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信用交易(Underground Credit Transaction)
什麼是地下信用交易
所謂地下信用交易是指券商工作人員挪用投資者的股票或資金牟取私利和券商擅自利用投資者的股票和資金提供給其他投資者進行融資與融券交易。
投資者在進行證券交易時會出現這樣奇怪的現象:投資者填單買進時被告知資金賬戶上沒有足夠的資金或者填單賣出時被告知股票賬戶上沒有足夠的股票。一句話,交易不能完成。由此可以說投資者的股票或者用於證券交易的資金並不安全,經常會被“借走”去“生蛋”。有的可能返還,有的則一去不復返。
這種行為是對其他投資者利益的侵犯,它可能使投資者失去投資機會,甚至損失所有的投資。所以冠之以“地下”二字,一是違法,二是走樣。
地下信用交易和信用交易的區別
信用交易又稱保證金交易、買空賣空交易、融資融券交易等等。規範的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在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又需要買進或賣出證券時,向券商借款買進或者借券賣出的交易,是國際上各國普遍採用的一種交易方式。信用交易的基本原理就是根據價格變化的走勢,利用借來的資金或者證券進行交易,牟取價格變化前後的差價。這種信用交易稱為保證金賣出交易,又稱融券交易,還叫做賣空交易、貸股交易、空頭交易等。
地下信用交易無限放大了信用交易的投機原理,是非法的信用交易,是走了樣的信用交易。之所以法律要禁止地下信用交易,其中原因可以從地下信用交易和規範的信用交易之間的區別看出來:
1、地下信用交易是沒有保證金的保證金交易
從實現借貸的條件來看,在規範的信用交易中,不論是融資還是融券,投資者在得到證券商的墊付以前,都要向券商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在有的國家,這個保證金在整個交易所需資金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一旦發生與借款或者借券的投資者預計相反的股價走勢,券商可以憑藉控制的保證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儘可能減少損失。而且,在買空交易中,券商為客戶從銀行貸入資金時,必須將取得的股票作為貸款的擔保交給銀行。
在賣空交易中,券商為客戶融券時,必須將一定款項交與專門的貸股市場作為貸股的擔保。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信用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了其風險性。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如果是券商工作人員自己買空賣空,行為人秘密將券商或其他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挪出,所憑藉的條件是其職務之便,當然提不上繳納什麼保證金。如果是客戶地下信用交易,其擔保往往是走走形式,甚至有些證券公司對所謂有本事、信譽好的投資大戶根本沒有什麼擔保的要求。一旦發生與預計相反的股價走勢,便以拆東牆補西牆的連續挪用方式繼續拖欠,甚至最後無法歸還,或者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互相推卸責任,導致糾紛,甚至導致矛盾激化。從這些結果來看,地下信用交易是一種沒有保證金的保證金交易。
2、地下信用交易是不講信用的信用交易
從主體上看,在規範的信用交易中,券商將資金或者證券借給投資者,放貸者與使用者相互分離,各自享有不同的權利並承擔不同的義務。至少,券商知道資金或證券借給了誰。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如果是券商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秘密將資金或者證券“借給”自己,名義上的放款(券)者與實際上的用款(券)者合二為一,便談不上什麼放款(券)者與用款(券)者各自的權利義務。所以,券商地下信用交易又可以叫做自我融資或自我融券,是一種極不公平的所謂的信用交易。如果是混合地下信用交易,一旦虧空,客戶與券商之間往往因權利義務的混亂而發生糾紛,甚至會發生偷拋。從這個意義上說,地下信用交易是一種不講信用的信用交易。
3、地下信用交易是糾紛或進一步違法犯罪的誘因
從資金或者證券的來源來看,在規範信用交易中,券商借給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借給投資者的證券屬於第三者。
在融券交易中,當該證券價格沒有下跌反而上升時,如果被借出證券的擁有者要求賣出時,賣空者必須立即歸還,目的是使原擁有者不錯過交易時機。在有些國家,還有專門的證券金融公司,向券商提供信用交易所需資金和股票。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不論是客戶買空賣空還是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自己買空賣空,被借用的資金或者證券屬於證券公司或者其他客戶。而且,被挪用其證券的客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資源被券商拿去為別人提供融資、融券或者自己炒作,也就不知向誰要求立即歸還。其結果,即使幾經周折原擁有者找回了證券,也必然延誤了交易時機。而且,地下信用交易本身包含著一種隱患:由於沒有合法、穩定的借款、借券的來源,一旦證券價格走勢與交易者的預計不符,看漲反而下跌或者看跌反而上揚,為自己或為客戶進行買空賣空的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就可能進一步以挪用其他客戶帳上的資金或者證券來彌補前一次因錯誤判斷而帶來的虧空。這就使地下信用交易具有惡性循環的性質。
4、地下信用交易是穩定的破壞者
規範的信用交易有一個好處,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抑止股價的大起大落,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
因為在規範的信用交易中,融資融券的來源不是就地取材,而是由專門的金融機構提供融資融券。這樣,股價過高時的紛紛賣空,實際上是從證券市場外部向市場注入更多的證券,以換取股市供大於求的態勢,股價回落,至少不會繼續過分高漲。同理,股價暴跌時的紛紛買空,實際上是從證券市場的外部向市場注入資金,以換取供不應求的態勢,客觀上引起股價回升,至少不會過分下滑。而在地下交易中由於融資融券的來源實際上是就地取材,靠挪用其他未捲入此道的投資者的資金證券來回周轉,沒有從證券市場外部注入新的資源,所以,不僅起不到穩定器的作用,反而一定是穩定的破壞者。換句話說,規範的信用交易可以成為政府調節、引導證券市場,防止過度投機的工具,而地下信用交易也是一種調節,但其調節者不是政府,而是只顧自己賺錢的人。
5、地下信用交易是無償借貸
在規範的信用交易中,投資者無論是貸款還是貸股,都要向券商繳納所貸資金或股票的利息。因此,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融資融券的方式獲得一筆不太小的收益。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由於證券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員也暗地加入其中,而這部分特殊的買空賣空者又不可能向公司繳納所使用資金或者證券的利息,結果,在地下信用交易者與資金證券的合法擁有者之間又形成一種明顯的不公平。
6、地下信用交易是無法監控的秘密交易
在規範的信用交易中,信用交易餘額、信用交易占市場交易的比例等指標都是公開的,可計算的。如果政府或證交所認為發生了過量或過熱的信用交易,可以通過調節保證金比率、暫停信用交易、嚴格規定允許從事信用交易者的條件等措施加以控制。而客戶或者券商的工作人員如果秘密從事地下買空賣空,市場就失去了對信用交易實際規模、投機程度等方面的實時監控。這無疑有害於巨觀經濟發展的調控。
綜上,規範信用交易與地下信用交易之間這六個方面的區別,既描述了地下信用交易的特徵,也概括了地下信用交易的社會危害性所在。因此,應將嚴重的地下信用交易行為作為刑事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