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科技委設主任1人,由環保總局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長兼任;副主任1-2人,由著名專家擔任。 科技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環保總局聘任。 科技委秘書處設在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負責科技委日常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科學技術對環境保護事業的促進和支撐作用,提高環境管理決策科學化水平,特成立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技委)。
第二條 科技委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常設的科學技術審議諮詢機構,為國家環境保護事業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科技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第四條 科技委設主任1人,由環保總局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長兼任;副主任1-2人,由著名專家擔任。委員由環境科技領域知名學者、管理專家以及有關領導組成。科技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環保總局聘任。
第五條 科技委秘書處設在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負責科技委日常工作。科技委秘書長由科技標準司負責人兼任,副秘書長由總局離退休司級領導擔任。

第三章 任 務

第六條 對環境與發展戰略、規劃、計畫,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環境保護重大建設項目中涉及科技的重大問題等進行審議諮詢。
 第七條 對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重大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立項建議、重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推薦國家科技進步獎的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項目,以及技術性較強的相關決策等進行審議諮詢,提出審議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受環保總局委託,組織開展國內外專題考察和研究,承辦環保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九條 科技委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總結上一年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
第十條 科技委根據工作需要以及受環保總局領導委託,不定期審議諮詢提交科技委進行審議諮詢的事項。
第十一條 科技委審議諮詢事項和參與本次審議的委員名單,由秘書處提出後,報科技委主任、副主任審定。必要時可根據情況邀請相關專家參會。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二條
科技委的工作經費由環保總局納入年度預算,專項解決。
第十三條 環保總局每年向科技委委員發放適當的津貼費,作為委員個人補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由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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