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國際標準化

地名國際標準化(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即在全球範圍內統一、規範地名的書寫,實現地名的單一羅馬化。聯合國在1967年召開的第一屆地名標準化會議上即對各國地名標準化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並建議使用非羅馬字母文字的國家,按科學的原則,制定一套國際公認的該國文字單一羅馬字母的地名拼寫法,供國際使用。

定義

地名國際標準化(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s)即在全球範圍內統一、規範地名的書寫,實現地名的單一羅馬化。聯合國在1967年召開的第一屆地名標準化會議上即對各國地名標準化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並建議使用非羅馬字母文字的國家,按科學的原則,制定一套國際公認的該國文字單一羅馬字母的地名拼寫法,供國際使用。第二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對地名國際標準化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地名國際標準化就是通過地名國家標準化或確定不同文字書寫系統間相互轉寫的國際協定,使地球上和太陽系其它星球上的每個地名的書寫形式實現最大限度的單一化。
根據上述定義,地名國際標準化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各國要使用統一的書寫形式使國內地名標準化;
2、使用非羅馬字母文字的國家,提供一套羅馬字母拼寫的標準方案;
3、制定一套國際公認的不同語言文字書寫系統之間對應的轉寫規則,以便將地名從一種語言轉寫成另一種語言。

內容

第一,實現地名國家標準化,這是地名國際標準化的基礎和前提。
第二,實現地名單一羅馬化。
使用羅馬字母的國家要使用統一符號,並能進行系統的對譯。使用非羅馬字母的國家,要按照科學的原則,提供一種統一的羅馬字母轉寫方案,經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批准後作為國際標準使用。轉寫方案已獲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通過的國家有中國、伊朗、保加利亞、南斯拉夫、衣索比亞、以色列、高棉、俄羅斯等。
第三,統一地名名詞術語。
聯合國地名專家組設立了地名標準化名詞術語工作組,對100多條地名標準化技術辭彙用中、英、法、俄、西班牙、阿拉伯6種文字進行對等釋義。
第四,確定國際公有領域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原則。
跨國地理實體名稱不一致的,有關國家地名管理機構要積極協商促成統一,在達成協定前,國際上應對不同的名稱及其書寫均予承認;海底地理實體通名應反映其自然特徵,新擬定的通名術語必須符合國際海底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標準化準則的要求;海底地理實體的專名要簡潔明確,譯寫時必須音譯,以陸地知名地名命名時,其書寫必須與陸地名稱一致;宇宙地理實體的命名,遵循宇宙地理實體名稱命名規則,不同星體上每類地理實體固定使用某類名稱,小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一般在大地理實體名稱後附加羅馬字母或經緯度坐標,用以命名宇宙地理實體的科學家、作家、畫家、音樂家等人名的名單,由各國提供。
第五,減少外語慣用名。
新成立的國家的名稱不得採用外語慣用名,其他外語慣用名要儘可能減少,確需保留的也要括注當地或官方地名的書寫形式。
第六,發布標準地名。
即通過出版標準地名圖、錄、典、志的形式,方便人們使用標準地名,加大地名國際標準化的宣傳力度,推動地名國際標準化工作。
第七,規範地名信息系統。
包括地名信息系統的技術規範、編碼體系、數據格式、資料庫結構、內容等。

措施

1、建立聯合國地名專家組。專家組一般每2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地名標準化問題,下設工作組研究、處理專項業務,已成立的有單一羅馬化工作組、地名術語工作組、海底和海上地理實體名稱工作組、宇宙地理實體名稱工作組、世界地名詞典工作組、地名培訓工作組、地名數據自動化處理工作組、國家名稱工作組、地名數據檔案工作組、執行和評價工作組、宣傳和基金工作組等。
2、定期召開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決定每5年召開一次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討論決定地名標準化重大問題。
3、開展國際合作。包括聯合國地名專家組及各語言/地理分部經常性的活動、各國相互交換地名資料、對第三世界國家進行技術援助,以及與國際地理協會、萬國郵政聯盟等國際組織合作,對有關方面使用的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統一標準和規範等。
4、由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經社事務部製圖處負責地名國際標準化的組織、協調工作,定期出版地名刊物,交流地名標準化情況。
5、聯合國成員國建立地名機構,促進地名國家標準化,為地名國際標準化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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