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允許開採量

地下水允許開採量,是指通過技術經濟合理的取水構築物所能取出的地下水量。

地下水允許開採量是指通過技術經濟合理的取水構築物所能取出的地下水量。地下水的允許開採量是與補給和排泄所形成的地下水動平衡相關的。它不應當消耗含水層中得不到補償的儲存量,它要求在動用了儲存量之後,必需在以後的補給期內得到補償。允許開採量是評價供水水源重要依據之一,實際過程及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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