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實施細則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通知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海辦發〔2013〕13號
各有關單位:
《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經國家海洋局2013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審議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細則》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國家海洋調查船隊運行與管理工作流程,為增強可操作性,根據船隊管理實際工作情況,各船舶單位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可用船時信息,每半年提交一次成員船各航次執行情況信息表。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
2013年2月6日
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國家海洋調查船隊運行與管理工作流程,依據《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國家海洋調查船隊(以下簡稱“船隊”)相關組織機構、船舶單位及申請加入船隊的船舶單位和有關用船單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工作規則

第三條 國家海洋調查船隊協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是國家海洋調查船隊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協調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其職責是:
(一)制定船隊有關管理辦法,組織開展船隊發展戰略研究;
(二)負責匯總、擬定船隊組成;
(三)代表協調委員會與船舶單位簽訂加入船隊協定書,登記並公布船隊組成船舶名單;
(四)擬定船隊船舶與調查設備維護更新的資助計畫;
(五)擬定年度船隊用船計畫,統籌協調船時安排;
(六)匯總船隊船舶航次執行情況信息,編制年度船隊運行報告;
(七)建立、維護船隊船舶綜合信息服務系統,公布有關船舶航次任務信息;
(八)組織調查和考核評估船舶性能及其服務質量;
(九)完成協調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宜。
第四條 辦公室下設船隊管理技術支撐單位(以下簡稱“技術支撐單位”),設在國家海洋技術中心,負責船隊運行管理的技術保障,其職責是:
(一)開展船隊運行與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船隊發展規劃和計畫建議;
(二)組織船隊船舶申請加入與協定退出的審查工作;
(三)匯總船隊船舶年度用船計畫及航次執行情況信息,協助辦公室組織調查和考核評估船舶性能及其服務質量;
(四)協助辦公室組建船隊專家庫;
(五)承擔建立、維護和更新船隊船舶綜合信息服務系統,建立和運行國家海洋調查船隊信息網站,編制船隊運行動態簡訊;
(六)協助辦公室開展船隊宣傳及技術交流工作;
(七)承辦辦公室交辦的其它事宜。
第五條 技術支撐單位的工作機制如下:
(一)配備負責人和負責日常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每年做好船隊年度計畫的擬定和工作總結,上報辦公室;及時協調處理船隊運行中的技術問題;
(三)一般每半年開展一次新申請加入船隊船舶的審查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成員船考核評估工作;
(四)定期匯總船時安排、用船計畫及航次執行情況信息,並報送辦公室;
(五)每月更新船隊網站信息,重要信息實時更新。
第六條 船舶單位作為成員船運行管理單位,須指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辦公室、技術支撐單位的日常工作聯絡。船舶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開展船舶及船載設備的維修保養,確保成員船在非保養維修期間處於適航狀態,並配合用船單位完成調查任務;
(二)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本單位成員船可用船時和可公開航次信息;
(三)每季度匯總成員船增改裝、航次任務完成情況和海上調查工作照等運行動態信息,每半年匯總成員船航次執行情況信息,並提交技術支撐單位;
(四)配合辦公室完成船舶年度考核評估;
(五)負責成員船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檔案的建檔和歸檔。

第三章 船舶加入與退出管理

第七條 船舶入隊主要分為提交申請材料、審查、審批、簽訂入隊協定書與登記等環節。
第八條 申請加入船隊的船舶,船舶單位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含港、澳地區)的法人機構。入隊申請由船舶單位提出,經船舶單位上級部門同意後,報送至辦公室。申請材料包括:
(一)國家海洋調查船隊船舶入隊申請表(見附表1);
(二)國家海洋調查船隊船舶信息表(見附表2);
(三)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材料等;
(四)船舶法定證書:船級證書、年檢證書、船舶總布置圖等;
(五)船上實驗室情況:實驗室介紹、圖片等;
(六)船載調查儀器設備情況:船載調查儀器設備介紹及其檢定證書等。
第九條 辦公室組織技術支撐單位開展申請材料審查。申請材料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式如下:
(一)形式審查是指按申請日期排序,對船舶申請提交的資料進行齊全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等審查,對於有問題的,通知限期改正;
(二)實質審查包括對船舶性能、實驗室狀況、船載調查儀器設備,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和手續的審查;
(三)形式和實質審查均合格者,由技術支撐單位組織填寫國家海洋調查船隊入隊審查意見表(見附表3)報送辦公室審查。
第十條 辦公室依據申請材料審查意見,視情組織專家開展船舶現場審查,並形成現場審查意見。現場審查內容包括:船舶證書、必配人員證書、船舶基本性能、實驗室條件、甲板設施情況、調查儀器狀況等方面。
第十一條 通過審查的船舶,經協調委員會審批後加入船隊。沒有通過審批的船舶,經改進,滿足要求後可再次提出申請。對於懸掛方便旗、境外註冊的船舶可另行處理。
第十二條 經協調委員會審批通過加入船隊的船舶按近海調查船和遠海調查船進行分類登記和管理:
(一)船舶單位與辦公室簽訂“國家海洋調查船入隊協定書”,並領取船隊標誌牌匾;
(二)由技術支撐單位按分類統一登記在冊,載入更新到船隊船舶綜合信息服務系統,並在船隊信息網站上公布;
(三)船隊標誌牌匾須掛在船舶顯著位置(如會議室、餐廳、駕駛台等)。船舶單位須正確使用船隊標誌,並有責任妥善維護好船隊標誌牌匾。
第十三條 成員船由於破損、老舊等客觀原因難於完成國家調查任務時,須提前半年向辦公室提交退出申請(見附表4),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情況屬實,經協調委員會審批同意後終止協定。
第十四條 有能力承擔國家海洋調查任務的成員船,因自身原因申請退出的,須提前半年提出申請,並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所承擔的國家海洋調查任務後,才可向辦公室提交退出申請,經協調委員會審批同意後終止協定。

第四章 船時與航次信息管理

第十五條 船舶單位每年11月30日前向辦公室報送下一年度成員船可用船時和可公開的航次信息;近海調查船應當提供不少於1個月,遠海調查船提供不少於3個月的船時(見附表5);辦公室匯總並由協調委員會審定後,於每年12月份發布。
第十六條 用船單位可向辦公室或通過船隊信息網站向辦公室提交用船需求信息表,主要內容包括:調查任務用船類型(近海調查船或遠海調查船)、用船時間和作業區域等(見附表6)。
第十七條 辦公室不定期在船隊信息網站上發布船舶單位可公開的可用船時信息、可搭載航次信息及用船單位的用船需求信息。
第十八條 船舶單位每年6月30日前須向辦公室報送上半年度本單位成員船各航次執行情況信息表(見附表7),每年12月10日前須報送下半年度本單位成員船各航次執行情況信息表。涉外航次執行情況信息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要求提供相應的信息。
第十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航次信息的提供、匯交等活動,必須遵守相關項目以及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條 船隊實行船舶使用質量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將作為資助與獎懲的依據之一。用船單位須在航次結束後30天內,向辦公室提交“國家海洋調查船隊成員船使用質量評估表”(見附表8),主要內容包括船舶性能、船載設備、生活設施、工作環境、工作協作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每年擇機組織專家對登記在冊的船舶進行考核評估,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採取點面結合的方式,可隨機抽查或登船進行。考核主要內容包括成員船遵守船隊各項規章制度情況、安排用於國家海洋調查任務的船時、信息上報、船舶完成航次任務質量、船舶使用綜合評估、船舶安全等情況(見附表9)。
考核結果由辦公室報協調委員會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六章 資助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協調委員會依據成員船的船舶性能、噸位大小、作業方式、航行海區,結合承擔的國家海洋調查任務及其完成情況,對成員船的船載調查設備維護與更新、船上實驗室的適應性改造等通過項目等形式給予適當的資助。
第二十三條 對於年度任務完成好、考核評估結果優秀的成員船或連續2年安排較長船時用於國家海洋調查任務的船舶單位將給予表彰或適當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於連續2年或累計3年考核評估不合格的成員船將從船隊中勸退;拒不服從航次任務安排並造成損失的,船舶單位應清退有關費用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船舶應當退出船隊;因船舶維護和操作不當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海洋調查船隊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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