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際旅遊者
由於國際旅遊者對旅遊發展具有的重要作用,多年以來,一些國際旅遊機構與組織對國際旅遊者做出了不同的定義。
(1)國際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的定義
1937年,國際聯盟專家統計委員會(Committee of Statistics Experts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曾對“國際旅遊者”或“外國旅遊者”定義為:“離開自己的居住國,到另一個國家訪問超過24小時的人”。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①為了消遣、娛樂、家庭事務和身體健康方面的目的而出國旅行的人:
②為出席國際會議或作為各國公務代表而出國旅行的人;
③為工商業務而出國旅行的人;
④在海上巡遊過程中登岸訪問的人員,即使其停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也看做旅遊者。
但是,下列人員不包括在旅遊者之列:
①到某國就業任職者;
②到國外定居者;
③到國外學習,膳宿在學校的學生;
④邊境居民日常越境工作的人:
⑤邊境臨時停留的旅行者,即使在境內時間超過24小時也不算做旅遊者。
(2)羅馬會議的定義
1963年,聯合國在義大利羅馬召開國際性旅行和旅遊會議,即羅馬會議。會議出於統計工作需要,對1937年國際聯盟的定義做了修改和補充,就各國對旅遊者的統計口徑做了新的規範,並提出了“遊客”(visitor)這一總體概念。在“遊客”下分為兩類:一類是過夜旅遊者,即稱為旅遊者(tourist);另一類是不過夜的當日往返者,稱一日游遊客或遊覽者(excursionist)。具體定義如下。
①遊客指除為獲得有報酬的職業以外,基於任何原因到一個不是自己常住的國家去訪問的任何人。
②過夜旅遊者,即到一個國家作短期訪問至少逗留24小時的遊客,其旅遊目的可屬下列之一:其一,消遣(包括娛樂、度假、療養保健、學習、宗教、體育運動);其二,工商業務、家庭事務、公務出差、出席會議。當日往返旅遊者,即到一個國家作短暫訪問逗留不足24小時的遊客(包括海上巡遊旅行者)。
這個定義不包括那些在法律意義上並未進入所在國的過境旅客(如沒有離開機場中轉區域的航空旅客)。同時,該定義以來訪者的常住國而不是國籍為標準來確定是否為遊客。
1968年,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盟(世界旅遊組織的前身)通過了這一定義。1970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旅遊委員會也採納了這個定義。由此,關於國際旅遊者的技術性定義,人們基本上取得了共識。白此以後,國際組織和世界各國對國際旅遊者的統計,大都以此定義為標準。今天,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已採納羅馬定義。
(3)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
世界旅遊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WTO)在1981年出版的《國內與國際旅遊統計資料收集與提供方法手冊》一書中,使用排除法,對國際遊客的統計口徑做了界定,並向全世界推薦。
規定下列人員可以作為國際遊客計算:
①為了娛樂、醫療、宗教、家庭事務、體育活動、會務、學習或過境進入另一國家者;
②外國輪船船員或飛機機組成員中途在某國短暫停留者;
③停留時間不足1年的外國商業或公務旅行者;
④負有持續時間不足1年使命的國際團體雇員或回國進行短期訪問的旅行僑民。
但是,國際遊客不包括下列人員:
①向目的國移民或在該國謀求職業者;
②以外交官身份或軍事人員身份進行訪問者;
③上述任何人員的隨從人員;
④流亡者、流浪者或邊境上的工作人員;
⑤打算停留1年以上者。
國際遊客又分成國際旅遊者和短程國際遊覽者。國際旅遊者是指在目的國的住宿設施中至少度過一夜的遊客。短程國際遊覽者是指未在目的國住宿設施中過夜的遊客,其中包括乘坐遊船的乘客,這些乘客可能在所停靠的港口地區進行多日訪問但每天回到船上住宿。短程國際遊覽者不包括正在過境途中的乘客,如降落於某個國家但未在法律意義上正式進入該國的航空班機上的過境乘客。
(4)中國國家統計局的定義
1979年,改革開放以後,來我國的海外遊客日增,國家統計局為了統計的需要對國際旅遊者做了以下界定。凡納入我國旅遊統計的來華旅遊入境人員統稱為(來華)海外遊客。
海外遊客指來我國探親訪友、觀光、度假、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或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其中,外國人指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包括加入外國國籍的華人;華僑指持有中國護照,僑居外國的中國同胞;港澳台同胞指居住在我國香港、澳門地區和台灣省的中國同胞。同時並規定,遊客是出於上述目的離開長住國(或地區)到我國內地連續停留時間不超過12個月,並且主要目的不是通過所從事的活動獲取報酬的人。其中,長住國(或地區)指一個人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時間內所居住的國家(或地區),或雖然在這個國家(或地區)只居住了較短的時間,但在12個月內仍將返回的這個國家(或地區)。
按照在我國大陸訪問期間停留時間的差別,海外遊客劃分為海外旅遊者和海外一日游遊客。海外旅遊者是在我國大陸旅遊住宿設施內停留至少一夜的海外遊客,又稱為過夜遊客。海外一日游遊客是未在我國大陸旅遊住宿設施內過夜,而是當日往返的海外遊客,又稱為不過夜遊客。
但是,下列人員不屬於海外遊客:
①應邀來華訪問的政府部長以上官員及隨從人員;
②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外交人員及隨行的家庭服務人員和受贍養者;
③在我國駐期已達一年以上的外國專家、留學生、記者、商務機構人員等;
④乘坐國際航班過鏡,不需要通過護照檢查進入我國口岸的中轉旅客;
⑤邊境地區(因日常工作和生活而出入境)往來的邊民;
⑥回大陸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
⑦已經在我國大陸定居的外國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我國大陸定居的外國僑民;
⑧歸國的我國出國人員。
國際旅遊者的法律地位
國際旅遊與國內旅遊不同,它涉及到不同國籍的旅遊者的跨國流動。雖然,旅遊者的跨國流動對於世界經濟和各國經濟的發展提供動力,但基於國家主權、國家安全的要求,各國均設定了出入境管理制度,以規範旅遊者的國際旅遊。對一個國家而言,對國際旅遊者的限制包括入境和出境。
(一)出境與入境制度
1.入境制度
依國家主權原則,一國有權自主決定外國人(旅遊者)的入境問題,即是否允許外國人入境,以及在什麼條件下允許外國人人境,是一國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項。但在事實上,由於世界各國間存在著相互聯繫和進行跨國經濟、文化及社會交往的需要,一般各國均不禁止外國人為了合法目的而入境,如為了旅行、遊覽的目的而進入一國境內。隨著國際社會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方面交往的逐漸增多,特別是現代科學技術和交通工具的迅速發展,各國之間的聯繫日趨頻繁和密切,各種身份人員的出境、入境等現象亦十分普遍,從一定意義上說,目前世界上已沒有拒絕外國人的國家。
現代各國,一般都在對等互惠的基礎上允許外國人入境,同時又規定外國人入境時必須持有護照並辦理簽證手續。護照是由主權國家簽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境和在國外旅行、居留以證明其國籍和身份的有效證件,公民出入境在國際間往來,必須持有本國政府頒發的護照。這既是各國法律的普遍規定,也是一項國際慣例,並發展成為國際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簽證是主權國家準許外國人入境或停留的許可證明,通常表現為在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蓋印簽注,旅行簽證即是其中的一種入境簽證。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出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考慮,通過簽證這一法律手續對入境申請者實行審查,主要涉及政治的、經濟的、衛生防疫的、道德的和法律方面的審查。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外國人人境、出境、過境,必須從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也有些國家或地區為了加強相互間的友好交往,往往在雙邊或多邊協定中規定,在互惠原則基礎上互免辦理簽證手續。例如,北歐各國在1957年簽署了《廢除邊境檢查護照制度公約》,允許簽約國公民自由往來;歐盟成立後已經在成員國內取消了簽證的制度。為了本國經濟的發展,繁榮旅遊市場,有很多國家單方面簡化相關手續,免除簽證。如為了吸引更多的中國遊客來訪,韓國政府不僅逐步允許免簽證入境,還準備在機場周邊開發具有旅遊、休閒、購物等多功能的綜合城市。但“9·11”事件之後,為防止恐怖主義襲擊,美國自2004年起,要求凡年齡介於14歲到80歲的美國簽證申請人都必須在申請簽證時留下指紋,同時在持簽證入境時接受兩手食指指紋掃描及數字拍照,供檢查證照的官員核對。從2007年11月29日開始,美國國土安全部要求所有入境美國的非美國公民在入境檢查時接受雙手食指指紋的掃描。日本人境管理局2007年11月20日開始按照《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部分改正法》,在機場和港121對入境外國公民採集指紋,拍取臉部照片。
世界各國基於對國家安全利益和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內法中規定,某些外國人不得入境,如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犯和從事不正當職業者。但是一國不得基於種族等原因禁止或限制外國人入境,否則會嚴重違反國際法準則,不僅無助於國際旅遊業的發展,反而會製造國際社會的不和諧音符和緊張氣氛。
我國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適應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有利於擴大內外交流,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外國人的合法權益的需要,於1985年11月2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從1986年2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中國政府在國外受理外國人人境、過境申請的機關,是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中國政府在國內受理外國人人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人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有權拒發籤證、證件;對已經發出的簽證、證件,有權吊銷或者宣布作廢。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時,可以改變各自授權的機關所作出的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外國人的護照和其他證件。外事民警查驗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有協助的責任。外國旅遊者入境的有效證件為:護照、簽證和旅行證。對於入境旅遊者進行“一關四檢”的檢查制度,即海關、邊防、安全檢查以及衛生防疫和動植物檢疫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患有精神病和麻風病、愛滋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外國人不準入境。不準入境的外國人還包括: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未滿不準入境年限的;來中國進行恐怖、暴力、顛覆活動的;來中國進行走私、販毒、賣淫活動的;有精神病或可能危害公共場所健康的傳染病的;不能保障在中國期間所需費用的;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動的。
2.出境制度
在一國旅遊的外國人,需受該國國內法的限制。對於符合國內法出境規定要求的國際旅遊者,所在國沒有限制的權利。國內法對於國際旅遊者出境,出於國家主權和國內事務的要求,設定了必要的條件,例如須辦理簽證手續,付清捐稅或所欠債務,了結民事、刑事訴訟事宜等。對於合法出境的外國人,應允許其依照居留地國法律的規定,攜帶屬於其本人所有的財物離境。同時,各國法律普遍規定,負有一定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對國家利益構成損害的本國公民不能被批准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準出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認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外國人在上述不準出境的事件得到處理,不準出境的理由消失,主管機關宣布準予出境後方能出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並依法處理: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證件的。在特定的情況下,依國際法,一國有許可權令外國旅遊者在一定期限內離境或者將其驅逐出境。但是,國家不得濫用此項權力。如1955年《歐洲居留公約》規定,在其他各方境內正常居住的締約國各方國民,除非威脅到國家的安全,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化,不得被驅逐。
(二)國際旅遊者的法律地位
國際旅遊者在旅行目的地國一般被視為外國人,因此,國際旅遊者待遇標準通常遵循國際法上有關外國人待遇的一般原則,主要有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兩種。但是,一國應該給予在其境內的外國人何種待遇和哪些權利,一般由目的地國國內法予以規定。如烏克蘭《旅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外國旅遊者的法律地位。外國旅遊者在烏克蘭境內的法律地位由烏克蘭《關於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法》和其他的烏克蘭法律法規以及有烏克蘭參加的現行國際條約和政府間協定規定。
1.國際旅遊者待遇原則
(1)國民待遇。國民待遇是一國通過法律或條約的規定,以對待本國國民的同樣方式對待外國人,將本國國民所享有的權利,也同樣地給予在本國境內的外國人,使在本國境內的外國人與本國人享有平等的待遇,其目的在於保障內、外國人之間地位平等,不存在歧視。國民待遇適用在旅遊領域,是指進入一國境內的外國旅遊者具有與該國國內旅遊者同等的待遇,享有同樣的旅遊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外國旅遊者和本國旅遊者一樣,享有旅行遊覽權、旅遊服務了解權、旅遊服務選擇權、安全衛生權、監督權和索賠權等權利,同時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保護當地旅遊資源、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等義務。此外,依通行的附條件國民待遇原則,一國通常有權以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規定國民待遇的例外,如在戰爭或戒嚴等緊急狀態下,限制外國旅遊者的旅行自由,並不違背國民待遇原則。
(2)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通過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給予在其境內的不同國家外國人以平等待遇,即在一國境內的所有外國人待遇一律平等,保證在外國人之間不存在歧視。最惠國待遇的適用,一般有以下三種形式:單方面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互惠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互惠的有限的最惠國待遇。鑒於國際旅遊的特殊性,各國都傾向於給予外國旅遊者在若干方面優於一般外國人的待遇。在辦理簽證、海關檢查方面簡化手續,如簽發專門的旅遊證件,自用車輛不需申報,相互承認駕駛執照,為外國旅遊者設立免稅商店,放寬攜帶外幣或其他財產的數額,在交通方面實行旅遊價格優惠,外國旅行者所受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給予程式優先,責成旅行社先予以賠償,然後由旅行社追究有責任的第三人,建立入境旅遊者退稅制度,等等。
2.國際旅遊者在我國的法律地位
國際旅遊者在一國境內的法律地位,主要體現在該國國內法的規定及簽署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等法律檔案之中,並主要以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形式體現出來。
(1)權利。外國旅遊者在中國境內享有下列合法權益,並受中國法律保護: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經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2)義務。在中國境內的旅遊者,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3)法律責任。外國人包括外國旅遊者,違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入境、出境證件的。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處罰的人對公安機關的罰款、拘留處罰不服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