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以下簡稱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占用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部門)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機關,負責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工作。

基本信息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

(1993年6月14日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建城【1993】410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以下簡稱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占用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部門)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機關,負責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因特殊需要必須臨時占用道路興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車輛、搭建棚亭、擺設攤點、設定廣告標誌或其他臨時占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交納占道費。
因施工、搶修地下管線或其他情況需要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市政工程施工和養護維修作業、企業廠區內自用道路不屬於本辦法收費範圍。
第五條 占道費的收費標準按所占道路的等級、占道類型(經營性、經營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質等因素確定。
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按道路的結構、使用年限及當年材料費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占道費由城市市級市政部門徵收,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所收占道費用於道路養護維修和管理,專款專用,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收支報表。
第七條 占道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部門根據本辦法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核定,挖掘修復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部門制定,並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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