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可開採量

指本市地面沉降控制在10毫米/年,地下水位下降不超過-60米前提下的各地下承壓含水層的開採總量。

解釋一

指本市地面沉降控制在10毫米/年,地下水位下降不超過-60米前提下的各地下承壓含水層的開採總量。

解釋二

在可預見的時期內,通過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措施,在不引起生態環境惡化條件下允許從含水層中獲取的最大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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