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貨物聯運
它是發展和鞏固我國和其它國家間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交流事業服務的,對我國和其它國家經濟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它既是一項經濟工作又是一項政治工作;既是一項業務工作又是一項涉外工作。
水陸聯運
所謂水陸聯運,即是鐵路各站(稱陸路,但不包括公路運輸)和沿海、內河各港(不包括管道運輸)之間,使用一份運輸票據(即水陸聯運貨物託運單、貨票),聯合辦理的貨物運輸,稱水陸聯運 。
基本條件
範圍
1、同參加國際貨協和未參加國際貨協但採用國際貨協規定的鐵路間的貨物運送,鐵路從發站以一份運送票據負責運送至最終到站交付給收貨人 。
2、同未參加國際貨協鐵路間的貨物運送,發貨人在傳送路用國際貨協運送票據辦理至參加國際貨協的最後一個過境路的出口國境站,由該站站長或收貨人、發貨人委託的收轉入轉運至最終到站 。
3、通過過境鐵路港口站的貨物運送。從參加國際貨協鐵路的國家,通過參加國際貨協的過境鐵路港口,向其他國家(不論這些國家的鐵路是否參加國際貨協)或者相反方向運送貨物時,用國際貨協運送票據只能辦理至過境鐵路港口站止或者從這個站起開始辦理,由港口站的收轉人辦理轉傳送 。
辦理的種別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辦理種別分為整車、零擔和大噸位貨櫃 。
(1)整車。是指按一份運單託運的按其體積或種類需要單獨車輛運送的貨物 。
(2)零擔。是指按一份運單託運的一批貨物,重量不超過5000公斤,按其體積或種類不需要單獨車輛運送的貨物。但如有關鐵路間另有商定條件,也可不適用國際貨協整車和零擔貨物的規定 。
(3)大噸位貨櫃。指按一份運單託運的,用大噸貨櫃運送的貨物或空的大噸位貨櫃 。
運輸限制
(1)在國際鐵路直通貨物聯運中,下列貨物不準運送:
①應當參加運送的鐵路的任一國家禁止運送的物品;
②屬於應當參加運送的鐵路的任一國家郵政專運物品;
③炸彈、彈藥和軍火(但狩獵和體育用的除外);
④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或在壓力下溶解的氣體、自燃品和放射性物質(指國際貨協附屬檔案第2號之附屬檔案1中1、3、4、10表中沒有列載的);
⑤一件重量不足10公斤,體積不超過0.1立方米的零擔貨物;
⑥在換裝聯運中使用不能揭蓋的棚車運送一件重量超過1.5噸的貨物;
⑦在換裝聯運中使用敞車類貨車運送的一件重量不足100公斤的零擔貨物,但此項規定不適用附屬檔案第2號《危險貨物運送規則》中規定的一件最大重量不足100公斤的貨物 。
(2)下列貨物,只有在參加運送的各鐵路間預先商定後才準運送 。
①一件重量超過60噸的;而在換裝運送中,對越南重量超過20噸的;
②長度超過18米的;而運往越南長度超過12米的;
③超限的;
④在換裝運送中用特種平車裝運的;
⑤在換裝運送中用專用罐車裝運的化學貨物;
⑥用罐車運往越南的一切罐裝貨物。
(3)下列貨物的運送必須按特殊規定辦理:
①危險貨物;
②押運人押運的貨物;
③易腐貨物;
④貨櫃貨物;
⑤托盤貨物;
⑥不屬於鐵路或鐵路出租的空、重車;
⑦貨捆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