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工作的通知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速推進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進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進一步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引導產業集聚發展、集約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開展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工作。現將《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和程式,組織好本地區示範基地的創建和申報工作。
附屬檔案:
1。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2。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表(略)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屬檔案1:
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速推進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進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進一步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引導產業集聚發展、集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指以可持續發展為前提,以產業集聚為主要特徵,以工業園區為主要載體,主導產業特色鮮明、水平和規模居全國領先地位,在產業升級、“兩化融合“、技術改造、自主創新、軍民結合、節能減排、效率效益、安全生產、區域品牌發展和人力資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國前列的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示範基地的範圍包括:依法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集聚區),及國家規劃重點布局的產業發展區域等。
第四條 創建示範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規範、有序推進。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創建示範基地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創建示範基地的申報工作,並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範基地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產業集聚區應有較完善的創建示範基地工作方案和產業發展規劃,申報名稱須反映區內主導產業特色,符合分類規範。
第七條 示範基地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及國家相關產業規劃。
(二)集約程度高,規模效益好。主體園區內工業建築容積率一般應大於0。6,單位土地平均投資強度3000萬元/公頃以上、平均產值(銷售收入)3000萬元/公頃以上。企業銷售收入達200億元/年以上,年上繳稅收2億元以上,全員勞動生產率居國內同行業前列。骨幹企業輻射力強,專業化配套體系完善,主導產業突出,規模和水平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三)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切實推進資源節約、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超額完成國家或省級政府下達的年度節能目標。主體園區單位產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處理率處於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工業“三廢“排放、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標全部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主體園區內規模以上企業全部達到清潔生產企業水平,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率達到100%。
(四)創新能力強。產業集聚區內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原則上不低於2%(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1家(含)以上主導產業方面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發機構,或3家(含)以上主導產業方面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發機構。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五)技術水平高,產品質量優。主體園區內骨幹企業工藝技術和裝備先進,企業普遍採用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質量處於國際或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擁有國際國內知名品牌。
(六)安全有保障。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達到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七)信息化水平較高。主體園區信息基礎設施比較完備,規模以上企業寬頻接入率達到100%,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企業管理、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主要環節信息化套用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八)人力資源充分利用。產業集聚區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領導體制,較完善的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工作機制,設有職業教育或專業培訓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勞動契約法》,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勞動關係和諧。
(九)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產業集聚區內技術開發、檢驗檢測、金融服務、市場開拓、現代物流、人才培養等公共服務設施齊全,功能完善。
(十)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產業集聚區所在地各級政府在發展規劃、財政政策、政務服務和人才發展等方面進一步加大對產業集聚區的支持力度,產業集聚區政府管理機構或地市(縣)政府設立一定規模(每年原則上不低於10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技術改造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八條 創建申請
創建示範基地的申請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機構或地市級政府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後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上報檔案;
2、《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表》;
3、創建示範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範基地產業發展規劃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原件);
5、能夠證明申報單位所在地政府落實示範基地專項資金的有關檔案。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和職能部門公開數據為準。
(三)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電子版(《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表》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www。miit。gov。cn下載)。
第十條 審核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和必要的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公示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批覆及授牌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條件的產業集聚區進行批覆,並授予“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示範內容·所在地)“稱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每半年集中批覆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範基地管理
第十二條 示範基地名錄及發展情況將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公布,並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 示範基地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發展情況及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及資金安排等方面,對示範基地予以重點指導和支持,並逐步將其納入工業和信息化經濟運行監測體系。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依據管理辦法每三年進行一次覆核,對合格的示範基地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撤消稱號、發布有關公告並摘牌。
第十六條 對已經授牌的示範基地,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批覆檔案、稱號外,暫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比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創建省級示範基地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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