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違法行為
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介紹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2.破壞耕地行為
3.非法占地行為
4.非法批地行為
5.侵占、挪用征地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行為
6.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為
7.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
8.非法批准出讓或者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行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
10.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
11.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行為
12.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行為
13.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行為
14.逾期不恢複種植條件行為
15.違反法定要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行為
16.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行為
17.侵占、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行為
18.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行為
19.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絢私舞弊行為
土地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它具有兩個特點:
1.法律責任必須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既是土地違法行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又明確規定負法律責任的才負法律責任,否則不負法律責任。
2.具有國家強制性。追究土地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基於行政管理權的單方意思表示,不受當事人的意志左右,不存在調解或協商,無須考慮當事人的意願,被處罰人在限期內既不起訴也不申請複議又不履行的,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大類。
行政責任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制裁方式。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①沒收,即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②罰款;③限期拆除;④責令履行義務,即責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責令繳納復墾費,責令交還土地等。
行政處分亦稱“紀律處分”,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給予違反行政法的所屬人員的一種制裁,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土地違法行為包括:①買賣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②非法占地,③非法批地;④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的其他有關費用,尚未構成犯罪的;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⑥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而不劃入,且拒不改正的;⑦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⑧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2000年3月2日,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了《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
土地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共涉及3個條款,4項罪名: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282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②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③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410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