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dìzhīzāihàiwěixiǎnqǖ
【釋義】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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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4號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七章 附 則 -
固始縣2013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固始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Ⅱ級)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的鄉鎮(街道辦事處),迅速將險情和災情報縣、市人民政府,並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
基本信息 詳細內容 -
畢節地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畢節地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是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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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條例
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定明顯警示標誌。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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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Ⅰ級) 5.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Ⅱ級) 5.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Ⅲ級)
基本資料 總則 組織體系和職責 預防和預警機制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
濟南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出讓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進行地質災害調查。 第二十八條地質災害發生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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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本條例經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
通過信息 條例全文 -
畢節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層級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為加強我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
內容 時間 -
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