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

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是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總結經驗,彌補不足,促進地震應急工作的落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應急管理工作,規範地震應急工作檢查,促進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科學依法統一、有力有序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地震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工作檢查。
第三條 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總結經驗,彌補不足,促進地震應急工作的落實。
第二章 機構組成與職責
第四條 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中國地震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同組成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組織實施。檢查組職責如下:
制定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方案;組織開展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向國務院報告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情況;向接受檢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反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情況;跟蹤監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 地方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組成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組織實施。檢查組的具體組成及職責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檢查對象與內容
第六條 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對象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重點是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重要基礎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基層組織等。
地方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對象包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重要基礎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基層組織等。
第七條 地震應急工作檢查主要內容:
(一)地震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建設:地震應急管理工作部署與貫徹落實情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建設情況;地震應急工作機構建設情況等。
(二)地震應急救援法制標準建設:地震應急救援法規規章制定情況;地震應急救援標準制定情況;《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貫徹執行情況等。
(三)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地震應急預案和與地震相關防災減災綜合預案制定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培訓、演練計畫制定和實施情況;地震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建設情況等。
(四)地震應急和救援隊伍建設:地震應急處置隊伍建設情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隊伍建設情況;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建設情況;其他可從事地震搶險救援隊伍建設情況等。
(五)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建設: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制度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情況;震情災情公告、通報、發布機制建設情況;地震應急資源與信息共享機制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協調機制建設情況等。
(六)地震應急救援技術體系建設:地震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及災情速報系統建設情況;地震應急社會聯動技術系統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技術研究和科技支撐建設情況等。
(七)地震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抗震救災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專用裝備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徵用機制建設情況;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及建設情況;防震減災及地震應急救援財政資金投入情況等。
(八)地震應急救援社會動員機制建設:災害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建設情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組織等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情況;社會公眾防震避險與自救互救能力建設情況等。
(九)地震應急救援科普宣傳教育:地震應急救援科普宣教制度與機制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科普宣教體系建設情況;社會公眾應急救援知識宣傳普及情況等。
第四章 檢查方式與步驟
第八條 地震應急工作檢查一般採取自查和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會議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實地查看以及現場觀摩等形式。
第九條 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統一部署,每1—2年開展一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安排開展自查,並將自查報告按要求報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
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開展的自查情況,對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抽查。
第十條 地方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根據需要定期、不定期開展。
第十一條 中國地震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視情選派觀察員實地參與下一級地震應急工作檢查。
第五章 檢查總結與評估
第十二條 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在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結束後,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及時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進行反饋,並將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情況報國務院。
第十三條 接受檢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檢查組提出的反饋意見,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檢查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應做好防止引發地震謠傳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工作。
第十五條 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應嚴格紀律。檢查活動要輕車簡從,節儉安排,不得超規格接待,不得饋贈和接收禮品。
第十六條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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