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

(一)政府對地震應急工作的指導 各縣(市)、區和市相關部門、重點單位要認真做好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與備案管理工作。 九、開展地震應急檢查應不影響基層工作。

一、為加強地震應急工作,規範地震應急檢查行為,增強地震應急快速反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浙震發(2008)1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制度。 二、地震應急檢查工作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措施和人、財、物的落實為重點,堅持檢查與整改並重,通過檢查促進我市地震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實現高效、有序地實施地震應急和救災工作。
三、地震應急檢查工作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地震、發改、民政、安監部門會同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共同進行。
四、地震應急檢查的對象包括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民居住區。
全市地震應急檢查的重點是位於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重點企事業單位,包括生命線設施、重大次生災害源、人員密集場所等。
五、地震應急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對地震應急工作的指導
建立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適時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織開展相關部門和民眾廣泛參與綜合性的地震應急演練。
(二)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備案管理
各縣(市)、區和市相關部門、重點單位要認真做好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與備案管理工作。
(三)地震應急機構建設
建立健全地震應急工作管理機制,各縣(市)、區(除老三區外)都要明確有職能部門和專人管理地震應急工作,明確管理職責和任務。
(四)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
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建設具有本地特點的縣級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並做到與國家、省級、市級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互聯互通與數據共享。各縣(市)、區要建設好本地的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並進行定期備份和更新,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和完備性。
(五)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實際,整合現有應急救援資源,有條件的可以組建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定期進行救援培訓和演練,不斷增添新的救援技術裝備,提高應對各種災害的救援能力,“做到一隊多用,平災結合”。推進城市社區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建設,促進社會救援資源的協調和整合,加強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志願者救助能力。
(六)震情和災情信息系統建設
結合本地實際,適當加密地震觀測台站,提高地震監測工作質量,切實提升我市現有的地震監測台網水平,為地震實時監測和震後趨勢判定提供依據。
結合巨觀異常測報網點、群測群防網點、防震減災宣傳網點、社區地震救援志願者隊伍的建設,建立覆蓋轄區範圍內的地震災情信息速報人員網路。進行災情速報人員培訓、災情信息網路平台建設,實現震後災情的快速上報。
(七)救援的資金、物資及設備儲備情況
依託市救災物資儲備庫,按轄區規模和人口稠密程度,落實本級地震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保證震後可就近提供急需的應急救援物資。
(八)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各縣(市)、區和市有關部門要將城市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納入城市總體建設規劃。利用城區現有的公園,綠地、廣場,按照均衡布局和就近避難的原則,規劃建立若干個規範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並配置必要的應急生活和避險救生設施。
(九)政府和民眾的防震減災意識
按照“積極、謹慎、科學、有效”的原則,開展防震減災科普知識進校園、進社區、進鄉鎮、進企業等活動,有效提高社會民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地震應急反應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通過安排對幹部和職工的地震應急知識教育培訓,把地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領導幹部、公務員培訓教育課程,提高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的防震減災意識和應對地震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重點目標(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重大次生災害源)的應急保護措施
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必須按要求進行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評價結果進行科學的抗震設防;縣(市)、區要積極開展農村抗震安全民居建設試點,提高農村建築的抗震設防水平; 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已建重要工程項目要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六、地震應急檢查一般採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聽取匯報、實地調查以及查看應急演練等。採取隨機抽查,明查與暗查相結合的方法。
各縣(市)、區和市有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對地震應急工作進行自查,各縣(市)、區要適時組織對轄區內有關鄉鎮(街道)、重點單位進行地震應急工作抽查。
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市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適時對地震應急工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七、開展地震應急檢查,應防止發生地震謠傳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對地震應急檢查作適度宣傳。
八、各縣(市)、區和市有關部門要定期向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地震應急檢查情況,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市地震應急檢查工作進行總結,並及時上報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同時抄送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
九、開展地震應急檢查應不影響基層工作。地震應急檢查工作應嚴守紀律,參與檢查的人員應當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受檢地區、部門和單位,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杜絕弄虛作假和形式主義。
十、各縣(市)、區和市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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