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
一、為加強地震應急工作,規範地震應急檢查,增強地震應急快速反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應急檢查工作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促進地震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實現高效、有序地實施地震應急和救災工作。
三、地震應急檢查工作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
全國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中國地震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本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負責。
四、地震應急檢查的對象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民居住區。
全國地震應急檢查的重點是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轄市(州)兩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重點企事業單位,包括生命線設施、重大次生災害源、人員密集場所等。
五、地震應急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對地震應急工作的領導;
(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修訂;
(三)地震應急機構建設;
(四)地震應急指揮系統建設;
(五)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六)震情和災情信息系統建設;
(七)救援的資金、物資及設備儲備情況;
(八)重點目標(生命線設施、重大次生災害源等)的應急保障措施;
(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地震應急反應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十)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情況。
六、地震應急檢查一般採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聽取匯報、實地調查以及查看應急演練等。採取隨機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法。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對地震應急工作進行自查,並組成檢查組對轄區內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有關地區進行地震應急抽查。
中國地震局視情派出觀察員了解各地檢查情況。
八、中國地震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根據震情趨勢,選擇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地震應急抽查。檢查組名稱為“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
九、各地開展地震應急檢查,應防止發生地震謠傳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對地震應急檢查工作作適度宣傳。?
十、中國地震局負責對全國地震應急檢查工作進行總結,並根據情況將總結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震應急檢查工作中若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中國地震局反映。
十一、地震應急檢查工作應嚴格紀律。檢查活動要輕車簡從,節儉安排,不超規格接待,不饋贈和接收禮品。參與檢查的人員應當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受檢地區、部門和單位,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杜絕弄虛作假和形式主義。
十二、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制度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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