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的通知
徐政辦發〔2009〕9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制定的《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2009年6月)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管理,規範城市道路挖掘行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發揮城市市政設施功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CJJ1-2008)》、《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CJJ36-2006)》和《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總則
(一)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城市道路是指徐州市建成區內的道路、橋涵設施(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廣場、街頭空地、管線走廊、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路標牌、道路建設用地、橋樑、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附屬設施)。
(二)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許可工作。各區、各部門管轄的城市道路按市政府明確的屬地管理許可權實施。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實施城市道路挖掘許可。
(三)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許可後的監管按照設施、維護、管理分工,實行市、區兩級監管。市市政工程養護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級監管單位)負責市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現場監管;各區、徐州經濟開發區建設(市政)部門、廣場和風景區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級監管單位)負責各自分管的城市道路和廣場、風景區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現場監管,並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本辦法中所稱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線敷設、調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挖掘施工單位、修復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城市道路敷設管線鼓勵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頂管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道路完好的義務,對損壞城市道路的行為都有舉報的權利。
審批程式
(一)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應根據管線類型、管徑、埋深等工程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開挖面積,並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規定,持規劃部門批准檔案和有關設計檔案,填寫挖掘道路申請表及相關申請資料,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市政公用視窗提出申請。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許可的決定,一般7個工作日內辦結。遇法定節假日或市內舉辦重大活動,可停止辦理審批工作。
(二)經市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挖掘人應協助道路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召開道路挖掘協調會。在會上要做到六個明確:明確施工方案、明確回填材料、明確回填施工單位、明確安全措施、明確交接方法、明確現場施工負責人及聯繫電話。
(三)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應同步實施各種管線的敷設,避免重複開挖。
1、各類建設項目不應同一項目在同一路段上反覆挖掘。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線施工,應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一次性申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辦理行政許可,建設單位一次性實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2、新建、擴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挖掘的,除按正常審批程式辦理外,須上報市政府批准,並加倍收取挖掘費用(依據江蘇省建設廳蘇建計〔2006〕135號文)。
3、通訊管線實行共同管溝建設,其它有條件的管線工程鼓勵同溝槽敷設。
(四)對敷設各種管線的用戶,申請挖掘主幹道、快速路和穿越道路的,應當採取頂管作業,不允許開挖性挖掘。因地下管線或地質條件複雜,不具備頂管條件,確需開挖的,除按正常審批程式辦理外,須上報市政府批准。對敷設各種管線的用戶申請挖掘次幹道和支路的,按正常審批程式辦理。
(五)城市道路附設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先行破路搶修,但必須在24小時內按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六)挖掘城市道路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限的,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七)因冬季氣溫低,瀝青道路無法及時修復,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停止辦理城市道路的挖掘審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原則上採取頂管作業,因地下管網複雜、地質條件不符合頂管作業要求的,須上報市政府批准。
挖掘施工要求
(一)嚴格控制道路挖掘行為,按照勘察、檢查、驗收程式,加強審批管理和批後監督,保證挖掘施工按批辦規定實施。
(二)挖掘人負責挖掘工程開工後至溝槽回填驗收前的挖掘現場安全和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設立專職安全員,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期間,在施工現場管理範圍內,發生糾紛、導致人身傷害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主動協調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挖掘深度超過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支護方案及應急預案,進行實時監控,發現險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向監管單位報告。發生傷亡事故的,挖掘人還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挖掘人應當在開挖前探明地下管線現狀,採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進行施工,不得損壞既有設施。挖掘施工與地下其他設施發生衝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報現場監管人員,同時與設施的產權(維護)單位聯繫,共同協商解決。因施工造成既有設施損壞的,挖掘施工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通知產權(維護)單位修復,並賠償產權(維護)單位的損失。
(五)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開挖溝槽,應當使用機具切割溝槽邊線,並在溝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設定連續擋板圍擋及安全警示標誌。
1、挖掘人應當在作業區域邊界上方設定警示閃爍燈或者懸掛40瓦以上紅燈,並在夜間、霧天、驟暗天氣時開啟。車行道相鄰燈距不得大於4米,人行道相鄰燈距不得大於10米。
2、挖掘工程所用的機械設備和工程材料應當擺放在圍擋之內。確因施工需要在圍擋外堆放的,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占用許可手續。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用品等存放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六)挖掘人在進行溝槽開挖作業時應當及時清運廢土,採用密閉車輛運輸,保持現場整潔。
1、挖掘工程施工應當使用低噪聲設備。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採取消聲、減振、降噪措施,保證施工噪聲符合環保要求。
2、施工現場排水應當設定沉澱池,泥漿水經沉澱過濾達標後排放。泥漿應當採用專用泥漿運輸機械外運。
3、挖掘工程施工現場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不得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石灰土和二灰結石。
(七)挖掘工程圍擋和警示、公示標誌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1、擋板:規格采??。字標為挖掘施工單位加施工項目,如:“××公司 ××管道敷設”。
2、錐桶: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紅白條制式0?5米高反光隔離錐。
3、施工標誌牌:規格採用1米×1?2米通透牌板,白底紅字寫有“前方施工 注意安全”等字樣。
4、告示牌:長1?5米、寬1米,白底紅字,公布項目名稱、建設單位、挖掘施工單位、挖掘範圍和期限、責任人姓名和電話、現場監管單位和監督電話。
(八)特殊地段、橫穿主次幹道或挖掘長度超過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向監管單位提交開工報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現場設定挖掘告示牌,安排專人維護交通秩序。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還應當提交防汛預案。施工中,應當採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復一段、再推進一段,每段長度不得超過120米。
(九)橫穿道路敷設地下管線不具備頂管施工條件或夜間施工、白天開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應當採取夜間分段施工方式,並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鋼板覆蓋加減速條固定的措施,確保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十)挖掘人負責除瀝青層敷設(車行道)、面層鋪裝(人行道)以外所有溝漕路基的回填。回填材料、分層壓實工藝要求以及強度、密實度要求執行《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CJJ1—2008)》和《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CJJ36—2006)》。
挖掘人不得使用原土或米砂作為溝槽回填料。在常年地下水位下的填築材料宜採用水硬性材料。鼓勵使用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術規範要求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十一)挖掘人在開工前和溝槽回填前應當及時通知監管單位,回填結束後應當於次日向監管單位申報驗收。
監管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挖掘人、挖掘施工單位對挖掘面積和溝槽回填質量進行驗收。
(十二)實行施工現場挖掘公示制度。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和民眾理解與支持。在主幹道、商業集中區、交通要道及橫跨道路處的挖掘施工,挖掘單位必須在開工前登報公示。
(十三)挖掘城市道路收費標準依據江蘇省建設廳蘇建計〔2006〕135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收取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掘路費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高於1000元按掘路費總造價的10%收取)。
溝槽修復
(一)溝槽修復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經市政主管部門審批後確定。修復資金在挖掘費用中列支。
(二)主次幹道過街挖掘溝槽應當在24小時內修復;主次幹道、特殊地段及長度大於200米(同步修復段)的挖掘溝槽應當在3日內修復;其他路段的挖掘溝槽應當在5日內修復。
城市道路路面修復技術標準執行建設部《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CJJ1-2008)》和《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CJJ36-2006)》。
(三)修復單位負責挖掘溝槽回填驗收後至路面修復驗收前的現場安全和工地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
修復單位應當在挖掘的同時準備材料,落實機械設備和施工人員,在挖掘溝槽回填驗收合格移交後,及時進入現場施工,履行現場安全責任,並按照路面修復技術標準實施人行道面層鋪裝、車行道瀝青層攤鋪、水泥混凝土路面澆注等作業。
(四)因特殊情況敷設管線施工處於停滯狀態超過7天的,挖掘人應當採取路面簡易恢復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實防塵措施,並承擔簡易恢復路面的工程費用。
(五)修復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修復、修復質量不達標且不及時整改的,監管單位可以調整修復單位,確保溝槽及時修復。
(六) 修復單位應當在完成修復的次日向監管單位申報驗收。
市級監管單位、區級監管單位應當組織修復單位對路面修復面積和質量進行驗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工程實行一年保質期。在保質期內如出現沉陷、鬆散等問題,修復單位應當及時整改,並承擔再次修復的費用。
(七)掘路後須敷設的配套窨井、塔桿、配電箱等構築物,應符合道路建設有關規定。
監督管理
(一)監管單位應當對挖掘工程實行全程跟蹤監管,在開工準備、溝槽挖掘、回填驗收以及路面修復過程中,實行定期巡查,規範管理。
(二)在挖掘工程開工前,監管單位應當檢查圍擋材料、警示牌、警示燈、告示牌、防滑鋼板、回填材料、切割設備、壓實設備等施工機具與材料的到位情況,以及安全、環保、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1、在挖掘工程開挖過程中,監管單位應當檢查各項管理規定落實情況和挖掘面積、工期等許可內容的執行情況以及施工現場管理情況。
2、在挖掘工程回填過程中,監管單位應當檢查回填材料和質量以及施工現場管理情況。
3、在挖掘工程修復過程中,監管單位應當檢查修復的質量和及時性以及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監督施工單位做到工完場清。
(三)挖掘工程完工後,監管單位應當及時整理監管記錄及照片,形成監管報告並歸檔。
(四)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市級監管單位和區級監管單位的監管工作實施檢查,將檢查結果納入管理內容。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