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規〔2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的指導意見》,做好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工作,促進產業集聚集群區規範發展和提質增效,推進制造強國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3日
辦法全文
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推進制造強國戰略實施,進一步加強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國家示範基地)管理工作,促進產業集聚集群區規範發展和提質增效,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門《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示範基地是指現有產業園區(集聚集群區)按照新型工業化要求改造提升,經省級示範基地培育創建,形成的主導產業特色鮮明、發展水平和規模效益居行業領先地位,在協同創新、集群集約、智慧型融合、綠色安全等方面具有示範作用,走在全國前列的產業集聚集群區。
第三條 國家示範基地評審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結合《中國製造2025》產業布局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有序推進。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示範基地評審及相關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國家示範基地申報和省級示範基地的創建管理工作,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示範基地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國家示範基地分兩個系列,即規模效益突出的優勢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優勢產業示範基地)和專業化細分領域競爭力強的特色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特色產業示範基地)。
第六條 國家示範基地的主要產業領域包括:裝備製造業、原材料工業、消費品工業、電子信息產業、軟體和信息服務業、軍民融合,以及新興的產業領域,重點包括:工業設計、研發服務、工業物流等服務型製造領域,高效節能、先進環保、資源循環利用、安全產業、應急產業等節能環保全全領域,工業網際網路、數據中心等圍繞“網際網路+”湧現的新產業、新業態等。
第七條 支持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等創建國家示範基地。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困難地區等特殊類型地區產業集聚集群發展,對特殊類型地區國家示範基地的申報和評價標準給予適當放寬。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國家示範基地申報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產業實力和特色。主要衡量申報基地產業規模、集聚程度、產業特色、市場競爭力、行業地位等方面情況。含2項優勢產業示範基地條件、3項特色產業示範基地條件和1項通用條件。
(二)創新能力。主要衡量申報基地創新投入、創新平台、創新成果、協同創新等方面情況。含2項優勢產業示範基地條件和3項通用條件。
(三)質量效益。主要衡量申報基地生產效率、質量管理、品牌建設等方面情況。含1項優勢產業示範基地條件和3項通用條件。
(四)節能環保。主要衡量申報基地節能減排、清潔生產、綠色製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情況。含2項優勢產業示範基地條件和3項通用條件。
(五)集約程度。主要衡量申報基地土地集約利用等方面情況。含3項優勢產業示範基地條件。
(六)安全生產。主要衡量申報基地安全生產的管理和效果等方面情況。含2項通用條件。
(七)兩化融合。主要衡量申報基地信息基礎設施、信息化水平、智慧型製造等方面情況。含2項優勢產業示範基地條件和3項通用條件。
(八)公共服務。主要衡量申報基地公共服務平台、設施建設等方面情況。含2項通用條件。
(九)發展環境。主要衡量申報基地人力資源保障、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情況。含2項通用條件。
(十)合法合規。主要衡量申報基地合規性、規劃制定、命名規範等方面情況。含4項通用條件。
國家示範基地申報條件具體要求附後,可根據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支持新興的產業領域示範基地的培育,對於以新產業、新業態為主導產業的國家示範基地,將參照以上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對具體條件及時調整完善。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十條 國家示範基地申報材料由所在地政府有關管理機構或地市級政府提交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所申報基地原則上應為省級示範基地。申報的具體要求以每年發布的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國家示範基地申報要求如下:
(一)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單位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的上報檔案;
2.國家示範基地申報表;
3.創建國家示範基地工作方案;
4.示範基地產業發展規劃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原件);
5.示範基地空間布局圖;
6.申報單位所在地政府落實專項支持資金的證明檔案。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和職能部門公開數據為準。
(三)申報採取網上填報與紙版材料報送相結合的方式。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將本地區申報材料電子版通過“示範基地線上報送系統”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並提交申報材料原件一式兩份。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和第三方機構結合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評估結果徵求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意見,形成審核意見,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條件的產業集聚集群區進行公告,授予“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示範內容·所在地)”稱號,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四條 國家示範基地名錄及發展情況將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公布,並適時更新。
第十五條 國家示範基地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發展情況及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年從產業實力、質量效益、創新能力、綠色、集約、安全、融合水平、發展環境等方面,組織對國家示範基地發展質量進行評價,發布評價結果,以星級體現(星級越高表示發展質量越好),作為國家示範基地分級分類指導及動態管理的基礎和依據。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依託發展水平居全國領先地位、具有很強帶動性的國家示範基地,實施卓越提升計畫。對綜合評價結果為五星的國家示範基地,經遴選,確定為“中國製造2025”卓越提升試點示範基地,培育具有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先進制造基地。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示範基地進行動態管理,實行退出機制。及時將退出結果通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
國家示範基地如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Ⅱ級或Ⅰ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直接公告退出,不再對其進行發展質量評價。
對綜合評價結果為三星以下的國家示範基地,給予提醒、通報,責令整改;對連續兩次綜合評價結果為三星以下的,公告退出,以保持示範基地發展的先進性。
第十九條 對已授牌的國家示範基地,如發現弄虛作假,直接公告退出,並暫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二十條 加強部門協調和部省聯動,集中各方資源,支持國家示範基地發展和優勢項目建設。加強對示範基地發展情況的監測分析,建立常態化信息收集、挖掘和共享機制,加大對示範基地典型經驗宣傳推廣力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規〔2009〕35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條件
附屬檔案
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條件
類別 | 條件 | 指標性質[1] | 適用範圍[2] |
產業實力和特色 | 產業集聚集群區年銷售收入≥300億元 (特殊類型地區:≥150億元) | 約束性 | 優勢 |
主導產業銷售收入占產業集聚集群區銷售收入比重≥50% | 約束性 | 優勢 | |
產業集聚集群區內企業專注於一個或兩個相關性較強的細分產業領域 | 約束性 | 特色 | |
主要產品市場占有率國內領先,並在國際市場上占據前列,具有較強的品牌知名度 | 約束性 | 特色 | |
主導產業銷售收入占產業集聚集群區銷售收入比重≥70% | 約束性 | 特色 | |
主導產業規模和水平處於國內同行業前列,擁有多家業內骨幹企業 | 約束性 | 通用 | |
創新能力 | 產業集聚集群區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2% | 約束性 | 優勢 |
主導產業方面的國家級研發機構≥1家,或主導產業方面的省級研發機構≥3家 | 約束性 | 優勢 | |
主(參)編行業、國家或國際標準數量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 約束性 | 通用 | |
規模以上企業每億元主營業務收入有效發明專利數≥0.7件 | 引導性 | 通用 | |
政產學研用等多方協同創新能力較強,研發成果向實際產品有效轉化 | 引導性 | 通用 | |
質量效益 | 全員勞動生產率水平及年增速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 約束性 | 通用 |
主導產業增加值率年度提升≥0.5個百分點 | 引導性 | 通用 | |
企業普遍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 約束性 | 優勢 | |
擁有一批國際國內知名品牌,區域品牌建設成效顯著 | 引導性 | 通用 | |
節能環保 | 完成國家或省級政府下達的年度節能目標 | 約束性 | 通用 |
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處於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 約束性 | 通用 | |
規模以上企業全部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 約束性 | 優勢 | |
可再生能源占產業集聚集群區用電量比例≥1%[3] | 約束性 | 優勢 | |
綠色製造體系完善 | 引導性 | 通用 | |
集約程度 | 工業建築容積率≥0.6 | 約束性 | 優勢 |
單位土地平均投資強度≥4000萬元/公頃 (特殊類型地區:≥3000萬元/公頃) | 約束性 | 優勢 | |
單位土地平均產值(銷售收入)≥4000萬元/公頃(特殊類型地區:≥3000萬元/公頃) | 約束性 | 優勢 | |
安全生產 |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 約束性 | 通用 |
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 約束性 | 通用 | |
兩化融合 | 信息基礎設施完善 | 約束性 | 通用 |
數位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4]≥72% | 約束性 | 優勢 | |
關鍵工序數控化率[5]≥50% | 約束性 | 優勢 | |
骨幹企業通過兩化融合貫標或納入智慧型製造試點示範 | 引導性 | 通用 | |
骨幹企業研發、生產、管理、服務等主要環節採用智慧型製造系統和裝備,信息化水平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 引導性 | 通用 | |
公共服務 | 建有共性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平台、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服務平台 | 約束性 | 通用 |
金融服務、市場開拓、現代物流、人才培養等面向產業集聚集群區提供有效服務的公共服務設施齊全 | 約束性 | 通用 | |
發展環境 | 所在地有完善的人才培養、引進、激勵機制和政策保障,勞動關係和諧 | 約束性 | 通用 |
所在地政府在發展規劃、財政政策、政務服務、創新創業等方面對產業集聚集群區發展給予支持,每年安排專項資金不少於1000萬 | 約束性 | 通用 | |
合法合規 |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 約束性 | 通用 |
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及國家相關產業規劃 | 約束性 | 通用 | |
有較完善的示範基地創建工作方案和產業發展規劃 | 約束性 | 通用 | |
申報名稱反映主導產業特色,符合分類規範 | 約束性 | 通用 |
[1] 指標性質中,“約束性”是指國家示範基地必須滿足的基本條件;“引導性”是指國家示範基地建議具備的優選條件。
[2] 適用範圍中,“通用”指適用於優勢、特色兩個系列國家示範基地的條件;“優勢”指僅適用於規模效益突出的優勢產業示範基地;“特色”指僅適用於專業化細分領域競爭力強的特色產業示範基地。
[3] 對高載能產業集聚集群區該條件暫不要求。
[4] 數位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套用數位化研發設計工具的規模以上企業數量/規模以上企業總數量。
[5] 關鍵工序數控化率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關鍵工序數控化率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