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協運單的組成
1.運單正本由下列五聯組成:第1聯一運單正本(給收貨人),隨同貨物至到達站,並連同第5聯和貨物一起交給收貨人;
第2聯一運行報單(給到達路),隨同貨物至到達站,並留存到達路;
第3聯一運單副本(給發貨人),是運輸契約單據,在貨物發運後,交給發貨人。也是用於外匯核銷、信用證議付的發貨憑證;
第4聯一貨物交付單(給到達路),隨同貨物至到達站,並留存到達路;
第5聯一貨物到達通知單(給收貨人),隨同貨物至到達站,並連同第1聯和貨物一起交給收貨人(作為收貨人進口報關檔案)。
發貨人為報銷運費可自行填寫一份印有運單抄件(報銷運費)的不帶號碼的補充運行報單。此時,發貨人應在運單副本(運單第3聯)背面“應向發貨人核收的總額(大寫)”欄內加蓋(運費報銷無效)字樣的戳記。運單副本上無上述戳記時不給抄件。
2.發貨車站帶號碼的補充運行報單,必須由發站填寫,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報鐵路局,一份隨同貨物至出口國境站截留。帶號碼的補充運行報單上印就的號碼即為批號(也即運單號),應填人運單和不帶號碼的補充運行報單“25.批號”欄內。
出口國境站應對帶號碼的補充運行報單同運單記載的運送費用負責核對、檢查,如費用數字相符,上述運行報單即留存該站(保存一年)。如不相符,應在帶號碼的補充運行報單“91.有關計費記載”欄內作出相應記載,並將其寄送傳送局財務部門處理。如發現缺少帶號碼的補充運行報單,應將不帶號碼的補充運行報單複製一份,並在第91欄作相應記載後寄傳送局財務部門處理。
3.鐵路內部用無號碼的補充運行報單的使用和傳遞:
用途——每通過一個過境國加抄一份作清算單;
程式——發站——出口國境站——過境站。
貨物由我國港口站運入,過境我國鐵路運送時,港口站應多編制一份不帶號碼的補充運行報單,以便我國出口國境站截留後對外清算過境運送費用(我國現在做法:在港口站由代理人實交運費,不再施行對外清算過境運送費用)。
國際貨協運單的作用
1.發、收貨人(貨主)與鐵路間締結的運送契約,具有法律效力,發貨人填制好運單,蓋上發貨人章交付車站,發運站蓋上帶有日期的發運章後,即為簽訂運輸契約。2.是國際鐵路貨物聯運鐵路連帶責任的確認,在發運國鐵路、通過國鐵路和到達國鐵路(應都是《國際貨協》的參加路和適用路)在接受運單後,都應對運輸承擔《國際貨協》和連帶責任的義務。
3.是用以銀行議付貨款、信用證核銷的法律檔案。
4.是發貨人用以報銷運費的財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