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以國際海事貨物索賠管轄權的選擇——從適格法院到適當法院為主題展開研究,採取案例研究的方法,通過對中國海事貨物索賠管轄權實施狀況的觀察和剖析,探討中國海事法院作為受訴法院在什麼情形下對海事貨物索賠爭議行使管轄權具有合理依據且是正當的。同時,本書結合新的運輸法公約《2008年鹿特丹規則》第14章管轄權的規定,指出協調國際海事貨物索賠管轄權的衝突以及消除擇地訴訟的最佳選擇,是實現國際海事貨物索賠管轄權的國際統一。
作者簡介
劉興莉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英國牛津Brookes大學、美國stetson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主要研究領域:國際私法、海商法、國際貿易法。出版譯著《國際衝突法:普通法、大陸法及海事法》(獨譯)、《國際貿易與投資——後冷戰時代國際商務活動的法律環境》(合譯)、《國際私法中弱化管轄權問題研究》(獨譯)等;發表專業論文數十篇。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範圍界定
第二節 研究背景
第三節 論文的結構、研究方法與學術創新
第二章 影響海事貨物索賠管轄權選擇的因素
第一節 國際海事貨物索賠訴訟中的並存管轄
第二節 海事貨物索賠訴訟中的擇地訴訟
第三章 海事貨物索賠人選擇管轄權——扣押船舶
第一節 海事貨物索賠人選擇管轄權的先決條件
第二節 海事貨物索賠人選擇管轄權的限制
第四章 海事貨物索賠船方選擇管轄權
第一節 船方選擇管轄權的意圖
第二節 船方選擇管轄權的方式及依據
第三節 船方選擇管轄權的效力
第五章 法院選擇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