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
1951年,由前蘇聯、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原民主德國、波蘭、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等國鐵路籤訂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
1954年,中國、朝鮮、蒙古鐵路也參加了《國際貨協》,1956年,越南參加《國際貨協》。從此,歐亞兩洲12個國家的鐵路參加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總營業里程達26萬多km。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創辦初期,貨櫃運輸就得到《國際貨協》各成員國的高度重視。但由於當時條件不夠成熟,所以僅限於辦理屬於鐵路的3 t貨櫃。隨著國際貨櫃運輸的發展,《國際貨協》範圍內開展的1 t、5 t鐵路貨櫃運量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1974年,《國際貨協》部分成員締結了國際聯運共用貨櫃協定,從此,在國際聯運中使用20 ft、40ft國際標準貨櫃。1984年草擬了“貨櫃運送規則”,以後經多次修改、補充和完善,1990年同《國際貨協》新文本一起被各成員國批准通過實行。
範圍
國際鐵路聯運的範圍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同參加國際貨協和未參加國際貨協但採用國際貨協規定的鐵路間的貨物運送,鐵路從發站以一份運送票據負責運送至最終到站交付給收貨人。
(2)同未參加國際貨協鐵路間的貨物運送,發貨人在傳送路用國際貨協運送票據辦理至參加國際貨協的最後一個過境路的出口國境站,由該站站長或收貨人、發貨人委託的收轉人轉運至最終到站。
(3)通過過境鐵路港口站的貨物運送。從參加國際貨協鐵路的國家,通過參加國際貨協的過境鐵路港口,向其他國家(不論這些國家的鐵路是否參加國際貨協)或者相反方向運送貨物時,用國際貨協運送票據只能辦理至過境鐵路港口站止或者從這個站起開始辦理,由港口站的收轉人辦理轉傳送。
特點
國際鐵路聯運參加運送國多,運輸距離長,因此鐵路必須高標準、高質量地辦理貨物聯運,對其質量、包裝嚴格按照各有關規定辦理。其主要特點如下。
1.必須由兩個及以上的國家鐵路參加運送
國際鐵路聯運,要考慮到各參加國家鐵路的設備條件、組織方式和相關法規,因此其運輸票據、貨物、車輛及有關單證都要符合各參加國家的規定和要求。
2.運輸方法採用一單到底制
國際鐵路聯運採用一次託運、一次付費、一單到底、統一理賠、全程負責的運輸業務方法。這種運輸業務方法能提高聯運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設備的作用,選擇最佳的運輸路線,組織合理化運輸。
3.運輸責任採用統一責任制
自承運到交付的全過程,無論貨物的滅失、毀損、短件或延遲交付的責任是在哪個聯運國鐵路段發生的,均按有關規定對發貨人或收貨人負責。
此外,貨櫃國際鐵路聯運以貨櫃為載體,是一種高效率的運輸方式,可以實現“門到門”運輸。在運輸途中不需拆箱、裝箱,減少了中間環節及換裝可能帶來的貨損、貨差,縮短運輸時間,降低運輸成本,提高運輸質量。
類別
按照運輸速度劃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可分為慢運、快運和整車貨物隨旅客列車掛運三種。
按照託運貨物的數量、性質、體積和狀態等劃分,國際鐵路聯運的辦理類別分為:整車、零擔和大噸位貨櫃貨物。《國際貨協》規定如下。
1.整車貨物運輸
整車貨物運輸是指按一份託運單託運的一批貨物的重量、體積或形狀需要單獨一輛及以上車輛裝載的運輸組織形式。整車貨物運輸費用較低,運輸速度快,能承擔的運量較大,是鐵路貨物運輸的主要種類之一。
2.零擔貨物運輸
零擔貨物運輸是指一批託運的貨物,其重量或體積不需要單獨一輛貨車裝載的運輸組織形式。《國際貨協》規定,一批貨物重量小於5 000公斤,按其體積又不需要單獨一輛貨車運送的貨物,即為零擔貨物。
笨零貨物指一件貨物的重量在1噸以上,體積在2立方米或長度在5米以上,以整車方式運輸,零星貨物(含1噸貨櫃)以拼車、拼箱、行包運輸和一站直達整零等組織方式運輸。
3.大噸位貨櫃
大噸位貨櫃是指按一張運單辦理的、用大噸位貨櫃運送的貨物或空的大噸位貨櫃。
相關規定
各鐵路局和國境站,以及發、收貨人在辦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業務時,必須遵守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有關規章。下面介紹與國際鐵路貨運有關的規定。
1.《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稱《國際貨協》)
1952年制定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規定了貨物運送條件、運送組織、運送費用計算核收辦法,以及與發、收貨人間的權利與義務等問題。《貨櫃運送規則》、《危險貨物運送規則》、《敞車類貨車貨物裝載和加固規則》、《易腐貨物運送規則》等都是《國際貨協》的附屬檔案。
2.《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統一過境運價規程》(簡稱《統一貨價》)
1991年《統一貨價》不再從屬於《國際貨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計算單位由盧布變為瑞士法郎。主要規定了過境參加《統一貨價》的鐵路辦理貨物運送手續、過境運送費用和雜費的計算、過境鐵路里程表、貨物品名分等表、貨物運費計算表等。
3.《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辦事細則》(簡稱《貨協細則》)
《貨協細則》規定了參加《國際貨協》的鐵路及其1二作人員在辦理貨物聯運業務時所應遵守的鐵路內部的辦事程式,即調整各參加國鐵路內部往來業務關係的規則,適用於鐵路內部工作關係的處理,但不能用於調整發貨人(收貨人)同鐵路問法權上的相互關係。
4.《國境鐵路協定》和《國境鐵路會議議定書》
《國境鐵路協定》規定了辦理聯運貨物交接的國境站、車站及貨物交接條件和方法、交接列車和機車運行辦法及服務方法等。
《國境鐵路會議}義定書》是通過兩相鄰國家鐵路定期召開國境鐵路會}義,對執行協定中的有關問題協商而簽訂的,主要內容為雙方鐵路問關於行車組織、旅客運送、貨物運送、車輛交接等有關問題。
中朝、中越、中蒙、中俄、中俄蒙鐵路籤訂的國境鐵路協定和議定書是我國與朝、越、蒙、俄、俄蒙鐵路間簽訂的雙邊協定或協定,規定了有關國境站聯運貨物、車輛交接條件和方法及交接列車、機車運行辦法,適用於國境鐵路,部分內容適用於發、到站和發、收貨人。
5.《關於國際聯運車輛使用規則的協定》及其附屬檔案《國際聯運車輛使用規則》(簡稱《車規》)
規定了參加國鐵聯運的一切客車、貨車、貨櫃、托盤和運送工具在有關國家國際聯運中的交接要求及內容。該內容主要對鐵路車輛部門和國境站適用。
6.《關於國際旅客和貨物聯運清算規則的協定》及《國際旅客聯運和貨物聯運清算規則》(簡稱《清算規則》) 該兩項規則規定了參加國鐵路間費用清算辦法及其修改、補充和爭議的解決辦法。從1991年9月起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再從屬於《國際貨協》。
7.《國際鐵路貨物聯運辦法》(簡稱《聯運辦法》)
該辦法是鐵道部根據我國鐵路貨物聯運的實際,為了便於開展國際聯運工作,方便執行上述有關聯運規章,將上述聯運規章簡化並作了補充規定,供我國國內各站辦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時使用,該國際聯運規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8.其他規定
《國際貨協》內還有其他規定,如《國際鐵路聯運危險貨物運送特定條件》、《敞車類貨車貨物裝載和加固規則》,以及各種軌距鐵路的裝載限界、運單格式、表示牌和標記樣式、《鐵路貨櫃運送規則》、《國際鐵路聯運易腐貨物運送規則》、《國際鐵路聯運托盤貨物運送規則》、《不屬於鐵路車輛的運送規則》等。
在上述國際聯運規章、補充規定及《聯運辦法》內未規定的事項,均適用國內鐵路規章的規定。國際聯運和國內鐵路都有規定時,適用國際聯運規章。
我國鐵路貨物運輸適用的有關規章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鐵路貨物運價規則》、《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鐵路超限貨物運輸規則》、《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鐵路月度貨物運輸計畫編制辦法》、《鐵路貨櫃運輸辦法》、《貨運日常工作組織辦法》、《快運貨物運輸辦法》,《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鐵路貨物運輸雜費管理辦法》、《貨車延期使用費核收辦法》、《鐵路國際聯運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