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印發《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現將《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國福利院的巨觀管理,促進福利院的正規化建設,特制定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由國家投資興建、縣以上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體、個人投資興辦的福利院的評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條 國家級福利院的總體要求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收養、休養人員服務,與收養、休養人員建立平等、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主義人際關係。
(二)堅持辦院宗旨,完成當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無”(無家可歸、無依無靠、 無生活來源)對象的收養任務。
(三)深化改革,實現由福利型向福利經營型、封閉型向開放型、供養型向供養康復型的轉變。
(四)管理、服務規範化,效益顯著,在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中起骨幹、示範作用。
第四條 國家級福利院分為國家一級福利院和國家二級福利院。申報國家福利院須經省級民政廳(局)審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規模
第五條 國家級福利院必須具有一定規模。國家一級福利院床位總數在150 張以上,國家二級福利院床位總數在100張以上。
第六條 有一支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化隊伍,其中醫療康復專業隊伍中必須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國家一級福利院醫護人員應占全院職工總數的70%以上, 國家二級福利院應占65%以上。
第七條 有較為完善的生活服務保障設施。
第八條 有基本的現代醫療康復設備。
功能
第九條 具有開展老年人、傷殘兒童、精神病人的醫療、護理和康復工作的能力。
第十條 擴大服務面,具有向社區康復輻射的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專業培訓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條 具有自我發展能力。能利用現有設施和醫療條件,向社會開放,增加收入,不斷改善收養、休養人員生活和完善福利院服務設施。
管理
第十三條 有健全的領導班子。領導成員事業心強,廉潔奉公,團結協作,求實創新,政績突出。
第十四條 有高效、精幹的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有經主管部門認可的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第十六條 有完善的以崗位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院容院貌好,生活環境優美舒適。國家一級福利院應是本地區的花園式單位,國家二級福利院應是本地區的綠化先進單位。
第十八條 精神文明建設成果顯著。
質量
第十九條 為收養、休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精心安排收養、休養人員的吃、穿、住、治療和康復。收養、休養人員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民眾的一般生活水平。國家一級福利院和二級福利院的收養、休養人員及其家屬滿意率分別達到95%和90%以上。
第二十條 認真做好醫療保健工作。定期為收養、休養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全病歷檔案,有病及時治療。連續三年內無責任醫療事故。國家一級福利院單病種的治癒好轉率高於95%,國家二級福利院高於90%。
第二十一條 精心護理患病的收養、休養人員。所有上崗的護理人員都必須進行培訓。基礎護理合格率、護理技術操作合格率、護理規程合格率達到規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開展收養、休養人員康復活動有顯著成效。國家一級福利院收養、休養人員的康復參與率達到98%、康復有效率達到90%,國家二級福利院康復參與率達到90%、康復有效率達到85%。
效益
第二十三條 床位利用率高。國家一級福利院的床位利用率達到98%以上, 國家二級福利院達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與收養、休養人員的比例合理。國家級福利院應達到以下標準:工作人員與正常老人的比例為1:4;與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1.5;與健全兒童的比例為1:6;與嬰兒、殘疾兒童的比例為1:1.5;與精神病人的比例為1:2.5。
第二十五條 事業費開支合理。國家撥給的事業費重點用在收養、休養人員身上。國家一級福利院收養、休養人員年生活費開支占年事業費的比例達到80%, 國家二級福利院達到70%。
第二十六條 創收能力強。 按職工總數計算, 國家一級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創收為4000元,國家二級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創收為3000元。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可依據本標準,制定本地區福利院等級評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由民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