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供需理論概述
在提出並界定了“有代表性的商品包”的概念以後,馬歇爾以英國(E國)和德國(G國)的相互貿易為例,精心設計了一個貿易供求表,並以此展開了對國際供需關係決定國際貿易均衡的分析。見下表:
(I) | (II) | (III) | (IV) | (V) |
E國的出口 /G國的進口 | E國對貿易條件的要求 | E國在一定貿易條件下的進口總量 | G國對貿易條件的要求 | G國在一定貿易條件下的出口總量 |
10000 | 10 | 1000 | 230 | 23000 |
20000 | 20 | 4000 | 175 | 35000 |
30000 | 30 | 9000 | 143 | 42900 |
40000 | 35 | 14000 | 122 | 48800 |
50000 | 40 | 20000 | 108 | 54000 |
60000 | 46 | 27600 | 95 | 57000 |
70000 | 55 | 38500 | 86 | 60200 |
80000 | 68 | 54400 | 82.5 | 66000 |
90000 | 78 | 70200 | 78 | 70200 |
100000 | 83 | 83000 | 76 | 76000 |
110000 | 86 | 94600 | 74.5 | 81950 |
120000 | 88.5 | 106200 | 73.75 | 88500 |
表中第一欄:E國出口的商品包數量或G國進口的商品包數量;第二欄:E國出口第一欄所示之數量時,每百包出口商品要求交換到的G國出口商品包數量;第三欄:E國出口第一欄所示之數量時,能夠從G國換得的G國出口商品包數量(Ⅲ)=(Ⅰ)÷100×(Ⅱ);第四欄:G國進口第一欄所示之數量時,每進口一百包E國商品願意支付的本國出口商品包數量;第五欄:G國進口量為第一欄所示之數量時,願意支付的本國出口商品包的總量(Ⅴ)=(Ⅰ)÷100×(Ⅳ)。
如果用BE和BG分別表示兩國的出口商品包,從表中可見,當E國的貿易條件從100BE:10BG逐漸改善為BE:85BG 時,E國的出口供給隨之從10000BE增至12000BE,與此同時,E國自G國的進口需求從10000BE增至106200BG;當G國的貿易條件從100BE:130BG 逐漸改善為100BE:73.75BG時,G國自E國的進口需求隨之亦從10000增至12000,與此同時,G國對E國的出口供給亦從23000BE增至88500BG。
由此可以看出,E、G兩國的進口需求同它們各自的進口商品的相對價格水平成反比,E、G兩國的出口供給同它們各自的出口商品的相對價格水平成正比。在這樣一個貿易模型中,E國之出口供給為G國之進口需求,反之,G國之出口供給亦為E國之進口供給。因此,按照供求關係決定商品價格的一般原理,只有當E國的進口商品的價格或G國的出口商品的價格,恰使在這一價格水平上E國的進口總額等於G國的出口總額,或者說,只有當G國的進口商品的價格或E國的出口商品的價格,恰使在這一價格水平上G國的進口總額等於E國的出口總額,國際貿易才能達到均衡,這樣的價格才是國際均衡價格。
從表中可以看到,按照一般的供求規律,在本國出口商品相對價格變動的過程中,E、G兩國的出口供給與進口需求總是在不斷調整,只有國際貿易條件為100BE:78BG時,E國願意出口90000包商品,同時願意從G國進口70200包商品;G國願意出口70200包商品,同時願意從E國進口90000包商品。如果用XE表示E國的出口供給,用ME表示E國的進口需求,用XG表示G國的出口供給,用MG表示G國的進口需求,有兩國的貿易均衡如下式:
XE = XG = 90000BE
XG = MG = 70200BG
在均衡國際貿易條件為100BE:78BG時,同它們各自主觀要求的最起碼的貿易條件相比(E國出口100包商品要求至少交換10包G國的出口商品,G國自E國進口100包商品最多願意支付230 包本國出口商品),E、G兩國都獲得了相當可觀的貿易利益。按照均衡的國際貿易條件,E國每出口100包商品從G國多交換回68包商品,G國自E國每進口 100包商品可以少支付152包本國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