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青島市黃島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是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青島市黃島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的管理,嚴格控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潔,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城市規劃區內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為本區轄區內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因工程建設等情況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須到區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手續,並繳納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所收費用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交區財政,收費標準按照《關於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價涉發〔1994〕185號)規定執行。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給予賠償。

第五條 因工程建設或維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請單位須持有關資料到區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施工,並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所收費用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交區財政,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按照《關於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通知》(魯建城字〔2015〕32號)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城市道路的恢復,申請單位負責按要求對路基、基層進行分層回填夯實至路平。瀝青混凝土道路結構層面層的恢復由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養護單位進行恢復,恢復費用列城市維護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據實撥付。道路的挖掘恢復由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七條 對於經批准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及恢復,必須按相應行業管理的技術規範標準要求進行施工,施工單位要加強施工的安全保護措施,在施工前須了解施工範圍內的地下管線情況,並與管線所屬單位進行對接,研究保護或改遷方案;對擅自移動原有地下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造成損壞的應修復或賠償。

第八條 經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在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安全和質量,誰施工誰負責。占用、挖掘完畢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並通知區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九條 對新建道路挖掘、計畫外挖掘、違章挖掘的建設單位,按《關於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通知》(魯建城字〔2015〕32號)規定,實行政策性加收。

第十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挖掘道路的,必須在現場懸掛區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或《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挖掘道路施工,必須遵守《青島市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必須按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必須提前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人為損壞市政設施的,由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並賠償相應損失。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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