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害預防

地震災害預防

地震災害預防是指地震發生之前應做的防禦性工作。本章共九條,主要規定了工程性防禦措施和非工程性防禦措施。工程性防禦措施是指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防;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非工程性的防禦措施主要是指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和社會公眾所從事的旨在提高抗禦地震災害能力,增強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的依法減災活動。

(圖)地震災害預防地震災害預防

簡介

(圖)預防預防

地震預報是減輕災害的重要方面,但由於地震預報在科學技術上尚未完全過關,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不能單單依靠預報。而且,在人類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地震預報具有的精確性之前,任何國家政府不會在一個百萬人口以上的城市進行緊急疏散和撤離,因為一旦出現誤報、虛報或混亂造成的損失不會比一次中型災害小。因此,利用地震科學的成果,做好災害預防是十分重要的。

災害預報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兩類工作。搞好工程建設的地震安全設防,是減輕地震災害的最主要的工程措施。1987年開始,許多地震學家組織起來,開始編制新的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這張區劃圖比較全面地考慮了特別是大陸地區的地震活動和地震地質特徵,對國際通用的地震危險性分析機率方法作了重要的改進,採用三種不同超越機率水平下的地震烈度作為不同的設防水準。1990年國家地震局和建設部正式頒布了新一代的地震烈度區劃圖(1:400萬,1990年),作為國土利用、城市規劃和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的依據。但是一些重大工程和易於引發次生災害的工程,必須通過進一步的包括考慮場地條件的地震危險性分析,從而選擇相對安全的建設場地和確定合理的設防標準。

建立地震的早期警報系統,也是減輕地震災害的工程措施之一。加勒比海Cocos板塊邊界,在本世紀已經發生過42次7級以上的大地震。1985年9月19日,在該邊界上又發生了一次8.1級地震,儘管震中離墨西哥城有400公里之遠,但由於墨西哥城地基土質條件極差,這次地震仍造成了死亡1萬人的嚴重災害。為此,從1989年開始,用了2年時間在該地區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套地震的早期警報系統。由於Cocos斷層離墨西哥城最近之處也有320公里,一旦地震發生,設在斷層附近的地震台馬上接收到地震信號,該台站立即將發生地震的警報用無線電自動向全國廣播。由於無線電波以非常快的光速傳播,而地震波以每秒數公里的較慢速度傳播,這樣,在當地地震波到達墨西哥城之前,人們已從廣播中收聽到了地震警報,並作出了相應的準備。1995年9月14日,一次7.3級地震在Cocos斷層上發生了,當人們從廣播中聽到地震的警報後,墨西哥城的人72秒鐘後才感到地面的震動。這是地震早期警報系統在減災中發揮作用的成功例子。近年來,類似的地震早期警報系統,先後在日本、台灣等地投入了套用。

震災預防的非工程措施,主要是通過各種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族的防震減災意識和主動參與意識。如每年選擇在一些地區進行防震減災演習。1980年8月,香港一家報紙載文說,閩南地區“下月中旬可能發生8級大地震”,引起當地部分居民的恐慌。地震學家根據觀測資料認真分析,否定了這個訊息。由於平時地震知識的科普宣傳做得好,該地區很快平息了謠傳。對穩定社會秩序、保障經濟生產起了良好的作用。

震災預防實行重點防禦、兼顧一般的原則,在對未來地震災害預測的基礎上,設立了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作防震減災的重點地區,強化防震減災工作。目前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總面積占國土的10%左右,而預期這些地區中發生的未來地震災害損失將占全國60%以上。

法律規定

(圖)地震現場地震現場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本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本法所稱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和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工程,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嚴重次生災害,必須認真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依法進行嚴格的抗震設防。

第十八條 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並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分別制定鐵路、公路、港口碼頭機場、水工程和其他專業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並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築物、構築物,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於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一條 對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災、水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的有效防範措施。

第二十二條 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修改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強對有關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第二十四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適當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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