及以L電源變電所深入負荷中心布置。
5.4.3 除本規範第5.4.2條情況外,規劃新建的110kV以上電源變電所應布置在市區邊緣或郊區、縣。
5.4.4 規劃新建的電源變電所,不得布置在國家重點保護的文化遺址或有重要開採價值的礦藏上,除此之外,應徵得有關部門的書面協定。
6 城市電網
6.1 城市電網電壓等級和層次
6.1.1 城市電網電壓等級應符合國家電壓標準的下列規定: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
6.1.2 城市電網應簡化電壓等級、減少變壓層次,最佳化網路結構;大、中城市的城市電網電壓等級宜為4-5級,四個變壓層次;小城市宜為3-4級、三個變壓層次。
6.1.3 城市電網中的最高一級電壓,應根據城市電網遠期的規劃負荷量和城市電網與地區電力系統的連線方式確定。
6.1.4 對現有城市電網存在的非標準電壓等級,應採取限制發展、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則。
6.2 城市電網規劃原則
6.2.1 根據城市的人口規劃、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用地布局和地區電力系統中長期規劃,結合城市供電部門制定的城市電網建設發展規劃要求,通過協商和綜合協調後,從城市全局出發,將電力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落實到城市總體規劃的用地布局圖上。
6.2.2 城市電網規劃應貫徹分層分區原則,各分層分區應有明確的供電範圍,避免重疊、交錯。
6.2.3 城市電網規模應與城市電源同步配套規劃建設,達到電網結構合理、安全可靠、經濟運行的要求,保證電能質量,滿足城市用電需要。
6.2.4 城網中各電壓層網容量之間,應按~定的變電容載比配置,各級電壓網變電容載比的選取及估算公式,應符合現行《城市電力網規劃設計導則》的有關規定。
6.2.5 城市電網的規劃建設和改造,應按城市規劃布局和道路綜合管線的布置要求,統籌安排、合理預留城網中各級電壓變電所、開關站、配電所、電力線路等供電設施和營業網點的位置和用地(或建築面積);。
7 城市供電設施
7.1 一般規定
7.1.1 規劃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電設施的建設標準、結構選型,應與城市現代化建設整體水平相適應。
7.1.2 城市供電設施的規劃選址、選路徑,應充分考慮我國城市人口集中、建築物密集、用地緊張的空間環境條件和城市用電量大、負荷密度高、電能質量和供電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點和要求。
7.1.3 規劃新建的城市供電設施,應根據其所處地段的地形、地貌條件和環境要求,選擇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的結構型式與建築外形。
7.1.4 規劃新建的城市供電設施用地預留和空間配置應符合本規範第1.0.5條的要求。
7.2 城市變電所
7.2.1 城市變電所按其結構型式分類,應符合表7.2.1的規定。
城市變電所結構型式分類 表7.2.1
大類 | 結構型式 | 小類 | 結構型式 |
1 | 戶外式 | 1 2 | 全戶外式 產戶外式 |
2 | 戶內式 | 3 4 | 常規戶內式 小型戶內式 |
3 | 地下式 | 5 6 | 全地下式 半地下式 |
4 | 移動式 | 7 8 | 箱體式 成套式 |
7.2.2 城市變電所按其一次電壓等級可分為500、330、220、110、66、35kV六類變電所。
7.2.3 城市變電所規劃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負荷中心;
(3)便於進出線;
(4)交通運輸方便;
(5)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鄰近工程設施的影響和協調,如:軍事設施、通訊電台、電信局、飛機場、領(導)航台、國家重點風景旅遊區等,必要時,應取得有關協定或書面檔案;
(6)宜避開易燃、易爆區和大氣嚴重污穢區及嚴重鹽霧區;
(7)應滿足防洪標準要求:220~500kV變電所的所址標高,宜高於洪水頻率為出的高水位;35~110kV變電所的所址標高,宜高於洪水頻率為州的高水位;
(8)應滿足抗震要求:35~500kV變電所抗震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220~500kV變電所設計規程》和《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9)應有良好的地質條件,避開斷層、滑坡、塌陷區、溶洞地帶、山區風口和易發生滾石場所等不良地質構造。
7.2.4 規劃新建城市變電所的結構型式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7.2.4.1 布設在市區邊緣或郊區、縣的變電所,可採用布置緊湊、占地較少的全戶外式或半戶外式結構;
7.2.4.2 市區內規劃新建的變電所,宜採用戶內式或半戶外式結構;
7.2.4.3 市中心地區規劃新建的變電所,宜採用戶內式結構;
7.2.4.4 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層公共建築群區、中心商務區及繁華金融、商貿街區規劃新建的變電所,宜採用小型戶內式結構;變電所可與其它建築物混合建設,或建設地下變電所。
7.2.5 城市變電所的建築外形,建築風格應與周圍環境、景觀、市容風貌相協調。
7.2.6 城市變電所的運行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各類區域環境保護噪聲標準》的有關規定。
7.2.7 城市變電所的用地面積(不含生活區用地),應按變電所最終規模規劃預留;規劃新建的35~500kV變電所用地面積的預留,可根據表7.2.7-1和表7.2.7-2的規定,結合所在城市的實際用地條件,因地制宜選定。
35~110kv變電所規劃用地面積控制指標 表7.2.7-1
序號 | 變壓等級一次(kv)電壓/二次電壓 | 主變壓器容量[MVA/台(組)] | 變電所結構型式及用地面積(m2) | ||
全戶外式用地面積 | 半戶外式用地面積 | 戶內式用地面積 | |||
1 | 110(66);/10 | 20~63/2~3 | 3500~5500 | 1500~3500 | 800~1500 |
2 | 35/10 | 5.6~31.5/2~3 | 2000~3500 | 1000~2000 | 500~1000 |
220~500kv變電所規劃用地面積控制指標 表7.2.7-2
序號 | 變壓等級一次(kv)電壓/二次電壓 | 主變壓器容量[MVA/台(組)] | 變電所結構型式 | 用地面積(m2) |
1 | 500/220 | 752/2 | 戶外式 | 98000~110000 |
2 | 330/220及330/110 | 90~240/2 | 戶外式 | 45000~55000 |
3 | 330/110及330/10 | 90~240/2 | 戶外式 | 40000~47000 |
4 | 220/110(66,35); | 90~180/2~3 | 戶外式 | 12000~30000 |
5 | 220/110(66,35); | 90~180/2~3 | 戶外式 | 8000~20000 |
6 | 220/110(66,35); | 90~180/2~3 | 半戶外式 | 5000~8000 |
7 | 220/110(66,35); | 90~180/2~3 | 戶外式 | 2000~4500 |
7.2.8 城市變電所主變壓器安裝台(組)數宜為2~3台(組),單台(組)主變壓器容量應標準化、系列化。35~500kV變電所主變壓器單台(組)容量選擇,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7.3 開關站
7.3.1 當66~220kV變電所的二次側35kV或10kV出線走廊受到限制,或者35kV或10kV配電裝置間隔不足,且無擴建餘地時,宜規劃建設開關站。
7.3.2 根據負荷分布,開關站宜均勻布置。
7.3.310kV開關站宜與10kV配電所聯體建設。
7.3.410kV開關站最大轉供容量不宜超過15000kVA。
7.4 公用配電所
7.4.1 規劃新建公用配電所(以下簡稱配電所)的位置,應接近負荷中心。
7.4.2 配電所的配電變壓器安裝台數宜為兩台,單台配電變壓器容量不宜超過1000kVA。
7.4.3 在負荷密度較高的市中心地區,住宅小區、高層樓群、旅遊網點和對市容有特殊要求的街區及分散的大用電戶,規劃新建的配電所,宜採用戶內型結構。
7.4.4 在公共建築樓內規劃新建的配電所,應有良好的通風和消防措施。
7.4.5 當城市用地緊張、選址困難或因環境要求需要時,規劃新建配電所可採用箱體移動式結構。
7.5 城市電力線路
7.5.1 城市電力線路分為架空線路和地下電纜線路兩類。
7.5.2 城市架空電力線路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7.5.2.1 應根據城市地形、地貌特點和城市道路網規劃,沿道路、河渠、綠化帶架設。路徑做到短捷、順直,減少同道路、河流、鐵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築物;對架空電力線路跨越或接近建築物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0.1和附錄B.0.2的規定;
7.5.2.2 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應規劃專用通道,並應加以保護;
7.5.2.3 規劃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不應穿越市中心地區或重要風景旅遊區;
7.5.2.4 宜避開空氣嚴重污穢區或有爆炸危險品的建築物、堆場、倉庫,否則應採取防護措施;
7.5.2.5 應滿足防洪、抗震要求。
7.5.3 市區內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新建、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7.5.3.1 市區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直採用占地較少的窄基桿塔和多迴路同桿架設的緊湊型線路結構。為滿足線路導線對地面和樹木間的垂直距離,桿塔應適當增加高度、縮小檔距,在計算導線最大弧垂情況下,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地面、街道行道樹之間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0.1和附錄C.0.2的規定;
7.5.3.2 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應注意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對鄰近通信設施的干擾和影響,並滿足與電台、領(導)航台之間的安全距離。
7.5.4 市區內的中、低壓架空電力線路應同桿架設,做到一桿多用。
7.5.5 城市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寬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7.5.5.1 應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氣象條件、導線最大風偏、邊導線與建築物之間安全距離、導線最大弧垂、導線排列方式以及桿塔型式、桿塔檔距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7.5.5.2 市區內單桿單回水平排列或單桿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規划走廊寬度,應根據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氣象等條件及當地用地條件,結合表7.5.5的規定,合理選定。
市區35~110kv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規划走廊寬度
(單桿單回水平排列或單桿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
線路電壓等級(kv) | 高壓線走廊高度(m) | 線路電壓等級(kv) | 高壓線走廊寬度(m) |
500 | 60~75 | 66、110 | 15~25 |
330 | 35~45 | 35 | 12~20 |
220 | 30~40 |
7.5.6 市區內規劃新建的35kV以上電力線路,在下列情況下,應採用地下電纜:
7.5.6.1 在市中心地區、高層建築群區、市區主幹道、繁華街道等;
7.5.6.2 重要風景旅遊景區和對架空裸導線有嚴重腐蝕性的地區。
7.5.7 布設在大、中城市的市區主次幹道、繁華街區、新建高層建築群區及新建居住區的中、低壓配電線路,宜逐步採用地下電纜或架空絕緣線。
7.5.8 敷設城市地下電纜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7.5.8.1 地下電纜線路的路徑選擇,除應符合國家現行《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外,尚應根據道路網規劃,與道路走向相結合,並應保證地下電纜線路與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線問的安全距離;
7.5.8.2 城市地下電纜線路經技術經濟比較後,合理且必要時,宜採用地下共用通道;
7.5.8.3 同一路段上的各級電壓電纜線路,宜同溝敷設;
7.5.8.4 城市電力電纜線路需要通過城市橋樑時,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中對電力電纜敷設的技術要求,並應滿足城市橋樑設計、安全消防的技術標準規定。
7.5.9 城市地下電纜敷設方式的選擇,應遵循下列原則:
7.5.9.1 應根據地下電纜線路的電壓等級,最終敷設電纜的根數、施工條件、一次投資、資金來源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敷設方案;
7.5.9.2 當同一路徑電纜根數不多,且不宜超過6根時,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園綠地、建築物的邊沿地帶或城市郊區等不易經常開挖的地段,宜採用直埋敷設方式。直埋電力電纜之間及直埋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通信電纜、地下管溝、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本規範附表D的規定;
7.5.9.3 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無機動荷載的人行道等處,當同路徑敷設電纜根數不多時,可採用淺槽敷設方式;當電纜根數較多或需要分期敷設而開挖不便時,宜採用電纜溝敷設方式;
7.5.9.4 地下電纜與公路、鐵路、城市道路交叉處,或地下電纜需通過小型建築物及廣場區段,當電纜根數較多,且為6一20根時,宜採用排管敷設方式;
7.5.9.5 同一路徑地下電纜數量在30根以上,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採用電纜隧道敷設方式。
附錄A 35~500kV變電所主變壓器單台(組)容量
35~500kV變電所主變壓器單台(組)容量 附表A
變電所 電壓等級 | 單台(組)主 變壓器容量(MVA) | 變電所 電壓等級 | 單台(組)主 變壓器容量(MVA) |
500kV | 500、750、1000、1500 | 110kV | 20、31.5、40、50、63 |
330kV | 90、120、150、180、240 | 66kV | 20、31.5、40、50 |
220kV | 90、120、150、180、240 | 35kV | 5.6、7.5、10、15、20、31.5 |
附錄B城市架空電力線路接近或跨越建築物的安全距離
B.0.1 在導線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1-330kV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建築物之間垂直距離不應小於附表B.0.1的規定值。
1-330k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建築物之間的垂直距離
(在導線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 附表B.0.1
線路電壓(kV) | <1 | 1~10 | 35 | 66~110 | 220 | 330 |
安全距離(m) | 1.0 | 1.5 | 3.0 | 4.0 | 5.0 | 6.0 |
B.0.2 城市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建築物之間,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附表B.0.2的規定值。
架空電力線路邊導線與建築物之間安全距離
(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 附表B.0.2
線路電壓(kV) | <1 | 1~10 | 35 | 66~110 | 220 | 330 |
安全距離(m) | 1.0 | 1.5 | 3.0 | 4.0 | 5.0 | 6.0 |
附錄C城市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地面、街道行道樹之間最小垂直距離
C.0.1 在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地面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附表C.0.1的規定。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地面間最小垂直距離(m)
(在最大導線弧垂情況下) 附表C.0.1
線路經過地區 | 線路電壓(kV) | ||||
<1 | 1~10 | 35~110 | 220 | 330 | |
居民區 | 6.0 | 6.5 | 7.5 | 8.5 | 14.5 |
非居民區 | 5.0 | 5.0 | 6.0 | 6.5 | 7.5 |
交通困難地區 | 4.0 | 4.5 | 5.0 | 5.5 | 6.5 |
註:1. 居民區:指工業企業地區、港口、碼頭、火車站、城鎮、集鎮等人口密集地區。
2. 非居民區:指居民區以外的地區,雖然時常有人、車輛或農業機械到達,但房屋稀少的地區。
3. 交通困難地區:指車輛、農業機械不能到達的地區。
C.0.2 架空電力線路與街道行道樹(考慮自然生長高度)之間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附表C.0.2的規定。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街道行道樹之間最小垂直距離
(考慮樹木自然生長高度) 附表C.0.2
線路電壓(kV) | <1 | 1~10 | 35 | 66~110 | 220 | 330 |
安全距離(m) | 1.0 | 1.5 | 3.0 | 4.0 | 5.0 | 6.0 |
附錄D直埋電力電纜之間及直埋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通信電纜、
地下管溝、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樹木之間安全距離
項目 | 安全距離(m) | |
平行 | 交叉 | |
建築物、構築物基礎 | 0.5 | - |
電桿基礎 | 0.60 | - |
喬木樹主幹 | 1.50 | - |
灌木叢 | 0.50 | - |
10kv以上電力電纜之間,以及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之間 | 0.25(0.10) | 0.50(0.25) |
通信電纜 | 0.50(0.10) | 0.50(0.25) |
熱力管溝 | 2.00 | (0.50) |
水管、壓縮空氣管 | 1.00(0.25) | 0.50(0.25) |
可燃氣體及易燃液體管道 | 1.00 | 0.50(0.25) |
鐵路(平行時與軌道,交叉時與軌底,電氣化鐵路除外) | 3.00 | 1.00 |
道路(平行時與側石,交叉時與路面) | 1.50 | 1.00 |
排水明溝(平行時與溝邊,交叉時與溝底) | 1.00 | 0.50 |
附錄
E本規範用詞說明
E.0.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下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
E.0.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