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地震危險評價體系是指對具體建設工程地區或場地周圍的地震地質、地球物理、地震活動性、地形變等的研究,採用地震危險性機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應採用的風險機率水準,科學地給出相應的工程規劃和設計所需的有關抗震設防要求的地震動參數和基礎資料。主要內容包括:地震烈度覆核、設計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地震動時程曲線)、地震小區劃、場 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區地震災害預測等。
規章制度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範,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
第四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扶持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科技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