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地震安全計畫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依據國家基本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依據《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地震安全計畫(以下簡稱“震安計畫”)包括中國地震背景場探測工程、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國家地震專業基礎設施和國家地震預報實驗場等項目。
項目按承建單位分為若干單位子項目,單位子項目由若干單位工程組成。項目按專業分類可分為若干專業分項,單位子項目可分為若干單位專業分項。
第三條 震安計畫投資主管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震安計畫建設主管部門為中國地震局。
第四條 震安計畫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契約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二章 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五條 震安計畫建設實行兩級管理體制,中國地震局為一級管理單位,建設單位為二級管理單位。建設單位指承擔震安計畫建設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和各直屬單位。第六條 一級管理實行中國地震局黨組或局務會議決策制和各司室分工負責制;聘用有法人資質單位作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第七條 二級管理實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責任制。
第二節 中國地震局管理職責
第八條 各司室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管理規章制度、建設標準、技術規範,審核工程設計、經費概(預)算及調整內容,開展檢查指導。第九條 發展與財務司職責
一、負責震安計畫的綜合協調,配合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工作;
二、負責建設中重要事項和部門間協調與指導,重大事項報局黨組決定;
三、組織制定管理規章制度;
四、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
五、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估算;
六、組織審定初步設計和投資概(預)算;
七、負責審批單位子項目的預算;
八、組織審核年度投資計畫,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後下達;
九、負責投資監控;
十、負責進度監控;
十一、負責招標採購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財務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組織編制驗收大綱;
十四、組織審核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審批;
十五、負責審批單位子項目驗收意見;
十六、配合國家投資主管部門開展各項目總驗收;
十七、負責稽察工作。
第十條 各業務司室按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項目規章制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等;
二、負責項目建議書相關內容的編制;
三、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估算相關內容的編制;
四、負責指導並審核初步設計和概(預)算相關內容的編制;
五、負責審核建設單位初步設計和概(預)算;
六、負責審批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
七、負責審核建設單位預算;
八、負責審核相關的年度建設任務和投資計畫;
九、負責審批相關的預算內設計變更;
十、負責審定設備和軟體的技術指標;
十一、負責編制相關的測試大綱和驗收大綱;
十二、負責審批單位子項目技術驗收。
第十一條 檔案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項目檔案監管工作;
二、負責項目保密的監管工作;
三、負責項目檔案監管工作;
四、負責審批單位子項目檔案驗收。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職責
一、組織制定審計方案;
二、負責震安計畫審計監督;
三、提交審計年度報告和總報告;
四、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監督整改。
第十三條 監察部門職責
一、監督震安計畫管理過程和決策;
二、負責查處震安計畫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三、協助國家相關部門查處震安計畫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各司室每季度向中國地震局匯報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中國地震局設震安計畫總設計師,負責指導項目初步設計,負責編制項目驗收大綱,審核項目法人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的重大設計變更。
第十六條 震安計畫總設計師根據需要提出工作團隊組建方案,經中國地震局批准後生效。
第三節 項目法人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職責一、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預)算;
二、組織編制年度投資計畫,報中國地震局;
三、負責審核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
四、組織編制建設單位預算;
五、提出預算內的設計變更意見,報中國地震局;
六、負責投資控制;
七、負責進度控制;
八、負責招標採購的管理,實施中國地震局集中採購;
九、提出設備和軟體的技術指標,報中國地震局;
十、負責財務的管理;
十一、負責組織項目培訓;
十二、組織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十三、負責單位子項目驗收,報中國地震局;
十四、負責項目總驗收的準備工作;
十五、負責項目檔案歸檔和管理工作。
項目法人每季度應向中國地震局匯報項目進展和下階段主要工作。
第十八條 震安計畫各項目設項目總設計師、項目總工程師和項目總會計師,震安計畫總設計師統稱總師。
第十九條 項目設計師在各司室和項目法人領導下,負責相關項目設計工作,同時接受震安計畫總設計師的指導。
第二十條 項目總工程師根據項目設計,負責相關項目的實施指導。主要負責項目建設中的有關科技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審核項目建設依據、技術規程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總會計師負責制定項目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財務重大事項的決策,審核項目預算和年度投資計畫,組織編制財務分析報告和竣工決算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項目總師具體由項目法人提出建議,報中國地震局同意後任命。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職責
建設單位是單位子項目的項目法人,單位法人代表對單位子項目建設終身負責,應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投資概(預)算的建設規模和內容、投資額度、建設工期組織實施。
一、負責組建單位子項目管理機構;
二、負責制定單位子項目管理規章制度;
三、負責制定單位子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四、負責單位子項目投資控制;
五、負責單位子項目進度控制;
六、負責單位子項目質量控制;
七、組織編制本單位工程施工圖設計和預算;
八、負責單位子項目財務管理;
九、負責單位子項目招標採購工作;
十、負責建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十一、負責單位子項目信息及檔案管理;
十二、負責單位工程驗收;
十三、負責建設單位宣傳、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須明確本單位子項目責任人。子項目責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在項目建設期間原則上不能調離。如確需調整的,應事前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預)算建設,嚴禁擅自變更建設規模,保證專款專用。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確需調整設計和預算的,須上報中國地震局,獲得批覆後方可執行。調整首先應徵得項目法人、震安計畫總設計師同意,並經各司室審核後,報中國地震局審定,最後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批覆後執行。
上報檔案內容包括:
一、調整理由:方案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調整內容:設計方案、圖紙、概(預)算、技術規範和其他內容等;
三、調整前後比較:變更方案與原方案在設計目標、具體技術指標、標準、質量、工期和造價上的比較分析;
四、設計方與監理方審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確需調整工程實施方案和預算的,須上報中國地震局,獲得批覆後方可執行。調整首先應徵得項目法人同意,並經各司室審核後,報中國地震局審定,最後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批覆後執行。
上報資料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工程投資執行率達到85%,才具備資格申請預備費。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實行全過程質量監管制度,實行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質量終身負責制,監察部門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進行全程監督。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建立質保體系,監管本單位的施工質量。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充分發揮項目監理的作用,監督項目監理方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契約,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第五章 進度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依據初步設計中項目總進度組織編制年度進度計畫,經項目法人審核、匯總後,提請各司室審定,發展與財務司編制下發項目年度進度計畫。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調整當年進度,影響下年度投資計畫的,須報中國地震局批覆後方可實行。調整經項目法人審核、匯總後,提請各司室審定,發展與財務司編制下發項目年度進度調整計畫。
第六章 招標採購管理
第三十五條 震安計畫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均嚴格遵照《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管理細則》、《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規程》以及相關規定進行。第三十六條 震安計畫招標採購實行建設單位自行招標和中國地震局集中招標相結合,以建設單位自行招標採購為主的方式。
第三十七條 震安計畫通用設備和通用軟體的招標採購,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震安計畫專用設備、大型設備和專業軟體的採購,其技術指標應徵得項目法人同意,經各司室統一審定後,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採購。
第三十九條 中國地震局集中招標採購的,由各相關司室提出意見,報中國地震局審定後,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採購結果須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七章 契約管理
第四十一條 震安計畫契約文本必須採用國家工商管理等部門制訂的規範格式契約文本。第四十二條 震安計畫契約須經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審查後簽訂。財務部門按照生效契約辦理相關財務手續。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契約管理制度,全過程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和貨物採購等契約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完整保存契約正本及相關材料,形成契約檔案。
第八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中國地震局相關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對震安計畫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第四十六條 財政資金嚴格按照中央財政國庫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震安計畫建設中形成的資產均為國有資產。建設單位法人代表對項目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負領導責任。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對震安計畫形成的國有資產實行全過程管理,並設專人負責項目國有資產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並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由會計師及以上資質的人員擔任項目主管會計。同時應保持建設期間項目財務人員的穩定性,如確需調整項目主管會計的,應事前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九章 信息和檔案管理
第五十條 震安計畫實行月報告制度。月報主要包括本月工程形象進度、建設質量、投資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建設單位應在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地震局。第五十一條 震安計畫檔案管理按照《國家重大項目檔案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範》(DA/T28-2002)及《中國地震局重點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驗收管理
第五十二條 項目完成建設任務,經試運行合格,投資完成率達到95%以上,可申請竣工驗收。驗收基本程式為在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及有關監督部門完成單位工程初驗收基礎上,各司室依次開展單位子項目檔案預驗收、技術預驗收;項目竣工決算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審;中國地震局完成單位子項目預驗收後,向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申請項目驗收。
第五十三條 項目驗收應以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批覆的初步設計、投資概(預)算、調整概(預)算為依據。
第五十四條 項目實行分級驗收。
一、項目驗收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主持;
二、單位子項目預驗收由中國地震局主持;
三、單位子項目技術驗收由中國地震局相關司室主持;
四、單位子項目檔案驗收由中國地震局辦公室主持;
五、單位工程初驗收由建設單位主持。
第五十五條 驗收工作按照驗收大綱執行,驗收大綱由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會同各司室制定。單位子項目技術驗收大綱由相關司室負責制定。
第十一章 獎懲
第五十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工程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環保節能、技術創新等方面獲得專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專項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對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和規模、嚴重超概算、建設質量低劣、進度嚴重滯後的建設單位,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項目的建設資金以及採購結餘資金。
挪用、截留項目建設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負責解釋。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