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2〕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了規範和加強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部門與外國有關組織、團體、機構共同在華舉辦或受其委託承辦年會、例會及其他以國際問題為主要內容,且申請中央財政撥款的會議(以下稱國際會議)。
第三條 按照會議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員,下同)的人數,在華舉辦國際會議分為三類:會議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為大型國際會議;會議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為中型國際會議;會議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為小型國際會議。
第四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財務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厲行節約,嚴格開支。會議承辦單位應本著“勤儉辦外事”的原則,科學、規範、合理地編制和申報國際會議預算,嚴格控制會議規格,努力壓縮會議規模,認真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力求會風簡樸,務實高效。
(二)參照慣例,規範管理。根據國際慣例,不為會議代表配備生活用品,不組織公款遊覽、參觀等,不得借舉辦國際會議的名義向地方政府或企業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會議費用。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國際會議經費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舉辦大型國際會議應設有專門為會議服務的臨時財務機構,舉辦中型、小型國際會議也應配備專職的財務人員。
第五條 凡需報請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在華舉辦的國際會議,會議報批檔案須明確各項經費來源,如涉及申請中央財政撥款,應在商外交部同意後會簽財政部,方可上報審批。
第六條 在華舉辦的國際會議,需申請中央財政撥款的,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式,會議承辦單位應在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後編制詳細的會議經費預算,報財政部審核。
第七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由我方全額負擔或由與會各方分擔的,應按會議統一標準制定經費預算,我方負擔的經費應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各部門自行批准在華舉辦的國際會議所需經費,在部門預算中調劑解決,財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經費預算。
第八條 除特殊情況報經批准外,國際會議工作人員人數控制在會議正式代表人數的10%以內,駐會工作人員不得超過會議工作人員的50%。
第二章 會議收入管理
第九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會議註冊費收入,指根據國際慣例,由會議承辦單位向參會代表收取的用於會議支出的費用。
(二)國際組織專項資助,指國際組織撥付給會議承辦單位的專項經費。會議承辦單位應積極向國際組織申請專項資助。
(三)中央財政撥款,指在無會議註冊費收入和國際組織專項資助,或者會議註冊費收入和國際組織專項資助不足以彌補會議開支時,中央財政安排的對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補助經費。
(四)贊助收入,指境內外機構或部門、企業、個人出於自願,無償向國際會議提供資金或物資贊助形成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召開國際會議時舉辦展覽、展示、廣告、旅遊中介等收入。
第十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統一納入預算管理,單獨核算。
第十一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得到的贊助物資及會議期間購買的辦公用品、消耗材料等應嚴格管理。財產物資的取得、保管、領用要有嚴格的報批程式,指派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購置或通過贊助取得的各項財產物資,應在會議結束後3個月內進行處理,具體處理方案報財政部審批,財產物資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後上繳國庫。以會養會的,財產物資處置收入可用於抵補會議相關支出。
第三章 會議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應按國際慣例辦事,不得承擔額外的義務,要厲行節約、講求實效,從嚴控制經費支出,努力做到以會養會。
第十四條 國際會議的支出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場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國際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分別為每天100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150元和200元。
(二)會議開幕式或閉幕式一次冷餐招待會(酒會)費用。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150元(含酒水及服務費用)。
(三)會議期間工作人員食宿費用開支標準為每人每天300元。
(四)會議期間志願人員工作午餐費用及誤餐補貼。志願人員僅安排午餐或發放誤餐補貼,開支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志願人員不安排住宿。
(五)同聲傳譯人員勞務費及同聲傳譯設備和辦公設備租金。同聲傳譯開支標準為口譯每人每天5000元,筆譯每千字200元;同聲傳譯設備和辦公設備租金,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每天50元。
(六)境外同聲傳譯人員國際旅費。只承擔同聲傳譯人員乘坐經濟艙的國際旅費,據實結算。
(七)交通費。租用車輛安排會議代表往返駐地與會場,租金開支標準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1000元,小轎車(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800元。
(八)其他會務費用。實行綜合定額控制,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每天100元,開支範圍包括:辦公用品、消耗材料購置費用,會議檔案印刷、會議代表及工作人員的制證費用等。上述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制內據實報銷。
(九)會議如有註冊費收入,中方可承擔國際組織官員及秘書處人員會議期間的食宿費用。
(十)其他經財政部批准的支出。
第十五條 會議代表往返國際國內旅費(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食宿、醫療、參觀遊覽、個人消費等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 除勞務費及境外國際旅費外,同聲傳譯人員的食宿、交通等各項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十七條 會議所有支出必須經會議承辦單位財務主管簽字同意方能報銷。所有支出協定必須由會議承辦單位財務主管簽署。
第十八條 申請中央財政撥款的國際會議,未經財政部同意,一律不準購買設備。除會議場地、會議必要設備(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辦單位不得擅自對外承諾提供任何免費服務。
第四章 會議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國際會議承辦單位要加強對國際會議經費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會議預算開支項目、標準及金額,不得擅自改變會議資金用途,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會議經費。要建立追蹤問效機制,對於違反規定的開支項目和超過開支標準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 大型國際會議結束後,承辦單位應在3個月內編制會議經費決算報告,總結會議經費明細收支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財政部。編報決算要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二十一條 會議結束後,中央財政撥款經費如有結餘,按照財政部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於編制虛假預算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國際會議經費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違規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舉辦大型國際會議,承辦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財務及物資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地方部門舉辦的國際會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在華召開國際會議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外字〔1997〕5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