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無答責法理

國家無答責是日本明治時期對法律的解釋,是日本國家對日本國民之間的一種義務和責任關係。意思是,國家並不需要由於國家行為引起的對個人的傷害造成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006年3月做出的一審判決雖然認定日本政府和企業存在不法行為,但以“國家無答責法理”及20年索賠時效已過為由駁回了原告訴求。所謂“國家無答責法理”是指日本政府對在明治憲法下因政府行使權力而產生的不法行為不負責任。2007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做出最終司法解釋,聲稱“根據1972年的《日中共同聲明》,中國人個人的索賠權已被放棄”。去年4月,審判長石井曾提出“強擄是當時的國策,受害者也遭受了巨大痛苦”,希望促成雙方和解,但因日本政府拒絕等緣故談判最終破裂。 一審判決認定這45名中國勞工被強擄至三井三池煤礦及三菱飯冢煤礦等地被迫從事了過重勞動。

新快報訊 據日本《讀賣新聞》9日報導,日本福岡高等法院(審判長石井宏治)9日對前被擄中國勞工及遺屬狀告日本政府及三井礦山、三菱材料一案做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了原告訴求。
這45名中國勞工在二戰期間被強擄至福岡縣煤礦,被迫從事過重勞動。原告要求賠償10.35億日元(約合72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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