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

為嚴格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與發布,使規範性檔案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1號)要求,制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該《辦法》於2009年2月24日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政法〔2009〕26號印發。《辦法》共 11條,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檔案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的通知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辦法內容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與發布,使規範性檔案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1號)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部門規章以外,由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統稱各司局)根據職責分工和辦文程式,擬以總局(含辦公廳,下同)、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或者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制定與發布,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規定、決定、辦法、通知、意見、規則和實施細則等檔案。

各司局擬以總局名義或者總局和煤礦安監局共同名義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規範,部署階段性工作的檔案,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不涉及法律適用的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批覆和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必須以總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或者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制定與發布。

各司局不得以司局名義單獨或者聯合制定與發布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根據總局“三定”規定,政策法規司具體負責總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

起草規範性檔案的司局(以下簡稱承辦司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供有關檔案資料,配合政策法規司做好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五條 政策法規司對承辦司局提交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依法從下列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是否超越總局、煤礦安監局的法定職責或者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總局部門規章的規定;

(三)是否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者增加、變更行政許可條件;

(四)是否變相增加、變更行政處罰規定;

(五)是否與總局、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已經發布或者總局和煤礦安監局已經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的內容相牴觸;

(六)是否文字言簡意賅,表述法規含義準確、明了,少用修飾類辭彙,文章簡短。

未經政策法規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總局領導簽發。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承辦司局在起草規範性檔案前,應當進行充分調研、論證並廣泛徵求意見,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承辦司局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後送辦公廳,必要時應當附起草說明;

(二)涉及其他司局業務或者綜合性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承辦司局送其他有關司局會簽後送辦公廳;

(三)辦公廳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核後,認為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規範性檔案的,加蓋“合法性審核專用章”,由承辦司局送政策法規司;

(四)政策法規司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及時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簽署意見,將草案返回辦公廳。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核中發現問題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草案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承辦司局作出進一步修改;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承辦司局協調處理。

規範性檔案草案經修改或者協調處理後,承辦司局應當再送政策法規司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中一般不得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實施,生效日期一般應當晚於發布日期。但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於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九條 承辦司局應當在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起5日內,將正式檔案或者連同說明,一式二份送政策法規司備案。

第十條 總局與國務院其他部門、有關單位共同擬訂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參照本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核。

煤礦安監局或者煤礦安監局與國務院其他部門、有關單位共同擬訂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煤礦安監局指定的司參照本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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