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湖南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第四條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範圍為: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集聚區),及國家和省規劃重點布局的產業發展區域等。 第七條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名稱必須反映主導產業特色,符合分類規範。 第十八條申報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必須從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中篩選報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速推進湖南新型工業化進程,加快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促進轉變工業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引導產業集聚、集約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規〔2009〕358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指以可持續發展為前提,以產業集聚為主要特徵,以產業園區為主要載體,主導產業特色鮮明、水平和規模居全省領先地位,在產業升級、技術改造、自主創新、“兩化融合”、節能減排、效率效益、軍民結合、安全生產、品牌發展和人力資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以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為特徵的產業示範基地,一類是以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為特徵的產業示範基地。

第四條

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範圍為: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集聚區),及國家和省規劃重點布局的產業發展區域等。

第五條

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規範、有序推進。

第六條

省經信委負責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的管理工作,各市州經信委負責組織本地區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的申報工作,省經信委在認定前徵求省有關部門意見。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名稱必須反映主導產業特色,符合分類規範。

第八條

申請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符合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及國家和省相關產業規劃。申請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類的產業示範基地還要符合《關於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湘發〔2010〕14號)、《湖南省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總體規劃綱要》和《湖南省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規劃》(湘政發〔2010〕20號)的有關要求。
(二)集約程度高,規模效益好。主體園區或產業集聚區規模效益較好,骨幹企業輻射力強,專業化配套體系較完善,主導產業較突出,規模和水平居省內同行業前列。申請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類的產業示範基地要求:主體園區或產業集聚區工業總產值達100億元/年以上,主導產業產值占比重30%以上。申請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類的產業示範基地要求:主體園區或產業集聚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產值占全省該產業領域產值的比重在5%以上,主導產業產值占比重15%以上。
(三)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主體園區或產業集聚區單位產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處理率處於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工業“三廢”排放、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標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
(四)技術水平高,創新能力強。主體園區或產業集聚區內骨幹企業工藝技術和裝備先進,骨幹企業採用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質量處於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擁有國內知名品牌或自主智慧財產權。
(五)信息化水平較高。主體園區或產業集聚區信息基礎設施比較完備,骨幹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企業管理、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主要環節信息化套用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六)公共服務體系完善。主體園區或產業集聚區所在地技術開發、檢驗檢測、金融服務、市場開拓、現代物流、人才培養等公共服務設施齊全,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領導體制,較完善的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工作機制,園區所在市州設有服務區域優勢產業的職業教育或專業培訓機構。
(七)安全有保障。主體園區或產業集聚區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達到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八)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主體園區或產業集聚區所在地各級政府在發展規劃、財政政策、政務服務和人才發展等方面進一步加大對主體園區的支持力度,主體園區或產業集聚區政府管理機構或市(縣)政府設立一定規模專項資金,用於技術改造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九條 申請

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的申請由主體園區或產業集聚區政府管理機構於每年4月份向市州經信委提出,由市州經信委審查後上報省經信委。

第十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
1、申報單位所在市州經信委上報檔案。
2、《湖南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表》。
3、創建示範基地工作方案。
4、示範基地主導產業發展規劃及專家論證意見。
5、證明申報單位所在地政府支持創建示範基地的有關檔案。
(二)附屬檔案材料
1、主導產業在國內或省內同行業中地位的說明材料。
2、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發機構批覆的複印件。
3、市級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的證明材料。
4、所擁有的知名品牌、馳名商標、名牌產品證明材料。
5、有關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達標方面的證明材料。
6、有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職業教育或專業培訓機構設立的說明或證明檔案等。
(三)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和職能部門公開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 審核

省經信委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評估和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省經信委網站公示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批覆及授牌

省經信委對符合條件的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進行批覆,並授予“湖南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產業)”或“湖南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產業)”稱號。省經信委每年底集中批覆一次並授牌。

第四章 示範基地管理

第十三條

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及發展情況將在省經信委入口網站公布,並適時更新。

第十四條

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每年一季度末前將上年度創建情況、存在問題及意見建議形成總結報告通過市州經信委報省經信委。

第十五條

省經信委在產業規劃布局、產業扶持等方面對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給予重點指導,在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資源節約綜合利用、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優先給予資金支持。省新型工業化引導資金、戰略性新興產業引導資金對授牌的國家級和省級產業示範基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省經信委對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覆核,對達到創建工作方案目標的示範基地予以公告確認,對尚未達到創建工作方案目標的撤銷稱號、發布有關公告並摘牌,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基地創建申請。

第十七條

對已經授牌的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批覆檔案、稱號外,暫停所在市州下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十八條

申報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必須從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中篩選報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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