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以憲法為依據的原則
(二)堆護國防利益的原則
(三)國防法律從嚴的原則
(四)民主的原則
(五)協調統一的原則
簡介
國防立法原則是指立法機關或被授權的國家機關在制定國防法律規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準則。
(一)以憲法為依據的原則
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性質和國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本依據。國防法律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無疑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我國憲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國防領域的職權;規定‘了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的職權,規定了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和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職權,規定了武裝力量的性質、宗旨、任務、建設目標和活動原則:規定了軍事審判和軍事檢察機關的設定:規定了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在國防領域的權利和義務等。所有這些,都是制定國防法律的基本依據。即是說,國防立法活動必須遵守憲法,以憲法為準繩,按照憲法的規定行使國防立法許可權,以憲法有關國防的規定作為國防立法的基礎。國防立法的內容不得與憲法總的基本精神和國防條款相牴觸。
(二)堆護國防利益的原則
國防利益是國防建設和鬥爭各方面利益的總和。維護國防利年益,關係到國家政權的穩定,人民生活的安寧,“四化”建設的成敗,反侵略戰爭的勝負。在國防立法中堅持這一原則,一是要把維護國防利益作為國防立法的主導思想,使維護國防利益有法可依。二是要把維護國防利益作為國防法律規範的核心內容。三是要對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給予法律制裁。
(三)國防法律從嚴的原則
國防法律從嚴,是指國防法律的制定比普通法更嚴格、嚴厲。這是因為:第一,特別法嚴於普通法是一條普遍的法則,而國防法律屬於特別法。第二,國防利益是國家最高利益之一,國防法律嚴於普通法,是維護國防利益的需要。在同防立法中堅持從嚴的原則,一是要賦予軍人比普通公民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二是對違反國防利益的行為,實行比一般違法行為更嚴厲的制裁:三是對戰爭時期違反國防法律的行為從重處罰。
(四)民主的原則
在國防立法中堅持民主的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制定程式的民主性。一部國防法律的制定,應當積極動員有關的國家機關及有關人員參加,特別是應當動員軍隊有關官兵參加。通過民主程式,廣泛聽取他們的意見,集中他們的智慧,確保國防法律反映廣大人民和軍隊官兵的共同呼聲,確保國防法律真正維護國防利益。二是制定內容的民主性。國防法律應當具體規定維護國防行為主體合法權益的事項和範圍,規定保障和實現這些內容的具體措施。由於國防活動的軍事性,國防法律首先應當保證國防活動的高度集中統一,但這與保障在各個重大事項上實行民主決策,保障廣大國防行為主體的各項民主權利並不矛盾。一部符合民主原則的國防法律,應當做到保障國防活動高度集中統一和維護國防行為主體民主權利的有機統一。
在國防立法中堅持民主原則,還必須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係。這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方面,其目的都是為了使國防法律充分體現人民和廣大官兵的意願,保證國防立法的質量。發揚民主,有助於避免立法中的主觀主義、官僚主義,在民主的基礎上經過集中,則有助於避免分散主義和極端民主化,使國防法律真正體現代表人民和廣大官兵的國家意志。
(五)協調統一的原則
我國是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統一的國家必須有統一的法律。在國防立法中堅持協調統一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下級立法機關或授權立法機關制定的國防法律規範,要與上級立法機關或授權立法機關制定的國防法律規範相一致,不得有矛盾或牴觸,否則,要予以撤銷或修改,二是在國防立法時,應考慮和確定某國防法律規範在整個國防法律規範體系中所處的位置,即與其他國防法律規範的關係。國防法律規範體系,是一個網狀的結構,每一部國防法律規範都定位於一定的網眼中,法律規範與法律規範之間雖有聯繫,但不可替代。三是平行的國防法律規範之間應銜接、協調,避免重複交叉。四是對國防法律規範的結構布局、文字表述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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