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分工
彭伏桂 黨組成員 副局長 負責分管省安監局日常工作、人事培訓工作,協助分管辦公室、人事培訓處,聯繫湖南安全技術職業學院。
張宜紅 黨組成員 紀檢組長 負責分管紀檢監察、事故調查、機關黨建工作,分管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委,列席基建領導小組會議。
李大劍 黨組成員 副局長 負責分管省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和道路交通、建築施工、民爆物品等行業安全綜合監管工作以及財務、基建、安全科技規劃工作,協助分管安全生產協調處、規劃科技與財務處、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處,分管基建辦、湖南省安全技術中心。
羅德龍 黨組成員 副局長 負責分管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和冶金、建材、機械、輕工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作,協助分管政策法規處、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處(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湖南省安全生產執法總隊,分管《湖南安全與防災》雜誌社,擔任省局新聞發言人。
朱崇洲 黨組成員 副局長 負責分管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綜合監管、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分管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湖南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吳官保 副巡視員 分管湖南省職業安全健康協會工作,協助抓基建工作。
楊國慶 副巡視員 負責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工作,協助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分管信息調度中心。
鄭京傑 總工程師(試用期一年);
郝去吾 巡視員;
機構職能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省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擬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標準和控制指標分解方案,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省屬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承擔省屬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上述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並負責其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含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組織指導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煤礦除外),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煤礦除外),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全省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
(十四)歸口管理國家財政下撥我省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的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十五)組織開展全省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要點;負責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會務、車輛管理、後勤服務等機關日常事務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事故調查處)
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的地方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落實情況;負責擬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重要檔案;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全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新聞發布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協調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牽頭協調組織對職責範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除外);依法對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參與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受理安全生產事故的舉報、查處和舉報獎勵等工作。
(三)規劃科技與財務處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研和成果鑑定及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機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設備採購等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
(四)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含地質勘探)、尾礦庫、有色、石油(煉化、成品油管理除外)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授權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準入管理;組織授權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告知性備案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授權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七)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處(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冶金、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組織授權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煤礦除外);承擔作業場所(煤礦除外)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含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參與相關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生產協調處
負責擬定全省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標準和控制指標體系,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分析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聯繫調度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州的安全生產工作;受省政府委託,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督察;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煤炭、建設、國土資源、公安、交通等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職業危害統計分析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人事培訓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依法負責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負責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有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十)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鬥爭;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民眾的意見,維護民眾的正當權益,幫助民眾解決實際困難;做好機關黨建工作,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協助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民眾組織的幹部;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係,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完成局黨組和上級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一)紀檢監察
協助局黨組貫徹中央、省委、省政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各項任務的落實。對全省安監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巨觀指導;負責局機關行政監察和執法工作,監督檢查本單位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接待、受理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的黨組織、黨員和民眾在黨的紀律方面的檢舉、控告、申訴及建議等;檢查、審理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案件,決定或改變對違紀工作人員的處分;負責調查了解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的黨員、監察對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本單位黨風黨紀、政風政紀的現狀及存在的不足,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負責全局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監督,組織黨員幹部的黨性、黨風、黨紀,政風、政紀教育;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廳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公開指南
湖南省安監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
一、總則
(一)為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安全生產信息,依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結合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省局依法主動向社會公眾或者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信息的活動。
(三)辦公室是省局信息公開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省局信息公開工作。
各處室負責在本處室職責範圍內進行信息保密審查並主動公開有關信息,出具本處室承辦的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意見,配合辦公室開展信息公開相關工作。
信息調度中心負責入口網站信息公開的技術支持和維護。
(四)省局保密領導小組是省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信息公開工作中保密審查事宜,審定重大信息公開保密事項;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具體負責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
(五)監察廳駐省局監察室負責對省局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公開範圍
(六)各處室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按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確定的主動公開範圍向社會主動公開相關信息。
(七)除《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八)各處室在製作生成信息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安監系統相關保密制度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並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式。
三、主動公開信息的方式
(九)省局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通過省局入口網站予以公開,同時輔以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
1.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湖南省安監局公告、公報;
2.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3.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
四、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程式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向省局申請獲取信息時,應當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入口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中“申請公開”功能線上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也可以下載列印並填寫申請表,通過郵寄(傳真)或現場提交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註明“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信息公開申請表》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請公開信息的用途;
5.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採用書面或電子文本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到省安監局政務大廳現場提出口頭申請,由政務大廳工作人員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十一)政務大廳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後應當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登記回執;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二)政務大廳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提交辦公室轉送相關部門辦理。
省局受理的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的,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答覆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局提出的信息更正申請,比照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程式辦理。
(十四)政務大廳應當依據申請人提交《信息公開申請表》的方式或者申請人在申請表中註明的提供方式,向申請人出具申請的辦理情況告知文書。
五、監督
(十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省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廳駐省局監察室舉報。舉報查實的,應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省局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附則
(十六)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