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和義務
a.從掌管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負責從事和/或以他自己的名義組織貨物聯運工作,包括這種聯運所需要的一切服務工作,並在本規則所規定的範圍內,承擔這種聯運和這種服務工作的責任;
b.對於他們的代理人或僱傭人員的行為和不行為猶如這種行和不行為是他自身的那樣,承擔責任,如果這些代理人或僱傭人員是在他們職責內行事;
c.對於他所使用的為其履行以聯運單證作為證明的契約而提供服務的任何其他人的行為和不行為,承擔責任;
d.負責從事或組織為確保貨物交付所必需的一切工作;
e.對於從他掌管貨物到交付貨物期間發生的關於貨物滅失或損害,承擔本規則規定範圍內的責任,並負責支付規則規定的有關這種滅失或損害的賠償金。
f.承擔在規則十四規定範圍內關於延遲交貨的責任,並負責支付該規則所規定的賠償金。
多式聯運聯運經營人應該具備的特徵
1.多式聯運經營人必須與貨主本人或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契約,同時又以貨主的身份與各區段的實際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因此具有雙重身份。
2.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所發生的貨損、貨差負責,但其可向分承運人追償。
3.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擁有運輸工具也可以不擁有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