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國防立法權的行使範圍大致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中的國防法律條款和基本國防法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憲法中的國防法律條款,是國防法律規範的最高層次是制定其他國防法律規範的根本性依據。基本國防法律的效力僅低於憲法,主要規定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的構成、任務、建設目標和原則,國防建設與鬥爭的基本制度,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基本國防權利與義務,對外軍事關係等。在國防法律體系中,基本國防法律起著詮釋,銜接憲法,統領其他國防法律法規的作用。
2,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防法律
國防法律以憲法和基本國防法律為依據,其內容主要是國防和軍隊建設某一方面重要的原則、制度和行為規範,它們是憲法中的國防法律條款和基本國防法律的具體化。如已經制定的《兵役法》、《軍官服役條例》、《軍官軍銜條例》、《預備役軍官法,、(軍事設施保護法》,《人民防空法》、《香港駐軍法》、《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9等,國防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主體廣泛,立法程式嚴格,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3。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國務院單獨或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國防行政法規
軍事法規和國防行政法規以國防法律為依據,其內容主要是國防和軍隊建設某一方面中某一重要事項的原則、制度和行為規範。包括:一是國防法律規定需要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或分別制定實施辦法的事項,如《軍事設施保護法9規定其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制定。二是國務院、中央軍委依職權需要制定軍事法規和國防行政法規的重要事項。屬於調整國防建設領域內的社會軍事關係,但不直接涉及軍隊和現役軍人的規範,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屬於調整軍隊內部基本活動、軍人基本行為及相互關係的規範,由中央軍委制定,如《司令部條例》、《後勤條例》、《戰鬥條令》等。凡屬於調整國防建設領域,涉及軍隊、軍人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組織和公民相互關係的規範,則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制定,如《士兵服役條例》、《國防交通條例》等。一般說來,由國務院單獨或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國防行政法規在全國範圍內具有一體遵行的法律效力,由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在全軍具有一體遵行的法律效力。
4。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軍事規章,國務院有關部委單獨或與軍委各總部聯合制定國防行政規章
軍事規章和國防行政規章以軍事法規和國防行政法規為依據,結合本系統或本區域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以保證實施軍事法規或國防行政法規的貫徹實施。由軍委各總部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軍事規章或國防行政規章在全軍或全國一定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如《單兵訓練規定,、《兵員管理規定》、《犧牲、病故人員遺屬撫恤的規定》等:由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軍事規章通常只本系統,本區域具有法律效力。
5。地方各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出地方性國防法規和規章
地方性閘防法規和規章以國防法律和國防行政法規為依據,其內容是本地區國防建設的制度和行為規範,主要限於兵員徵集,軍人優撫及退伍安置、國防教育、軍事設施保護等方面,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廣東省徵兵工作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