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總規)的編制和報批,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總規的編制,要按照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以及標準規範的要求進行。
第四條 風景名勝區總規應當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
位於經國務院批准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其風景名勝區總規應當納入城市規劃。
第五條 風景名勝區總規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行政區的風景名勝區總規,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六條 風景名勝區總規應當由具備甲級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七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總規前應當先編制規劃綱要。規劃綱要應確定規劃的指導思想、目標、主要內容。
規劃綱要編制完成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對規劃綱要進行現場調查和覆核,提出審查意見。編制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對規劃綱要進行修改完善。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總規的報批檔案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說明書、規劃圖紙、基礎資料彙編四個部分。
第九條 規劃文本是實施風景名勝區總規的行動指南和
規範,應以法規條文方式書寫, 直接表述風景名勝區總規的
規劃結論, 對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應當作出強制性規定,對
資源的合理利用應當作出引導和控制性規定。
規劃文本條文內容應明確簡練,利於執行,體現規劃內容的指導性、強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條 規劃文本一般應包括以下的內容:
(一)總則;
(二)風景名勝區範圍與性質;
(三)風景資源評價結論;
(四)規劃目標與發展規模:
(五)功能分區與規劃布局;
(六)保護培育規劃;
(七)風景游賞規劃;
(八)典型景觀規劃;
(九)遊覽設施規劃;
(十)道路交通規劃;
(十一)基礎工程規劃;
(十二)居民社會調控規劃;
(十三)經濟發展引導規劃;
(十四)土地利用協調規劃;
(十五)近期保護與發展規劃;
(十六)實施規劃的措施建議;
(十七)附則。
第十一條 總則應包括規劃編制目的、依據、指導思想與原則、規劃期限以及涉及本規劃的其他相關規定。
規劃分期一般為十五至二十年。近期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第十二條 確定風景名勝區的範圍,應當保持自然景物、人文景物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連續性,有利於資源和生態的保護和利用,兼顧與行政區劃的協調,並應明確詳細的四至界限,利於設立界標。
第十三條 風景資源評價一般闡述資源分類和風景資源價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評價結論。
第十四條 規劃目標一般應包括風景資源的保護目標和資源合理利用的發展目標。
發展規模要以確定環境、生態、人口合理容量為基礎,制定發展的控制規模。
第十五條 功能分區應明確規定用地布局,採用分級方式規定不同分區用地可開發利用的強弱程度,體現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不同程度的要求。
根據不同分區用地可開發利用的強度規定,要統籌兼顧,協調安排,綜合劃定各級景區、各類保護區、服務基地區、居民區和其他需要的功能區,並對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基礎工程、服務設施等制定科學合理的總體布局。
第十六條 保護培育規劃應確定分類和分級保護地區,分別規定相應的保護培育規定和措施要求。
在保護培育規劃中,要將分類和分級保護規劃中確定的重點保護地區(如重要的自然景觀保護區、生態保護區、史跡保護區),劃為核心景區,確定其範圍界限,並對其保護措施和管理要求作出強制性的規定。
保護培育規劃中應根據實際需要注意對當地歷史文化、民族文化、傳統習俗等非物質文化的保護提出規定。
第十七條 風景游賞規劃應提出景區的景觀特徵和游賞主題,並提出遊賞景點以及游賞路線、遊程、解說等內容的組織安排。
第十八條 遊覽服務設施應相對集中,規模合理,設定符合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區的要求,並應嚴格限定在核心景區以及其他實施嚴格保護區域以外的地區。
第十九條 基礎工程規劃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電能源、郵電通訊、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防火、防洪、防災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條 居民社會調控規劃主要對涉及的旅遊城鎮、社區、居民村(點)和管理服務基地提出發展、控制或搬遷的調控要求。
第二十一條 經濟發展引導規劃應提出適合本風景名勝區經濟發展的方向和途徑,對不利於風景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生產項目提出限制和調整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對居民社會調控、經濟發展引導等若干專項規劃,可以根據風景名勝區的類型、規模、資源特點、社會及區域條件和規劃需求等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編制。
第二十三條 土地利用協調規劃應按照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規劃布局的要求和安排,按用地分類和使用性質,進行用地的綜合平衡和協調配置。
第二十四條 近期保護與發展規劃應對5年近期規劃期內的保護和建設項目作出合理的安排,並提出初步的項目投資預算。
第二十五條 實施規劃的措施建議可包括規劃公布、法制建設、實施保障政策、機構與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附則一般包括規劃解釋許可權單位、實施日期、規劃實施監督部門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說明書是對規劃文本的詳細說明,是對規劃內容的分析研究和對規劃結論的論證闡述。
規劃說明書應在規劃文本內容的基礎上增加有關現狀分析和說明。
第二十八條 規劃說明書可以對規劃編制過程、規劃中需要把握的重大問題等作前言或後記予以說明。
編制的規劃屬於新一輪修編的,應當在說明書前言或後記中說明對上一輪規劃實施情況的評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闡述,對修編規劃背景、重大調整內容等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 規劃說明書應闡述風景名勝區地理位置、自然與社會經濟條件、發展概況與現狀等基本情況,對風景名勝區的發展戰略與規劃對策進行分析與說明,並對照規劃文本中的條文內容,對相應內容的現狀條件、存在問題等作出分析或說明,對規劃確定的原則、目標、規定、結論、措施等內容進行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條 在風景名勝資源評價的說明中,對現狀基礎資料充分研究和風景名勝資源內涵與特有價值的充分揭示,是編制規劃的基本依據和重要基礎工作。
風景名勝區資源調查評價的內容包括資源調查、環境質量調查、開發利用條件調查、風景名勝區評價依據等。
第三十一條 規劃綱要、規劃中涉及的有關主要專題研究成果、重大問題專題研究報告、專業評審意見、有關審批檔案等,可以作為附屬檔案彙編於規劃說明書中。
第三十二條 規劃圖紙應當準確表示規劃內容所處的地域或空間位置,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清晰、準確,與規劃文本內容相符。現狀圖、規劃圖應當分別表示。
所有規劃圖紙應圖例一致,並應與其它相關的規定圖例保持一致。
規劃圖紙的內容和深度要求應符合規劃規範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基礎資料彙編主要是整理彙編規劃工作中涉及或使用的各相關基礎資料、數據統計、參考資料、論證依據等內容。
基礎資料彙編一般涉及區域狀況、歷史沿革、自然與環境資源條件、資源保護與利用狀況、人文活動、經濟條件、人工設施與基礎工程條件、土地利用以及其它資料。
第三十四條 基礎資料彙編中的文字資料、數據、附圖等要準確清晰、簡明扼要,統計數據要反映近期狀況、準確有效,並可文字敘述與圖、表相結合。
第三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總規編制完成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並邀請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為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劃提供依據。
第三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總規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審定該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七條 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總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對風景名勝區性質、範圍、布局等重大內容進行調整或者修改,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調整或者修改後的規劃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報批檔案格式
附屬檔案: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報批檔案格式
(一)規劃文本要求A4版,裝訂成冊。封面內容包括規劃項目名稱、註明“規劃文本”、規劃期限、規劃編制單位(含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上報日期。
(二)規劃說明書可採用A4版或A3版,裝訂成冊。封面內容註明“規劃說明書”,其他內容同規劃文本。
(三)規劃圖紙可採用A4版或A3版,與規劃文本合訂成冊。規劃圖紙為A3版的,圖紙可以摺疊並與規劃文本裝訂成A4版規格,也可以單獨裝訂圖冊。
規劃圖紙要標明項目名稱、圖名、圖例、風玫瑰、比例尺、規劃期限、規劃日期、編制單位等內容。
(四)基礎資料彙編可採用A4版或A3版。封面內容註明“基礎資料彙編”,其他內容同規劃文本。
(五)在規劃文本、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彙編的扉頁,應當註明項目名稱、委託方、承擔方(編制單位)、編制單位企(事)業法人代碼、規劃設計證書級別及編號、項目負責人及參加人姓名等,並加蓋編制單位成果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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