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合理開發利用

地下水合理開發利用

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工農業建設各方面的需要,經濟合理地開發利用地下水。開發的規模必須與地下水資源的特點相適應,一般的情況下多年平均開採量不應超過多年平均補給量,但可允許豐、平、枯水年之間調節使用;局部地段的地下水開採量過大,可能造成地下水位的多年持續下降,但在制訂開採方案時應當加以論證(若干年地下水位可能達到的最大深度,是否可採取人工補給措施等)。

釋文:地下水的具體開採方式應符合當地的水文地質特點,包括集水建築物的類型和配置、單井質量標準和效益等,淺層水井和深層水井的搭配,淡水和微鹹水的混合利用等。近年來開展的人工補給地下水、“抽鹹補淡”等工作也屬於地下水合理開發利用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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