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條:(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稚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有規定的《高規》(2005版)和《建規》(新GB)內都有“人員密集場所”一詞,但許多設計人員對如何理解還不很清晰,其實公安部第73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五條已有規定,且目前消防部門都是按此規定來執行的,現抄錄如下: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下列場所:(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二)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養老院、託兒所、幼稚園;(三)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四) 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五) 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注意問題
《建規》5.3.15的條文解釋:5.3.15 本條文的規定是要保證疏散人流的暢通與安全,有利於疏散門在緊急情況下能從內部快速打開。1 設計採用帶門檻的疏散門等,緊急情況下人流往外擁擠時很容易被摔倒,後面的人也會隨之摔倒,以致造成疏散通路的堵塞,甚至造成嚴重傷亡。2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寬度規定不應小於3m,是規定的最小寬度,設計時應因地制宜地儘量加大。為保證人流快速疏散,根據實際管理經驗,增加了室外不小於3m淨寬的疏散小巷,並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的規定。當基地面積比較狹小緊張時,設計人員也應積極地與城市規劃、建築管理等有關部門研究,力求能夠在公共建築周圍提供一個比較開闊的室外疏散條件。主要出入口臨街的劇院、電影院和體育館等公共建築,其主體建築應後退紅線一定的距離,以保證有較大的露天候場面積和疏散緩衝用地,避免在散場的時候,密集的疏散人流擁入街道阻塞交通。此外,建築物周圍環境寬敞對展開室外滅火撲救等也是非常有利的。
包含場所
1. 容納50人以上(包含50人,下同)的影劇院、禮堂、夜總會、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遊樂廳、網咖、保齡球館、桑拿浴室和音樂茶座等公共娛樂場所;
2. 容納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館、賓館、飯店和營業性餐館;
3. 租住人數在50人以上的出租屋;
4. 容納50人以上的商場、超市和室內市場(含家具商場和各種專業市場);
5. 學校、託兒所、幼稚園、養老所的集體宿舍、教學樓、實驗樓,醫院的病房樓;
服裝、玩具、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的車間、員工集體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