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民權主義是孫中山倡導的三民主義的組成部分,居核心地位。它包含國體與政體的內容。
民權主義的思想發展,經歷了醞釀、初步表述與形成的過程。孫中山在青少年時代,就學於中國內地、檀香山與香港,痛感國家積貧積弱,自清光緒十一年(1885)中法戰後,“始有志於革命”。清光緒二十年春,他上書李鴻章,主張“仿行西法之籌自強”;上書失敗後,提出“改良祖國”不能用“和平手段”,須“易以強迫”。同年十月,在檀香山創立中國第一個資產階級革命小團體興中會,提出“創立合眾政府”,隨後即策劃光緒二十一年廣州重陽起義。起義失敗後,他流亡海外,大量吸取西方資產階級民權學說,加以“規撫”,形成自己的民權觀,表示其於政治“執共和主義”。光緒二十六年以後,他的民權主義思想迅速形成,與中國革命知識分子群體的民權宣傳互相補充。光緒三十年,提出建立“中華民國”的概念。次年中國同盟會成立,決定“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同年十月在《<民報>發刊詞》中揭櫫“三大主義”旗幟,將“創立民國”正式概括為“民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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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創建民權主義理論,繼承了儒家“天下為公”思想,發揚歷代農民運動反封建暴政的精神;吸納西方自由、平等、博愛的革命口號與西方資產階級的政治學說、政治制度,堅持“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孫中山將中外古今的“民本”訴求熔於一爐,形成中國舊民主革命時期最為完整、先進的民權理論。
孫中山的民權主義擘劃了民主政治的建政原則,即:(1)實施民主建政過程的“革命程式論”;(2)推行“共和政治”、“代議政體”的“政黨政治論”;(3)實現民主建政的民眾有“權”政府有“能”的“權能區分論”;(4)實施民主建政方案的“地方自治論”;(5)建設理想政府結構藍圖“五權憲法論”。為實現“全民政治”即“直接民權”主張,他提出建設“民權政治的機器”的理論,還撰述實施“民權初步”的集會手續及方法的《會議通則》。
中華民國誕生後,南京臨時政府制定了《臨時約法》。孫中山認為民族、民權兩主義已實現,應致力於民生主義的實施。但是,事實證明,這一認識是不正確、不現實的。他不得不從事反袁、護法戰爭,以剷除軍閥、官僚、政客這三種“陳土”。孫中山晚年與時俱進,批判西方資產階級的“共和政治”與“代議政體”,認為“近世各國所謂民權制度,往往為資產階級所專有,適成為壓迫平民之工具”,提出建立“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者所得而私”,以“適合於現在中國革命之需要”的“最新式的共和國”。重新解釋的民權主義較為激進,強調通過以軍事行動為主的“國民革命”去實現“全民政治”。他在民國13年(1924)所作的民權主義六次演講,乃是對民權主義在新階段的最終闡釋,為以《建國大綱》為中心的資產階級共和國方案做出理論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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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基礎
民權主義的理論基礎是自由、平等、博愛。這些理論,對民權主義理論的構建具有決定性意義。孫中山早年出洋,即有“慕西學之心,窮天地之想”。他長期居留海外,並在歐美各國考察政治,對盧梭的《民約論》(今譯《社會契約論》)、孟德斯鳩的《法意》(今譯《論法的精神》)等西方資產階級著作早有涉獵,對美、法等共和國的議會制度,亦曾認真研究。後來更以“論理學”、“政治學”作為民權政治宣傳的手段。
光緒三十年(1904年)在《駁保皇報書》中,孫中山就論及“自由民權”問題。同年發表《中國問題的真解決》,強調清廷剝奪人民之“平等權及公權”,侵害“生命權及財產自由權”,禁制“言論自由”。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之《致公堂重訂新章要義》,重申“共和民政”、“平等自由”問題。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頒布《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提出“國體民生尚當與民變革,雖經緯萬端,要其一貫之精神則為自由、平等、博愛”。
到了晚年,更較為系統地研討這一理論基礎,謂
“自由、平等、博愛是根據於民權,民權又是由於這三個名詞然後才發達。所以我們要講民權,便不能不先講自由、平等、博愛這三個名詞”。
在談到民權與自由、平等關係時,孫中山認為,“民權的學說,是從歐美傳進來的”,自由、平等,包括於民權之內,真正的自由、平等必須在“民權上立足”,“要附屬於民權之上”,易言之,“民權發達了,平等自由才可以長存,如果沒有民權,什麼平等自由都保守不住”。這種表述說明,孫中山所使用的自由、平等、博愛這些名詞,首先是政治學上的概念。研究民權主義的理論部分,是了解民權主義政體方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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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觀
政治學概念的自由,系指社會關係中受到保障或得到認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的權利。孫中山的“自由觀”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指“民族的自由”與“國家的自由”。他將西方的自由、平等、博愛口號與中國革命的民族、民權、民生三個主義相提並論,認為“法國的自由和我們的民族主義相同,因為民族主義是提倡國家自由的”。他主張“把我們國家的自由恢復起來”,使“國家能夠行動自由”,臻國家於獨立、富強之域。故他又說,“自由和民權是同時發達的,所以今天來講民權,便不能不講自由”。
(2)指公民的政治權利。在“共和政體”下,民權主義所重視的“自由”,即“主人”所應享受的政治權利,包括“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權”,以及選舉、罷免、創製、複決這四種直接民權。上述“完全自由權”,孫又稱之為“絕對自由權”。但享受這種“絕對自由權”是設限的,即限在“人民”範圍之內的,即只有“真正反對帝國主義之個人及團體”,才能“享受有一切自由及權利”,而“凡賣國罔民以效忠於帝國主義及軍閥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權利”。
(3)指“放蕩不羈”、“一盤散沙”式的極端的個人自由。孫中山一方面認為中國傳統上“受君主之壓制,一切不能自由”;另方面又認為,中國封建時代“人民對皇帝只有一個關係,就是納糧”,“政府只要人民納糧,便不去理會他們別的事,其餘都是聽別人自生自滅”;“中國人向來很自由”,“自由過於充分”,於是,中國人便出現“一盤散沙”傾向。他認為“大家要希望革命成功,便要先犧牲了個人的自由”,“黨員能夠自由,然後全黨方能自由”。他還強調軍人與官吏,“必須紀律嚴明,然後能收力使臂、臂使指之效”,以個人自由去服從國家自由,“中國民族才真能自由”。
平等觀
平等是民權主義的理論基礎與主要內容。他稱自己“素所懷抱平等自由之主義”。
光緒三十年(1904年)撰《中國問題的真解決》,認為清政府“不給我們平等的權利”。次年中國同盟會成立後,制訂《革命方略》,解釋建立民國,在於使“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平均地權,其要旨在使“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是首次明確政治平等、經濟平等之主張。辛亥革命以後,他在堅持關於平等的一些基本原則的同時,還逐漸豐富關於平等的內涵,他將民權主義與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平等”觀念等量齊觀,認為“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條件。認為只有爭取了全社會的平等,才能最終有個人的平等。他認為,所謂“平等”,就是“國人相視,皆叔伯兄弟諸姑姐妹,一切平等”;民國皆“有參政權”,而“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輕重厚薄,無稍不均”。
晚年,他批評“天賦平等”說,稱人類歷史上從來就沒有出現過天賦平等事實,事實是,存在“天生的”和“人為的”這兩種不平等。在“真平等”與“假平等”問題上,所謂“真平等”只能“作到政治上的地位平等”,即消除“人為的”不平等,而不能消除“天生的”(即作為人的自然性的)不平等,否則就是“假平等”。至於“真平等”,他強調“民國之民權,惟民國之國民乃能享之,必不能輕授此權於反對民國之人,使得藉以破壞民國”。又認為在此“政治平等”之外,又以蘇俄為例,突出“經濟革命”、“經濟平等”的社會意義,“這是人類真正的平等表現”。
博愛觀
“博愛”二字,
孫中山生前經常為人題寫。他認為,“博愛的口號,這個名詞的原文是‘兄弟’的意思,和中國‘同胞’兩個字是一樣解法,普通譯成博愛,當中的道理,和我們的民生主義是相通的。因為我們的民生主義是圖四萬萬人幸福的,為四萬萬人謀幸福就是博愛。”實際上,孫中山的博愛思想從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民主派思想嫁接過來,結合中國固有的思想而形成。他認為,“我國古代,若堯舜之博施濟眾,孔丘尚仁,墨翟兼愛,有近似博愛也者。然皆狹義之博愛,其愛不能普及於人人”。至於真正的博愛,應是廣義的博愛,如“韓愈所云‘博愛之謂仁’。”“為公愛而非私愛,即如天下有飢者,由己飢之,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之意,與夫愛父母妻子者有別,以其所愛在大,非婦人之仁可比,故謂之博愛。能博愛,即可謂之仁”。他強調革命者實行三民主義,為四萬萬人去效忠,以救國救民,便是仁,便是博愛。如此,則“普遍普及,地盡五洲,時歷萬世,蒸蒸芸芸,莫不被其澤惠”。他進而指出,“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就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者,人道主義也。人道主義,主張博愛、平等、自由,社會主義之真髓,亦不外此三者,實為人類之福音。”因此,“社會主義之真國家,一真自由、平等、博愛之境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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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民權時代
“民權時代”是孫中山所指“世界進化”的第四個時期。這一思想在民權主義理論中占有重要地位。孫中山的“民權時代”思想發端甚早,但文字表述較遲。在中國同盟會成立前,提出“革命以民權為目的”,區分“君權”與“民權”之不同。同盟會成立後規定未來建立“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的思想。
民國初年,宣傳“共和時代”主權在民。晚年,強調“民權時代”的特徵在於“國內相爭,人民同君主相爭”,“在這個時代之中,可以說是善人同惡人爭,公理同強權爭。到這個時代,民權漸漸發達,所以叫做民權時代”。他認為,民權這一名詞是近代傳進來的,“就歷史上進化的道理說,民權不是天生出來的,是時勢和潮流所造就出來的”。現在世界潮流到了“民權時代”。民權革命的發生,是因為君主專制到了不可忍受之時,人民覺醒而與君主相爭。在民權時代,“是以人民為動力”,雖然中國人有史以來未實行過民權,但兩千年前的孔子、孟子便曾主張民權,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的口號,要建立大同世界,“現在的潮流已經到了民權時代,將來無論是怎么樣挫折,怎么樣失敗,民權在世界上總是可以維持長久的”。中國革命的目標,便是要適應世界潮流,應“當造成一最新式的共和國”。
主權在民
“主權在民”說即“人民主權”論,系西方資產階級民主制的理論基礎,在孫中山的民權主義中居核心地位。早在光緒三十年(1904年),他即表示,“把過時的清朝君主政體改變為‘中華民國’的計畫”,“早就制訂出來了”。同盟會的革命方略闡述民國“以國家為人民之公產”,實行國民參政之制。
民國建立後,他堅持“主權在民”的原則,強調“主權在民,民國之通義”,“共和國家,主權在民”。因此,“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官吏是人民的公僕”。他指出,“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是“我黨國民革命真意義之所在”。在南京臨時參議院所通過的《臨時約法》中,開宗明義寫明“主權在民”之法則。孫進而要求制訂全體國民“共同遵守之大法”,以作“立國底根本法”,“立憲則人民有權參政”,方能體現“主權在民”之實。他提出“五權憲法”主張,認為它真正體現了“人民權利之保障書”的性質。同時又指明,必須採取“直接民權之制,以行主權在民之實”。
民權政體
“民權政體”即實行民權的政權形式,是民權主義重要內涵之一。孫中山認為,“政治革命之結果,是建立民主立憲政體”。民權主義的政體是民主共和國的議會制,孫稱之為“在共和政體之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中國同盟會時期制定的《革命方略》是以法、美兩國為榜樣,以行政、立法、司法分立為原則,由國民公舉之議員組成議會、任命內閣;民國元年(1912年)《臨時約法》亦取此政體,孫中山均曾表示贊成。不過,三權分立政體並非孫之本意。早在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孫在東京與該魯學尼等的談話及《民報》創刊周年慶祝大會的演說中,即提出“五權分立”(三權之外加考選、監察二權)的憲法的主張。民國七年(1918年),又重申制定五權憲法之政治訴求。孫中山晚年,有鑒於西方“代議制”政體之弊病,主張採用瑞士所行之制,提出在“五權分立”之外,實行“直接民權”,即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權,實行“權能分開”,即實行“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他認為,“有了這九個權,彼此保持平衡,民權問題才算是真解決,政治才算是有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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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政治
孫中山稱“全民政治”為“直接民權”,是民權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孫中山原來景慕“代議政治”民主,但經過民初實踐表明,它不是孫中山早年即具有的政治思想。他不滿意於“間接民權”,民國五年(1916年),提出應增加“直接民權”的主張。民國六年(1917年),他將“直接民權”寫進《民權初步》一書。民國十年(1921年),將人民享有“直接民權”當作民權主義成立的前提。民國十三年(1924年)一月,國民黨“一大”宣言將其解釋為“民權之真義”。《建國大綱》也寫進其內容。同年三月的民權主義講演中還作了系統的論述。所謂“全民政治”,“就是要用這四個民權來管理國家的大事”,“四萬萬人來做皇帝”。質而言之,是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直接管理政府,實行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個民權。選舉、罷免“這兩個權是管理官吏的”,創製、複決“這兩個權是管理法律的”,“有了四個民權,便可以直接管理國家的政治”。但是,這四個民權之行使,“不宜以廣漠之省境實行之”,“故當以縣為單位”作實施範圍,以地方自治為基礎。總之,必須採取“直接民權之制,以行主權在民之實”。
革命程式論
革命程式又稱革命次序、建政三序,是民權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孫中山革命、建國的重要方略。革命三序,最早出現在同盟會的《革命方略》中;民國三年(1914年)中華革命黨總綱重申其內容,略有變通。民國7年發表的《孫文學說》大旨未變。民國九年(1920年)通過的《中國國民黨總綱》,改為兩個時期,民國十二年(1923年)發表的《中國革命史》及民國十三年(1924年)的《建國大綱》仍為“三時期”,大旨相同,具體內容續有發展。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中國同盟會制訂的《革命方略》、《軍政府宣言》中,首次提出實現“四綱”“措施之次序”,即分為“軍法之治”、“約法之治”與“憲法之治”。依此程式,在推翻清廷後,建設中華民國。
但是,中華民國成立後,並未能實行上述革命方略。民國三年(1914年),孫中山制訂《中華革命黨總章》,重申該黨實行革命秩序分作三時期,即軍政時期、訓政時期及憲政時期。
民國七年(1918年),在《孫文學說》中,孫中山明示革命程式為:
(1)軍政時期,亦即“破壞時期”(軍政時期,為三年,是“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這一時期,實際上是由少數革命黨人和地方紳士聯合專政,共同鎮壓反動勢力,鞏固其統治
);
(2)訓政時期,亦即“過渡時期”( 訓政時期,為期六年,是“約法之治”的“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總攬國事之時代”,即制定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都遵守,目的是為了使人民“養成自由平等的資格和掌握主權的能力”。約法之治是軍法之治到憲法之治之間的過渡階段
);
(3)憲政時期,為“建設完成時期”,開始施行憲政
(憲政時期,即“憲法之治”階段,是“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在這一時期,通過制定憲法,國民公舉大總統和國會議員,國家、政府和人民的大小事都要依據憲法辦理,不能違法
)。
民國九年(1920年)十一月九日頒布《中國國民黨總章》,將革命程式改為兩個時期,即軍政時期與憲政時期。軍政時期包含“政府訓政”;憲政時期則包含“創製五權憲法”。在民國十二年(1923年)一月發表的《中國革命史》中,孫重新強調革命程式三時期,即軍政時期、訓政時期及憲政時期。民國十三年(1923年)一月二十三日擬定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第五項規定,“建設之秩序分為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在其餘各項中,分別詳列各時期的任務。由此可見,作為民權主義思想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孫中山始終堅持不懈,在其遺囑中,依然要求貫徹包含《建國大綱》即革命三程式在內的宏願。
孫中山“革命程式論”發展的軌跡表明,他的革命實踐與這一思想理論是緊密相關的。據其所稱,是“本世界進化之潮流,循各國已行之先例,鑒其利弊得失,思之稔熟,籌知有素”而擬制的。它曾是《革命方略》的主要內容,隨後有一些重要變化,由軍法、約法、憲法之治改為軍政、訓政、憲政時期,各時期任務也更為明確。他論述革命程式的必要性,強調實行的方法與步驟,“期於循序漸進,以完成革命之工作”。在論證革命程式的必要時,他對各時期工作又作了全面規劃。在他看來,軍政是用以“奠定民國基礎”,憲政是實現民治,訓政介於二者之間,是過渡階段。之所以須有此階段,是為提高人民知識程度的不足;用此過渡,建設地方自治,使“民權有所託始”,防止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而軍政時期既有“非常之破壞”,則訓政時期須有“非常之建設”。由此進入憲政之軌道
。
革命程式論大體上反映了國情的需求,也反映了民主革命的一般進程。其終極目的,為實現憲政和民主政治。作為策略,其不足之處顯然;但它在理論上、思想上體現了革命民主主義的進取精神。由於國民黨本身的問題與國內諸多因素,這一理論未能在孫中山生前實現;孫中山去世後,適成獨裁者專制之工具,這又是他未曾料到的。
政黨政治論
孫中山的政黨政治論包含“以黨立國”、政黨建設和黨德建設三個方面。
“以黨立國”,按孫中山自己的理解,就是以黨“握權”、“將黨放在國之上”。民國初年,由於民主氣氛頗盛和“政黨政治論”的提出,社會上各階級、階層無不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紛紛組團建黨,以求在政府中謀得一席之地。孫中山認為,必須改變“政黨林立”的局面,於是聯契約盟會、統一共和黨、國民共進會、共和實進會和國民公黨等組成一個新的大黨——國民黨,使之在國會第一次大選中取得了多數席位。孫中山認為代議政體必須由政黨執掌政權,政黨是政權的核心,是政治進步之所在。實行兩黨制,無論是執政黨還是在野黨,都是為了一個目標,就是掌好政權,治理好國家。以黨掌權的思想始終貫穿於孫中山這一時期所構想的代議政治之中。
“二次革命”失敗後,袁世凱獨裁的面目已暴露無遺,民初的民主氣氛已蕩然無存,政黨平等競爭治理國家的道路已行不通,孫中山的“以黨立國”思想也隨之發展為“一黨專政論”。這一時期,孫中山對革命黨在建立國家政權中的地位與作用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視。他在親手制定的《中華革命黨總章》中,修改了《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提出的“軍法之治”、“約法之治”、“憲法之治”,把其改為“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規定:“自革命軍起義
之日至憲法頒布之時,名曰革命時期;在此時期之內,一切軍國庶政,悉歸本黨負完全責任”,“非本黨不得干涉政權”。他強調“吾人立黨即為未來國家之雛形”。為了在革命成功後能把黨變為國家政權,他在組織中華革命黨時,就從組織機構上作了準備,即把中華革命黨的組織機構分設為總務、黨務、財政、軍事和政治等五個部。此外,還在黨內設“協贊會”。在“協贊會”之下設立法、司法、監督、考試四院。一旦革命成功,便將五個部轉為行政機構,與四院並成為五權。他強調“無論何黨,未有不服從黨魁之命令者,對黨魁則當服從命令,對於國民則當犧牲一己之權利”。他強調,黨的建立不僅要創立國家政權、領導國家,更重要的是要鞏固國家政權,實施“訓政”,促進直接民權。指出“破壞之後便須建設,而民國有如嬰孩,其在初期,惟有使黨人立於保姆之地,指導而提攜之,否則顛墮入往者之失敗”。孫中山曾多次改組政黨,但“以黨立國”乃無法實現,終於認識到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國內大多數人民還不明白民國的道理,不了解本黨的主義”,要取得革命成功,實現“以黨立國”,就必須用黨的主義去統一全黨,使全體黨員都為黨的主義去奮鬥,用黨的主義去感化民眾。孫中山指出:“以黨治國並不是用本黨的黨員治國,是用本黨的主義治國”。
建黨思想是政黨思想的重要方面。孫中山從創辦興中會走上革命道路,歷經組織同盟會、國民黨、中華革命黨和中國國民黨的全過程。他的建黨思想和實踐,經歷了一個螺鏇式上升的過程。光緒二十年(1894年)成立的興中會,是孫中山發起創立的第一個具資產階級政黨色彩的革命組織,入會誓詞為“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合眾政府”,表明孫中山初步形成近代政黨思想。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成立的同盟會,在章程、革命方略及其對三民主義的解釋等方面,體現了孫中山建黨思想已具有近代資產階級政黨的基本內涵。民國元年(1912年)三月三日同盟會在南京宣告由秘密的革命黨轉為公開的政黨。在此前後,孫中山的建黨思想有了新的調整,他支持政黨合併,從“小黨”到“大黨”,極力贊同同盟會與統一共和黨、國民共進會等政治團體組合成國民黨,把同盟會改組為議會政黨——國民黨。
關於加強黨的思想建設,孫中山認為,一個政黨若要立於永久不敗,必須具備一個明確的黨綱,這是立黨的最根本要求。其次,政黨成立後,要使黨務蒸蒸日上,首先在於注重黨德。黨人一定要有高尚的黨德,方能發展黨勢,立於不敗之地。
孫中山認為,政黨最根本的性質是代表民意,為國家、民眾謀利益。政黨的任務主要包括:必須以促進國民進步為己責;必須以鞏固民國,促進民生進步、發達為己任;必須以實行政策與研究政策為目的。政黨的作用以政治進步、民權發達為最重要、最根本的作用。民國二年至八年(1913~1919),孫中山的建黨思想發生明顯變化。民國2年7月爆發的“二次革命”慘遭失敗,使孫中山進一步認識到政黨在革命中的重要作用,認為革命之所以失敗,主要是黨員不服從領袖命令,革命組織渙散無力所致。孫中山決心以革命精神重建革命黨,恢復昔日黨人的革命精神。從民國十二年開始,孫中山以蘇俄政黨為模式,對國民党進行改組,使國民黨成為各革命階級統一戰線的核心。改組後的國民黨,組織原則上確立了“民主主義的集權制”,組織制度上採用了代表大會制和委員制。孫中山還提出了一條正確的組織路線,使國民黨“成為普遍的民眾的黨”。
為保障政黨在民權建設中的作用,孫中山注重黨德建設。民國初年,孫中山首次提到黨德,認為所謂黨德,就是政黨在黨爭中必須遵守的一定法則,嚴守文明,不能採用不規則的競爭,應該以“公理為依歸”。如果為了達到目的,不惜用卑劣手段,讒害他黨,那么這種政黨就是缺德,其“聲譽必墮地以盡”。對黨員而言,黨德就是黨員必備的高尚情操,表現為對黨盡力效忠,以正道、公理謀取國家、人民之福利。他強調“吾黨所需者,是在革命精神”。所謂“革命精神”主要體現在:第一,黨員必須具有“做事不做官”的無私奉獻精神。他希望革命黨人都“立一個志願”:一生一世都不圖升官發財,一心一意只知救國救民。一個人入了黨,就要把自己的聰明才力交給黨,幹部黨員尤應如此,關鍵時刻還要為黨作出犧牲。以個人的犧牲來換取民眾的幸福,就是孫中山所倡導的黨員革命精神的實質。第二,黨員要有堅強的革命毅力。孫中山指出,為黨做事必須持以毅力,直到徹底成功為止;認為“世界萬事,惟堅忍而能成功。必有樂觀之精神,乃有堅忍之毅力;有堅忍之毅力,而後所抱之主義,乃克達其目的焉”。他曾經對一些黨人因革命受挫,便以自殺來引起世人關注的行為深表惋惜。第三,把有無革命精神作為辨別真假革命黨人的標誌之一。孫中山認為,政黨必須向國民呈示良好的道德和革命精神,讓國民知道真革命黨是為國犧牲的、成仁取義的、舍性命來救國的,而假革命黨則是借革命來圖個人的私利,達到升官發財的目的的。孫中山認為,黨德的好壞關係到黨的存亡,因此他要求革命黨必須具備高尚的黨德。在國民黨改組期間(1923~1924),他多次強調高尚的黨德是政黨得人心的第一要素,是立國的根本。同時他明確指出革命力量主要由道德和真理所合成,革命黨恃主義真理及道德而已,因此革命黨應以德服人,非以武力服人。總之,高尚的黨德便是確立革命的主義,宣傳革命的道理,然後要能夠為主義奮鬥,為大眾服務;具備革命的道德,才能得到大眾的擁護。
權能區分論
“權能區分”論,是孫中山為共和國政權結構設計的原則,用於處理人民與政府關係的基本理論,是民權主義的一個重要內容。孫中山認為,“權能分別的道理,從前歐美的學者都沒有發明過”,“是世界學理中第一次的發明”。這一觀點,為外國學者所承認。
中華民國建立之初,孫中山即提出:“現在共和,人民即是主人,官吏即是公僕”,這是官民區分較早的思考。民國七年(1918年)在其所著《心理建設》中,上述思想進一步得到闡釋。民國十一年(1922年)撰《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一文,對權能區分,有如下表述:“政治主權,在於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間接以行使之;其在間接行使之時,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盡其能,不竊其權,予奪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為主體,人民為自動者”。這是權能區分原則在民主政治建構中的初步詮釋。民國十三年(1924年),孫中山演講民權主義,對權能區分問題作了全面闡述,並肯定地說明這一理論適合中國的政治需要。
孫中山指出:“在我們的計畫之中,想造成的新國家,是要把國家的政治大權分開成兩個。一個政權,要把這個大權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內,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權可以直接去管理國事。這個政權,便是民權。一個是治權,要把這個大權完全交到政府的機關之內,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國事務。這個治權,便是政府權”。這種權能區分,釐清了作為國家主人並行使國家主權的人民,與行使行政管理權的政府機關,在權責上的劃分。孫中山還舉實例說明權能區分的關係,即作為國家權力所有者的人民,比作三國時蜀漢的君主阿斗、公司的股東、汽車的主人及管理機器的工程師;而政府機關是由有能力的專門人才組成的,好比當丞相的諸葛亮、公司的經理、汽車司機及設備完善的機器。將這種原則轉換為具體政治運作,便是五權與四權的劃分:“政府替人民作事,要有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動靜,要有四個權,就是要有四個節制,要分成四方面來管理政府”。五權是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考試權與監察權,即治權與政府權。四權即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及複決權,即民權、政權。孫中山進而指出:“政府有了這樣的能力,有了這些做工的門徑,才可以發出無限的威力,才是萬能政府。人民有了這樣大的權力,有了這么多的節制,便不怕政府到了萬能沒有力量來管理。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像有這種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發展,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擴充”。
為了說明權能分開,實行直接民權的道理,孫中山舉例說:有一次,我和一個朋友約定了時間,到虹口去商量一件事。到了那天,把所約的時間忘記了,一直到離約定時間15分鐘才忽然想起來。於是,便急忙找來汽車夫,問他:“在15分鐘內,可不可以趕到虹口?”那個車夫回答:“一定能趕到。”我便坐他的汽車向目的地進發。但車夫所走的路線不是最捷徑的路線,我心裡便很納悶,便非常恨那個車夫,故意繞遠路。結果,按車夫所走路線,不過15分鐘便到了虹口,我的怒氣才消,便問那個車夫:“為什麼要選擇這樣一條彎彎曲曲的路線?”車夫回答說:“如果走直路,要經過大馬路,大馬路上的電車、汽車、人力車和來往行人很擁擠,很難通過。”這時我才恍然大悟。假若當時我不給車夫以全權,由他自由選擇路線,而依照我的走法,一定趕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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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孫中山看來,駕駛汽車的車夫是有能而無權的,汽車的主人是無能而有權的。這個有權的主人便應該靠有能的專門家去代他駕駛汽車。民國的大事,也是一樣的道理。國民是主人,就是有權的人,政府是專門家,就是有能的人。只有實行權能分開,賦予人民權力,才能管理好國家。
“權能區分”論是孫中山政治學說中的“創穫”部分,它力圖解決現代民主制度的弊端,真正實現“主權在民”的原則,調和“政權”與“治權”兩種政治力量。他認為這種理論切合中國實際,為中國所必需,且易於實行,取法乎上,中國政治將可以避免西方民主政治帶來的流弊,凌駕於歐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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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論
地方自治是孫中山民權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實行“民治”的主要手段。從19世紀末提出這一理論,在近30年間,不斷闡釋、發展、完善。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孫中山便提出:“余以人群自治為政治之極則,故於政治之精神,執共和主義”。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由孫領銜的上港督書中附《平治章程》,正式提出“地方自治”構思。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中國同盟會成立,其《革命方略》所規定的“約法之治”即以地方自治為主要內容。及至民國成立,又提出“各省自治,互謀聯合”的主張。國民黨政綱稱“促成政治統一”,“發展地方自治”。但袁世凱專權,地方自治構想無由實施。《中華革命黨總章》重申,在訓政時期“督率國民,建設地方自治”,“俟地方自治完備之後,乃
由國民選舉代表,組織憲法委員會,創製憲法;憲法頒布之日,即為革命成功之時”。民國五年(1916年)六月袁世凱死後,孫中山重申“地方自治,乃建設國家之基礎”,地方自治,是以縣為單位開展。民國7年護法戰爭期間,軍事繁興,他仍以建設地方自治為一大基本政策而大力提倡。他講到“政治的基礎,在於地方自治”。次年十二月,作題為《地方自治》的講演。民國九年(1920年)三月,發表《地方自治》的專文,提出試辦地方自由區域範圍、具體步驟、辦法。同年十二月,發表《建設方針宣言》,內稱:“今當以護法諸省為基礎,勵行地方自治”。在軍政府內政部內,設立“地方自治局”。民國十年(1921年)五月五日孫《就任大總統職宣言》中宣稱:“今欲解決中央與地方永久之糾紛,惟有使各省人民完成自治,自定省憲法,自選省長。中央分權於各省,各省分權於各縣,庶幾已分離之民國,復以自治主義相結合,以歸於統一,不必窮兵黷武,徒苦人民”。民國十三年1月23日公布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共25個條款,其中有11個條款規定地方自治範圍與內容,擬以縣為自治之單位,從事建國大業。他嚴厲批判“聯省自治”論,認為搞聯省,“這種見解和思想,真是謬誤到極點”。在同年十一月十日發表的《北上宣言》中,強調應“劃定中央與省之許可權,使國家統一與省自治,各遂其發達而不相妨礙;同時確定縣為自治單位,以深植民權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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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思想是民權主義學說及其革命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孫中山認為,“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易言之,“地方自治,乃建設國家之基礎”,若地方自治完備,國家即可鞏固。推行地方自治,也是實現“主權在民”或“民治”必由之路,實現了“主權在民”,民權主義的目標也達到了。在孫中山看來,地方自治還是實現直接民權的重要保證。實現地方自治,釐清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固本強根,更有助於發揮地方的積極性。由此可見,孫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是完成民權主義的一個重要步驟。故從第一次提出以後到去世,每一歷史階段,他的這一思想均有所表述。這種順應形勢、與時俱進的思想構建,在近代中國是極為罕見的。
五權憲法論
五權憲法思想是孫中山民權主義思想體系中實現“主權在民”的基本觀念,在該思想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孫中山五權憲法的思考,開始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1895年10月)廣州起義流產後,流亡歐美時期。光緒三十二年(1923年)九月,孫中山與俄國社會革命黨首領該魯學尼談話中,第一次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外,應有考選、監察權“五權分立”的概念。同年十月十七日,孫中山在《民報》周年慶祝大會演說中,公開提出要用“五權分立”的原則制定“中華民國的憲法”。宣統三年(1911年)十月對法國記者談話,仍堅持“將在中國實行五權憲法”。但於民國元年(1912年)所制定《臨時約法》,“與革命方略相背馳”,並未採用五權憲法原則。孫中山從大局出發,不能不服從。在民國五年(1916年)六月袁世凱死後,七月,孫中山在上海發表《採用五權憲法之必要》的演說,重申“予則主張五權分立”。隨後多次講到要制定五權憲法的問題,預言“異日吾國果能實行此制,當為世界各國所效法焉”。民國十年(1921年)四月四日,孫中山在廣東省教育會專門作了一次關於五權憲法的講演,表示“五權憲法是兄弟所創造,古今中外各國從來沒有的”,認為“必以五權憲法為建設國家底基礎”。民國十三年(1924年)一月二十三日提出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第一條即標舉“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第19條又規定,“在憲政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另外,尚規定憲法制定之秩序,“憲法頒布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辭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迄民國十四年(1925年)三月十一日孫中山逝世前夕,仍要求實現五權憲法,叮囑“建設新國家,務使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實現”。
五權憲法,是孫中山根據其“五權分立”學說提出的五權制度制定的憲法原則。他考察西方已經實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制度,認為該制度存在缺陷,為救“三權分立”之弊,有必要用中國傳統的考試、監察制度,補充二權,即為五權,據此制定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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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之所以提倡五權憲法,首先,這是因為他發現西方“三權分立”、“考選制度不發達”,導致“盲從濫舉及任用私人之流弊”,故在西方傳統三權分立之外加上考試、監察二權,這五權是“治權”即“政府權”,它具有防止濫用權力和保證真正政治自由這兩種作用。“政治裡頭有兩個力量,一個是自由的力量,一個是維持秩序的力量”,“政治裡頭的自由太過,便成了無政府;束縛太過,便成了專制”,必須使二者“雙方平衡,不要各走極端,像物體的離心力和向心力互相保持平衡一樣”。而五權“分立之中,仍相聯屬,不致孤立,無傷於統一”。這樣五權各司其事,分工合作,國家權力間保持平衡。政府才能發出無限威力,才是萬能政府。其次,“五權憲法”的理論構思與“權能區分”思想的闡述是密切結合在一起的,從而使這個理論得到了更為有力的說明。根據“權能區分”的原則,“主權”即“政權”在民,每縣由國民各選出一人為國民代表,組成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總統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組織行政院。由國民大會選舉立法代表,組織立法院。其他三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委任;但各院長不對總統、立法院負責。各院分別行使其治權,均對國民大會負責。地方自治以縣為單位,行使直接民權(四權),國民大會對選民負責,行使的是間接民權,但它掌握“四權”來管理(或制衡)五院,使萬能政府仍以民意為轉移,人民與政府的關係得以協調。孫中山認為,五權憲法“不但合乎平民政治,且突過現代之民主政治”,“不但是各國政治所未有,便是學說上也不多見,可謂破天荒的政體
。”
民權政治的機器
“民權政治的機器”,即是民權的政治組織(或結構),亦即“權能區分”理論,孫中山指為其“新發明”。這一理論是他晚年總結出來的。他認為要使國家強大,仍要有一個萬能政府,有強大力量。但是社會受政府無限制權力之害,許多人便主張建立有限的政府。之所以出現這種要求,孫中山認為是“民權”出了問題。他說,人民對於政府,就如同動力對於機器一樣,機器的運動必須靠兩方面的發動力,即一方面將活塞推出去,另方面將活塞拉回來。人民對於政府亦如此,“人民發出了動力之後,還要隨時可以收回來”。但現在西方國家的政治機器並不如是,“拿現在民權政治的機器來看,各國所行的民權,只有一個選舉權。這就是人民只有一個發動力,沒有兩個發動力。只能夠把民權推出去,不能夠把民權拉回來”。為要解決這一問題,他提出“權能區分”的理論,即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辦法。他將政治力量的權、能分開,將其理論比作“物質的機器”,“其中有機器本體的力量,有管理機器的力量”。“管理機器的力量”就是人民手中的“政權”,“機器本體的力量”就是政府的“治權”。區分了權、能,便是讓有本領的專門家去管理國家公共事務;對於這些掌握治權的專門家,既不能讓他們濫用權力,又不能隨意去限制他們行使“治權”。最好的辦法是使用“直接民權”這一“權能區分”的民權機器“制扣”。易言之,即人民用“政權”、“人民權”,也就是“四權”(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複決權)去管理“治權”、“機器權”即“政府權”,也就是五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政府有了權力,又有做工的門徑,便可發出無限威力,造成萬能政府。人民有強大的“政權”,又有四個“制扣”,便不怕不能管理萬能政府。他認為中國能實行這種制度,就能建成一個強大的國家。
相關評價
論者從不同角度對民權主義進行了評價,有褒有貶。
①與封建專制主義進行比較,論者多予以肯定。認為在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孫中山的民權主義思想主要是針對封建皇權思想而言的,即用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代替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以實現主權在民的民主政體,為發展資本主義掃清政治障礙。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他又進一步發揚民主主義原則,使之與中國共產黨制訂的民主革命綱領的相應部分基本上取得一致,表達了人民民眾渴望民主和自由的意願,符合於社會政治的發展趨勢。
②與西方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相比較,論者認為較之法國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家和俄國19世紀民主主義思想家,孫中山都毫不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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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比較孫中山民主觀與西方資產階級民主觀,認為前者重人造權利,後者重自然權利;前者重國家利益,後者重個人功利;前者重相互平等,後者重自由競爭。
還有論者認為,在孫中山的民權主義中,包含了通向社會主義民主制的現實性的內容,表現在:一是孫中山提出並一貫堅持了“主權在於人民”的思想;二是孫中山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政治上的民主與經濟上的平等的聯繫;三是孫中山還探討了實現民權主義的實施方案。
③有論者將孫中山民權主義與新民主主義相比較,認為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民權主義沒有包涵深刻的、明確的反封建內容,缺乏徹底解放人民民眾的主張,對資產階級的“共和政治”表示了無保留的傾慕。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民權主義仍有很大缺陷,如未能理解到20世紀20年代中國革命運動所導向的共和國只能是新民主主義的,它必須以無產階級為領導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對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在“人民共和國”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過高的、有悖於歷史真實的估計,針對資產階級“代議政體”的潰瘍所設計的一種“超乎歐美之上”的政權形式,仍沒有改變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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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的民權主義,閃耀著唯物主義的光輝和革命性、民主性的戰鬥精神。他的民權思想比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民權理論前進了一大步,但是他提出的民權思想究其本質依然屬於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思想體系。由於階級和歷史的局限,孫中山的民權思想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