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者

旅遊者

旅遊者是構成旅遊的主體,是旅遊三大要素的基本要素,沒有旅遊者,自然旅遊就無法實現。旅遊者,從字面上解釋,就是遊客,即從事旅遊活動的人們。在英文裡寫作“Tourist” 。意思是出於一種好奇心,為了得到愉快而進行旅行的人。旅遊者:即臨時觀光者,到一個國家至少停留二十四小時以上,以娛樂、保健、學習、宗教信仰或體育運動等為目的,換言之,為了消磨閒暇時間、經營、參加會議或探親等。1968年官方旅遊組織國際聯盟通過了聯合國1963年的規定,採納了這樣的意見;觀光者分成“旅遊者”和“短途旅遊者”,旅遊者在被觀光國至少住宿一夜,短途旅遊者不住宿。

基本信息

概念簡介

在英文裡寫作“Tourist” 。意思是出於一種好奇心,為了得到愉快而進行旅行的人。但是在統計旅遊者的人數時,便出現了一個難題:哪些人算旅遊者?哪些人又不算旅遊者。比如說,一個人離開居住地到異地觀光,停留時間超過了24小時,這種情況算旅遊者,看來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另一個人離開了本單位或家宅,在本居住地的城市或郊野遊玩了幾個小時,當晚又回到了住地。這種情況算不算旅遊者?依我們的看法他是旅遊者,可是在國際上統計旅遊人數時,又不予以承認。所以,如何劃分旅遊者和非旅遊者,就有一個標準了。

特徵

1、異地性

2、娛樂性

3、消費性

4、短暫性

5、地域性

6、流動性

條件

1、旅遊需要

2、旅遊動機

3、收入水平

4、閒暇時間

專家定義

最早的國際旅遊定義是1937年由國際聯盟統計委員會提出的。即“離開自己的居住國到另一個國家訪問超過二十四小時以上的人”。按照這個標準定義,就摒棄了那些所謂商人、政府公務人員、運動員等也是外國旅遊者的看法。因為在這之前,有一些人(如吉尼爾)就認為:一個人“從常住國去另一國家,並在那裡呆很短時間,不管是不是去娛樂的,不管在那裡花錢不花錢,他或她就是外國旅遊者”。因為這種定義,避開了說明旅遊目的,也沒有講明“短時間”的含義。此外,也摒棄了那些在國外任職、定居、學習和邊界居民落戶定居者或臨時過境而不逗留的旅行者,即使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也不列為旅遊者統計範疇。

因此, 旅遊者就是暫時離開常住地,通過遊覽、消遣等活動,以獲得精神上的愉快感受為主要目的的人。

國內旅遊

國內旅遊者是指在本國某目的地旅行超過24h而少於一年的人,其目的是娛樂、度假、運動、商務、會議、學習、探親訪友、健康或宗教。國內短途旅遊者是指基於上述任一目的在旅遊目的地逗留時間不超過24h的人。

歷史

1963年在羅馬舉行的聯合國旅遊和旅行會議提出了“觀光者”的定義:“到一個非自己定居的國家觀光,目的不是掙錢,這樣的人就是觀光者。”觀光者又可細分為“旅遊者”、“短途旅遊者”兩大類。

旅遊者:即臨時觀光者,到一個國家至少停留二十四小時以上,以娛樂、保健、學習、宗教信仰或體育運動等為目的,換言之,為了消磨閒暇時間、經營、參加會議或探親等。

“短途旅遊者”:到一個國家去逗留少於二十四小時,包括海上航游者。

聯合國的規定得到了國際上的承認。各國基本採用這一標準來統計外國旅遊者或其他觀光者數目。不過在執行中又有許多不一致的地方,如美國勞工統計局把離開本州一個晚上為了度假而旅行的人也算進去,但不包括為業務和會議旅行的人。西班牙1978年接待了外國遊客4000萬人次,90%來自於歐洲國家,其中不少是當天往返的,也統計進去。

1967年,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對1963年的規定又略加改動,把不在一個國家過夜的觀光者算作“短途旅遊者”或“日間觀光者”。1968年官方旅遊組織國際聯盟通過了聯合國1963年的規定,採納了這樣的意見;觀光者分成“旅遊者”和“短途旅遊者”,旅遊者在被觀光國至少住宿一夜,短途旅遊者不住宿。

上述“旅遊者”的規定,儘管作了多次調整,許多國際學者仍持有不同的看法。如英國的H·羅賓遜在《旅遊地理學》一書中,曾對“旅遊者”的定義提出了修正意見。他認為:“旅遊者應指這樣的人:它從一個地方旅遊到另一個地方,許多甚至大多數旅遊者是旅行到一個目的地地方,並在那裡停留一段時間。”

相關規定

來我國參觀旅行、探親、訪友、休養、考察或從事貿易、業務、體育、宗教活動、參加會議等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均屬旅遊者。至於應邀來我國訪問、部長以上的代表團成員、外國駐華使館人員、常駐我國專家、新聞記者、留學生、導遊、歸國定居的華僑,以及出國人員,都不能算是旅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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