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政時期
民國成立之後內戰不斷,各地軍閥割據,沒有統一的政府,當初革命所倡導的主義無法順利推行,民眾亦處於戰亂之中。於是孫中山在建國大綱中規劃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于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直到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於是1917年成立廣州軍政府,直到1928年北伐成功才結束了軍政時期。
訓政時期
約法
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完成二次北伐,全國歸於統一。於是國民政府訂定《訓政時期約法》,此時的“約法”相當於國家基本法:由當時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實行“一黨訓政”、“一黨領政”(實務上實施黨國體制)。在1928年至1947年憲法施行之間,即為訓政時期。
憲政時期
行憲
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擬定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即“五五憲草”)預備正式立憲。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前身,它本來應該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由於抗日戰爭爆發,制憲國民大會未能召開,立憲遂向後拖延。直到抗戰勝利後,在1946年12月25日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8年5月20日,國民政府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也改為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正式進入憲政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