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報關
國際聯運列車必須在我國境內設有海關的邊境進出車站停留,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進境列車自到達車站起至海關檢查完畢止,出境列車白海關開始檢查起至海關放行止,未經海關許可不得移動、解體(客車換輪除外),或擅自駛離進出境車站。進出境車站應向海關遞交反映進出境列車載運的貨物、物品以及上、下進出境旅客等實際情況的交接單據及商務記錄,同時將列車駛人或駛離進出境列車站的時間、車次、停發地點等事先通知海關。
聯運列車載運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時,進出境列車站應向海關遞交下列單據進行申報:
(1)貨物運單或行李、包裹運行報單及隨附檔案;
(2)貨物交接單或行李、包裹交接單;
(3)海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檔案。
對海關監管貨物,如需變更國內到站或出境站的,辦理變更的車站應負責通知海關。變更後的指運站或出境站必須是設有海關機構的車站。有關車站應將海關的關封轉交到車長,連同運單一起帶交變更後的指運地或出境地海關。如指運地車站沒有設海關機構的,入境地車站必須取得指運地車站附近海關同意後方能受理變更。
監管期限
進境列車自到達進境車站起至海關檢查完畢,出境列車自海關開始檢查起到海關放行止,未經海關許可不得移動、解體(客車換輪除外)或擅自駛離進出境車站。海關對進出境列車進行檢查時,除口岸有關檢查、檢疫部門和鐵路執行職務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上下列車。
監管規定
國際聯運列車到達、駛離邊境車站的時間、車次和停發車地點,邊境車站必須事先通知海關。國際聯運列車裝卸進出口貨物、物品,上、下進出境旅客,應接受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裝卸交接完畢,車站應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情況的交接單據及商務記錄。海關查驗出境貨物、物品,發現有走私情事或走私嫌疑的,可以書面通知車站將貨物、物品卸到海關指定地點或將有關車輛調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境車站應當派人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開拆車輛封印、開啟車門或揭開篷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搬移或起卸貨物,開拆或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並對提取貨樣的名稱、數量出具證明。
因不符合我國進口管理規定,海關決定退運境外的貨物、物品,車站憑海關書面退運通知辦理有關手續:對因違反國際鐵路聯運規定而拒收的貨物,海關憑鐵路部門的拒收記錄準予退運。
海關對準予放行的進出口貨物、物品,在貨物運單或行李包裹運行報單上加蓋放行章,鐵路憑海關簽章的貨運單據給予交付或運往境外。
轉關運輸貨物在起運之前,海關對有關單證、貨物、物品查核無訛後,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戳記,連同關封一起退還車站憑以起運,海關關封由車站交列車長,連同運單一起帶交指運地或出境地海關。
為了修理進出境車輛而運進的材料、零部件、工具、輪對、轉向架,在海關監管之下確實用於進出境車輛維修的,海關準予免徵關稅和增值稅。
為車輛施封用的材料和鐵路運送用具(包括篷布),車站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由海關查驗免稅放行。
進出境車站工作人員和列車乘務人員攜帶執行職務所必需的公用物品和生活必需的合理數量自用物品(包括糧食、蔬菜等食品),以及進出境旅客列車所帶供應旅途中食用的飲料、食品等,由海關查驗免稅放行。
對需要返還的篷布、空容器等,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免稅返還證明書》,送交進出境海關簽印發還車站憑以免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