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國務院“三定方案”的規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我國政府對防汛抗旱工作高度重視。新中國成立後的1950年6月7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正式成立中央防汛總指揮部。首屆總指揮部主任由政務院副總理董必武擔任,水利部部長傅作義、軍事委員會部長李濤任副主任。1967年“文革”前,鄧子恢、譚震林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先後擔任中央防汛總指揮部主要領導。1971年,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撤銷中央防汛總指揮部,成立中央防汛抗旱總指揮部。1985年,重新恢復中央防汛總指揮部,國務院副總理李鵬,水利部部長錢正英分別擔任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國發[1985]84號)。1988年,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決定成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國發[1988]34號),國務院副總理田紀雲任總指揮,水利部部長楊振懷、國務院副秘書長李昌安、國家計委副主任葉青任副總指揮。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2]45號文,將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更名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組成單位不變。1993年,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3]32號通知,國務委員陳俊生擔任總指揮,水利部部長鈕茂生、國務院副秘書長劉濟民等任副總指揮。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國發[1995]32號通知,由國務院副總理姜春雲擔任總指揮,鈕茂生、劉濟民任副總指揮。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9]30號通知由國務院副總理溫家寶擔任總指揮,水利部部長汪恕誠、國務院副秘書長馬凱任副總指揮。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3]17號通知,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擔任總指揮,水利部部長汪恕誠、國務院副秘書長汪洋任副總指揮,水利部副部長鄂竟平任秘書長。2004年因分工調整,國務院副秘書長張勇接替汪洋任副總指揮。2007年,陳雷接替汪恕誠任水利部部長、國家防總副總指揮。
根據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8]21號通知,本屆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由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擔任總指揮,水利部部長陳雷、國務院副秘書長張勇任副總指揮,水利部副部長鄂竟平任秘書長。
內設機構職能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水利部。根據《水利部機關各司局職能配置、內設處室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內設8個處,各處主要職責如下:
(一)綜合處
1、協助辦領導對各處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防辦行政及日常事務,對防汛抗旱重大問題進行調研。
2、組織擬訂防汛抗旱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3、歸口管理水庫防洪綜合業務工作。
4、負責綜合性重要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組織防汛抗旱宣傳,負責《中國防汛抗旱》雜誌管理工作。
5、組織指導全國防汛抗旱現代化建設和各級防辦能力建設,負責防汛抗旱專項培訓工作。
6、承擔水利部反恐辦的日常工作,承辦水利部扶貧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7、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防汛一處
1、歸口管理全國防汛和山洪災害防禦的綜合業務工作,組織擬訂有關防汛工作的規程規範、技術標準等並監督實施,參與全國和流域的防洪規劃工作。
2、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長江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負責長江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閘壩、蓄滯洪區、水庫、城市等與防汛有關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3、組織編制長江防禦洪水方案和長江及其重要大型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和監督長江流域(片)及其水利、水電工程的防洪調度。
4、掌握長江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災情,提出防汛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長江流域(片)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
5、承辦國務院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三峽水庫管理聯繫會議和水利部血防領導小組的有關工作。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防汛二處
1、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黃河、太湖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負責黃河、太湖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閘壩、蓄滯洪區、水庫、城市防洪等與防汛有關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2、組織指導蓄滯洪區、洪泛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歸口管理全國江河湖泊清障和防禦颱風綜合業務工作;參與黃河、太湖流域(片)防洪規劃工作。
3、組織編制黃河、太湖防禦洪水方案和黃河、太湖及其重要大型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
4、組織指導和監督黃河、太湖流域(片)及其水利、水電工程的防洪調度。
5、掌握黃河、太湖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災情,提出防汛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黃河、太湖流域(片)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防汛三處
1、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負責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閘壩、蓄滯洪區、水庫、城市防洪等與防汛有關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2、歸口管理全國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等綜合業務工作;參與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防洪規劃工作。
3、組織編制淮河、松花江、遼河防禦洪水方案和淮河、松花江、遼河及其重要大型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
4、組織指導和監督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及其水利、水電工程的防洪調度。
5、掌握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災情,提出防汛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防汛四處
1、歸口管理城市防洪綜合業務工作。
2、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海河、珠江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負責海河、珠江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閘壩、蓄滯洪區、水庫、城市防洪等與防汛有關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3、組織編制海河、珠江防禦洪水方案和海河、珠江及其重要大型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
4、組織指導和監督海河、珠江流域(片)及其水利、水電工程的防洪調度。
5、掌握海河、珠江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災情,提出防汛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海河、珠江流域(片)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
6、參與海河、珠江流域(片)防洪規劃工作;承辦水利部援藏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工作。
7、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抗旱一處
1、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國農村、農業抗旱工作,組織指導全國重點乾旱地區抗旱預案的制定與實施。
2、組織擬訂有關抗旱工作的規程規範、技術標準等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抗旱規劃工作。
3、組織指導全國乾旱影響評價工作,歸口管理全國抗旱綜合業務工作。
4、掌握、分析全國旱情、災情,提出抗旱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落實抗旱救災措施。
5、負責全國抗旱服務組織的行業管理。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抗旱二處
1、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城市和生態抗旱工作,組織指導全國重點乾旱缺水城市抗旱預案的制定與實施。
2、組織編制全國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大型水庫的抗旱水量應急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
3、組織指導國家跨流域、跨省區的應急調水。
4、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國江河湖泊和水利、水電工程的抗旱應急調度。
5、掌握、分析全國重點城市、重點生態乾旱監測區旱情、災情,提出抗旱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落實城市和生態抗旱措施。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減災處
1、掌握、匯總、核實、分析全國水旱災情,與有關防總成員單位會商分析水旱災情,提出災情發布意見。
2、負責管理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經費和中央水利防洪建設資金的綜合業務工作,組織編制汛前應急資金計畫。
3、組織指導全國防汛物資的儲備與管理,負責中央防汛物資的管理。
4、負責防汛機動搶險隊和防汛專用車的行業管理,負責防汛抗旱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工作。
5、承擔水利部抗震辦的日常工作,承辦中國減災委、國家地震局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