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附加終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2009)條款
(國華壽發[2009]90號,2009年9月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u您與我們的契約
1.1保險契約構成本附加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附加於我們規定的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上。主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其他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和其他書面協定,凡與本附加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契約的構成部分。
1.2保險契約成立與生效如果本附加契約與主契約同時投保,本附加契約的生效日與主契約相同。
如果您在主契約有效期內投保本附加契約,本附加契約生效日以批註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附加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對應的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見8.1)、保單周月日、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和保單滿期日均以該日期計算。如當月無對應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1.3猶豫期自您簽收本附加契約之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附加契約,如果您認為本附加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附加契約,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
解除本附加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見8.2)。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時起,本附加契約即被解除,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v我們提供的保障
2.1保險期間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附加契約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契約約定終止時止。
2.2投保條件您和被保險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被保險人條件凡投保時出生滿28日至59周歲(見8.3)(含59周歲),身體健康,且符合我們承保條件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投保人條件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
2.3基本保險金額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4保險責任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等待期在本附加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90日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見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少兒重大疾病(見8.5)、少兒特別重大疾病(見8.6)、成人重大疾病(見8.7)或成人輕症疾病(見8.8)的(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退還現金價值(見8.9),本附加契約終止。這90日的時間稱為等待期。
因意外傷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無等待期。
如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後發生本附加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事故,我們按照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在18周歲之前,初次發生(見8.10)並被醫院(見8.11)的專科醫生(見8.12)確診為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少兒重大疾病,我們按本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為扣除本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後的金額。
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金只給付1次。被保險人被確診為與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少兒特別重大疾病不同的其他少兒重大疾病的,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加契約終止;被保險人被確診為與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少兒特別重大疾病相同的少兒重大疾病的,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加契約的少兒重大疾病保險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險金和成人輕症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三項保險責任終止。
少兒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在18周歲之前,初次發生並被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為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少兒特別重大疾病,自確診之日起生存滿30日(含30日當日),我們將按本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少兒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契約終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被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為本附加契約約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們按本附加契約當時的基本保險金額(扣除給付的輕症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和後的金額)給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契約終止;主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為扣除本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後的金額。
成人輕症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被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為本附加契約約定的成人輕症疾病,我們按本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20%給付成人輕症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但最多不超過人民幣50000元。
每種成人輕症疾病只給付1次成人輕症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後該種成人輕症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輕症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後,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遞減為扣除成人輕症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後的金額,當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遞減為零時,本附加契約終止;主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為扣除成人輕症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和後的金額。
對主契約的影響主契約約定的各項保險責任按減少或再次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當主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至零時,主契約終止。
2.5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少兒重大疾病”、“少兒特別重大疾病”、“成人重大疾病”或“成人輕症疾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服用、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8.13);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8.14)、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8.15),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8.16)的機動車;
(5)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見8.17)期間因疾病導致的;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遺傳性疾病(見8.18),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見8.19)。
發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契約終止。
w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3.1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3.2保險金申請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保險金申請在申請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3保險金給付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責任或其他非我們的責任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金額無法確定的除外。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3.4訴訟時效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x如何支付保險費
4.1保險費的支付本附加契約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您應當按照本附加契約約定向我們支付保險費。如果您選擇分期支付保險費,您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在每期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對應各期的保險費。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支付。
4.2保險費率調整我們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的權利。
我們將根據整體風險的變化情況,決定是否調整保險費率。本附加保險的費率調整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投保年齡的所有被保險人。
我們進行保險費率調整並向保險監管機關備案後,您須按調整後的保險費率支付續期保險費,保險費率調整前您已經支付的保險費不受影響。
y如何恢複合同效力
5.1效力恢複本附加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我們與您協商並達成協定,在您補交保險費及其他未還款項之日起,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附加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
主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本附加契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z如何解除保險契約
6.1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如您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契約終止。
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7.1年齡錯誤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契約約定的投保年齡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契約。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我們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7.2效力終止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1)主契約效力終止;
(2)主契約辦理減額交清;
(3)您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
7.3適用主契約條款下列各項條款,適用主契約條款:
(1)保險事故通知;
(2)寬限期;
(3)效力中止;
(4)未還款項;
(5)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6)我們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7)契約內容變更;
(8)聯繫方式變更;
(9)爭議處理。
|釋義
8.1保單年度
指從保險契約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險契約生效對應日零時止的期間為一個保單年度。
8.2有效身份證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8.3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8.4意外傷害事故指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8.5少兒重大疾病(一)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二)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首次確診180天后,仍殘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三)終末期腎病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五)嚴重III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六)嚴重川崎病
川崎病為一種病因不明的系統性血管炎。
本保單僅對診斷性檢查證實川崎病並發動脈瘤或其他心血管異常,並且實際接受了手術治療的情況予以理賠。
(七)1型糖尿病
1型糖尿病的特徵為由於胰島素分泌絕對不足引起嚴重胰島素缺乏導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賴外源性胰島素進行機體的葡萄糖代謝和維持生命。被保險人的1型糖尿病必須診斷明確,而且有血胰島素測定及血C肽或尿C肽測定結果支持診斷,並且已經持續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島素注射治療連續180天以上。
(八)多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九)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十)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一)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coma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由於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二)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三周歲以上,並且提供理賠當時的聽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
(十三)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目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三周歲以上,並且提供理賠當時的視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
(十四)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十五)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六)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十七)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八)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三周歲以上,並且提供理賠當時的語言能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
(十九)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必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②網織紅細胞<1%;
③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二十)經輸血導致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被保險人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並且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復效日之後,被保險人因輸血而感染HIV;
(2)提供輸血治療的輸血中心或醫院出具該項輸血感染屬醫療責任事故的報告,或者法院終審裁定為醫療責任並且不準抗訴;
(3)受感染的被保險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癒愛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療法被發現以後,或能防止AIDS發生的醫療方法被研究出來以後,本保障將不再予以賠付。
任何因其他傳播方式(包括:性傳播或靜脈注射毒品)導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內。保險公司必須擁有獲得使用被保險人的所有血液樣本的權利和能夠對這些樣本進行獨立檢驗的權利。
(二十一)嚴重心肌病
指被保人因心肌病導致慢性心功能損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達到紐約心臟病學會的心功能分級標準之心功能IV級。被保險人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不能從事任何體力活動。
(二十二)脊髓灰質炎
脊髓灰質炎是由於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癱瘓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運動功能損害或呼吸無力。脊髓灰質炎必須明確診斷。本保單僅對脊髓灰質炎造成的神經系統功能損害導致被保險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情況予以理賠。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8.6少兒特別重大疾病(一)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二)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首次確診180天后,仍殘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三)終末期腎病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五)嚴重III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8.7成人重大疾病以下重大疾病定義是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
(一)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室功能降低的,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三)腦中風后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手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六)終末期腎病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七)多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八)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九)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一)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首次確診180天后,仍殘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coma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由於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三)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十四)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目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十五)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十六)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十七)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慧型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十八)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十九)嚴重帕金森病
指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二十)嚴重III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二十一)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二十二)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二十三)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必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②網織紅細胞<1%;
③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二十五)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以下重大疾病定義是本公司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種類範圍以外增加的疾病定義。
(二十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導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須由呼吸專科醫師確認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休息時出現呼吸困難;
(2)動脈血氧分壓(PaO2)<50mmHg;
(3)動脈血氧飽和度(SaO2)<80%;
(4)因缺氧必須接受持續的輸氧治療。
(二十七)嚴重多發性硬化
多發性硬化為中樞神經系統白質多灶性脫髓鞘病變,病變有時累及灰質。多發性硬化必須明確診斷,並且已經造成神經系統功能損害導致被保險人永久不可逆性的無法獨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1)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移動到另一個房間;或者
(2)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二十八)嚴重冠心病
指經心臟科專科醫師根據冠狀動脈造影檢查結果確診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狀動脈主幹和右冠狀動脈,或前降支、左鏇支和右冠狀動脈)嚴重狹窄性病變(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徑減少75%以上和其他兩支血管管腔直徑減少60%以上)。前降支、左鏇支及右冠狀動脈的分支血管的狹窄不作為本保障的衡量指標。
(二十九)嚴重心肌病
指被保人因心肌病導致慢性心功能損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達到紐約心臟病學會的心功能分級標準之心功能IV級。被保險人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不能從事任何體力活動。
(三十)系統性紅斑狼瘡-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瘡性腎炎
系統性紅斑狼瘡是由多種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統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點是生成自身抗體對抗多種自身抗原。多見於育齡婦女。
本保單所指的系統性紅斑狼瘡僅限於累及腎臟(經腎臟活檢確認的,符合WHO診斷標準定義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瘡性腎炎)的系統性紅斑狼瘡。其他類型的紅斑性狼瘡,如盤狀狼瘡、僅累及血液及關節的狼瘡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內。
本病必須由免疫和風濕科專家醫師確診。
世界衛生組織(WHO)狼瘡性腎炎分型:
I型微小病變型
II型系膜病變型
III型局灶及節段增生型
IV型瀰漫增生型
V型膜型
VI型腎小球硬化型
(三十一)經輸血導致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被保險人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並且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復效日之後,被保險人因輸血而感染HIV;
(2)提供輸血治療的輸血中心或醫院出具該項輸血感染屬醫療責任事故的報告,或者法院終審裁定為醫療責任並且不準抗訴;
(3)受感染的被保險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癒愛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療法被發現以後,或能防止AIDS發生的醫療方法被研究出來以後,本保障將不再予以賠付。
任何因其他傳播方式(包括:性傳播或靜脈注射毒品)導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內。保險公司必須擁有獲得使用被保險人的所有血液樣本的權利和能夠對這些樣本進行獨立檢驗的權利。
(三十二)因職業關係導致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險人在其常規職業工作過程中遭遇外傷,或者職業需要處理血液或者其他體液時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感染必須是在被保險人正在從事其職業工作中發生,該職業必須屬於以下列表內的職業;
(2)血清轉化必須出現在事故發生後的6個月以內;
(3)必須提供被保險人在所報事故發生後的5天以內進行的檢查報告,該報告必須顯示被保險人血液HIV病毒陰性和/或HIV抗體陰性;
(4)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的12個月內證實被保險人體記憶體在HIV病毒或者HIV抗體。
職業限制如下所示:
醫生和牙科醫生護士
實驗室工作人員醫院護工
醫生助理和牙醫助理救護車工作人員
助產士消防隊員
警察獄警
(三十三)脊髓灰質炎
脊髓灰質炎是由於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癱瘓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運動功能損害或呼吸無力。脊髓灰質炎必須明確診斷。本保單僅對脊髓灰質炎造成的神經系統功能損害導致被保險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情況予以理賠。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8.8成人輕症疾病(一)非危及生命的惡性病變
指經組織病理學檢查被明確診斷為下列惡性病變,並且接受了相應的治療。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臨床診斷為急性心肌梗塞並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療雖然未達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給付標準,但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
(2)心電圖有損傷性的ST段改變但未出現病理Q波。
(三)心臟瓣膜介入治療
為了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非開胸的經胸壁打孔內鏡手術或經皮經導管介入手術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手術。
(四)視力嚴重受損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目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雖然未達到重大疾病“雙目失明”的給付標準,但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雙眼中較好眼矯正視力低於0.1(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2)視野半徑小於20度。
(五)腦垂體瘤、腦囊腫、腦動脈瘤及腦血管瘤
指經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學檢查被確診為下列病變,並實際接受了手術切除治療或放射治療。
(1)腦垂體瘤;
(2)腦囊腫;
(3)腦動脈瘤、腦血管瘤。
上述8.5至8.8的釋義中部分術語釋義如下:
(一)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是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二)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是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是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三)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四)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五)三大關節
上肢三大關節是指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是指髖、膝、踝關節。
8.9現金價值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8.10初次發生指被保險人首次出現重大疾病的前兆或異常的身體狀況,包括與重大疾病相關的症狀及體徵。
8.11醫院指國家衛生部醫院等級分類中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附屬於前述醫院或單獨作為診所、康復、護理、療養、戒酒、戒毒等或相類似的醫療機構。同時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有關醫院管理規定設定標準的醫療設備,並且全日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和護理等服務。
8.12專科醫生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8.13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8.14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8.15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8.16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8.17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8.18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8.19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