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

各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本級負責地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全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州地震局會同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局、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共同組成全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組織實施。 第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南州地震應急管理,規範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增強地震應急快速反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省地震局、發改委、民政廳、安監局印發的《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和《海南州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州政府領導下,由州地震局會同州發改委、民政局、安監局及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共同做好全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
各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本級負責地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 地震應急工作檢查遵循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促進地震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確保依法、科學、高效、有序地實施抗震和救災工作。
第二章 機構組成與職責
第四條 全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州地震局會同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局、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共同組成全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組織實施。檢查組職責如下:
制定全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方案;組織開展全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向州政府報告全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情況;向接受檢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反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情況;跟蹤監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 地方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組成本行政區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組織實施。檢查組的具體組成及職責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檢查對象與內容
第六條 地震應急檢查的對象包括: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民居住區等。重點是列入全國和全省地震重點危險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重要基礎設施、重點企事業單位和可能發生重大次生災害源、人員密集場所等。
第七條 地震應急檢查主要內容:
(一)地震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建設:地震應急管理工作部署與貫徹落實情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建設情況;地震工作機構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指揮平台及災情速報體系建設情況等。
(二)地震應急救援法制標準建設:地震應急救援標準制定情況;《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貫徹執行情況等。
(三)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地震應急預案和與地震相關防災減災綜合預案制訂、修訂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培訓、防震救災演練計畫制定和實施情況;地震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建設情況等。
(四)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地震應急處置隊伍建設情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隊伍建設情況;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建設情況;其他可從事地震搶險救援隊伍建設情況等。
(五)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建設:應急救援工作制度建設情況;抗震搶險救援聯動工作機制建設情況;震情、災情公告、通報、信息發布機制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資源與信息共享機制、協調機制建設情況等。
(六)地震應急救援技術體系建設:地震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及災情速報系統建設情況;地震應急社會聯動技術系統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後勤保障和支撐建設情況等。
(七)地震應急救援物資裝備保障體系建設:抗震救災的物資儲備及救援專用裝備建設情況;應急救援財政投入和裝備建設情況;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及建設情況;重點目標(生命線設施、重大次生災害源等)的應急保障措施等。
(八)地震應急救援社會動員機制建設:社區志願者地震救援隊伍建設情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區(村)等基層組織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情況;地震應急社會聯動機制建設情況;社會公眾防震避險與自救互救能力建設情況等。
(九)地震應急救援科普宣傳:地震應急救援科普宣傳制度與機制建設情況;社會公眾地震應急救援科普宣教體系建設;社會公眾應急救援知識宣傳普及情況等。
第四章 檢查方式與步驟
第八條 地震應急工作檢查一般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抽查方式包括:會議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實地查看和現場觀摩等形式。
第九條 全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原則上為每1-2年開展1次。各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安排對地震應急工作進行自查,並將自查報告報州人民政府。
第十條 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根據各縣人民政府開展的自查情況,結合震情趨勢,選擇部分縣進行地震應急工作抽查。
第五章 檢查總結與評估
第十一條 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負責對全州地震應急工作檢查進行總結和評估,並將檢查情況報州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州有關部門和各縣地震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在地震應急工作檢查中若發現重大問題和隱患,應及時向州、縣人民政府反映,及時做好整改措施,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檢查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地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時,要做好宣傳報導工作,防止發生地震謠傳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第十四條 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應嚴格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嚴肅認真,杜絕弄虛作假和形式主義。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州地震局會同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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