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號
【發布日期】 1999-12-27
【生效日期】 1999-12-27
《雲南省三江併流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和利用三江併流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資源,根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雲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三江併流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三江併流),是指位於本省西北橫斷山脈縱谷地區,以金沙江、瀾滄江、怒江三江併流這一世界罕見的自然地理景觀為主體,跨越麗江、迪慶、怒江三個地、州的風景名勝區。
三江併流及其分區的具體範圍由三江併流區域規劃確定。
景區(點)的命名及範圍由三江併流片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三江併流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三江併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的管理職責。
三江併流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設立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三江併流片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江併流的管理工作,接受省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三江併流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景區(點)專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景區(點)的規劃、保護、開發、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級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四條 省管理機構、片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並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組織三江併流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和景區(點)的設定申報;
(三)組織編制三江併流規劃;
(四)監督、檢查三江併流的保護、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
景區(點)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依照《雲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三江併流範圍內已設立的自然保護區、旅遊度假區的管理和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野生動物等自然資源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三江併流的風景名勝資源屬國家所有,應當嚴格保護其原有的自然和歷史風貌。
在三江併流核心區、保護區景區內不得新設各類開發區、度假區。景區(點)的風景名勝資源及其土地不得出讓或者變相出讓。
第七條 三江併流規劃分為區域規劃、片區總體規劃和景區(點)詳細規劃三個層次。片區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區域規划進行編制;景區(點)詳細規劃應當根據片區總體規划進行編制。三江併流規劃應當與有關專業規劃相銜接。
區域規劃和片區總體規劃由省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景區(點)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片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
第八條 三江併流規劃按照下列程式進行審批:
(一)區域規劃和片區總體規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鑑定後報省人民政府。區域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國務院審批;片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景區(點)詳細規劃由所在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鑑定後,報所屬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批,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經批准的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程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 三江併流依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區分級保護:
(一)核心區即一級保護區是指具有極高的科學和觀賞價值或者環境資源脆弱,極易遭到破壞,必須進行特殊保護的區域。
(二)保護區即二級保護區是指核心區以外,對核心區生態環境和景觀有直接影響,且生態環境和景觀質量較高,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區域。
(三)協調區即三級保護區是指保護區以外應當進行必要保護的區域。
核心區、保護區和協調區的具體範圍根據三江併流區域規劃界定。
第十一條 三江併流核心區內禁止從事破壞原有自然環境或者改變原始景觀風貌的經營開發活動及其他活動。
本規定施行前在三江併流核心區內已有的與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拆除,與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單位應當限期搬遷。
進入三江併流核心區遊覽考察的人數實行總量控制,具體控制數額由省管理機構核定。
第十二條 三江併流的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景區(點)的各項建設活動必須按規划進行。在景區(點)的詳細規劃批准前,不得在景區(點)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需要建設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的,按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十三條 在三江併流核心區和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必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風景名勝區建設許可證》(以下簡稱一書兩證)。
第十四條 三江併流範圍內建設項目一書兩證的核發實行分級審批:
(一)核心區內的所有建設項目及保護區內投資3000萬元以上、協調區內投資1億元以上或者是對環境、景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由省管理機構審查,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一書兩證。
(二)保護區和協調區內的其他建設項目,由片區管理機構審查,由所在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一書兩證,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滿一年未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風景名勝區建設許可證》後滿一年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上述兩證自行失效。在辦理上述兩證後項目發生調整變化的,應當按規定程式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確需在三江併流景區(點)內建設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必須向景區(點)的管理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再按審批許可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風景名勝區臨時建設許可證。
臨時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必須經景區(點)管理機構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期滿後,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在使用期限內,因景區保護、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
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七條 三江併流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
有條件的三江併流景區(點),經省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對外開放,接待遊客。
對外開放景區(點)的遊覽門票由省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票價實行國家定價,具體標準由省物價管理部門會同省管理機構核定。
門票收入主要用於三江併流景區(點)的日常管理和重點保護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在三江併流景區(點)的危險遊覽地段,應當按規定建設防洪、防災及護欄等安全保護設施,並保持設施完好。重點地段應當設定警示標誌。
第十九條 三江併流景區(點)管理機構和建設單位應當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落實防火責任制。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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