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發揮專家智囊作用,特成立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
第二條:諮詢委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設立的國家環境保護巨觀與綜合決策的高層專家諮詢機構,是加強與廣大專家聯繫的重要紐帶,是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諮詢委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員若干名。
第四條:主任由環保總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著名專家和環保總局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委員由環境與發展領域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知名專家、領導組成。
第五條:諮詢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環保總局聘任,任期三年。
第六條:諮詢委秘書處設在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負責諮詢委日常工作。諮詢委秘書長由科技標準司負責人兼任。
第三章 任 務
第七條:根據《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針對我國環境與發展中的戰略性、全局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針對環境保護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重大環境保護經濟和技術政策措施等開展調研,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諮詢委秘書處工作職責:負責組織諮詢委的調研和諮詢活動;反映諮詢委工作情況和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各類活動信息;為委員提供服務。
第四章 工作形式
第十條: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以上全體委員會議。
第十一條: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發展和環保總局的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諮詢活動,主要包括:
(一)回答環保總局就有關問題向諮詢委提出的諮詢。
(二)諮詢委按照年度工作計畫,採取座談會、方案論證會、書面建議等多種形式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諮詢委提出的意見、建議由諮詢委秘書處負責報送環保總局領導,重要建議報送國務院。
第十三條:諮詢委的工作經費納入環保總局年度預算,專項解決。
第十四條:環保總局每年向諮詢委委員發放適當的津貼費,作為委員個人補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