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社會服務工程項目)財務行為,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項目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項目資金的預算審核、執行、控制和監督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第三條 項目財務管理實行法人負責制。單位法人承擔項目法人職責,對項目資金進行管理並承擔責任。
第四條 項目財務管理的原則:預算管理、國庫支付、專款專用和追蹤問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社會服務工程項目財務由發展與財務處統一管理。具體財務核算和管理由項目財務管理組承擔。第六條 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職責:
(一)負責制定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
(二)負責報送項目預算和年度投資計畫,按年度預算和工程進度編報用款計畫。
(三)負責項目預算執行,提供項目財務分析和建議。
(四)負責項目重大經濟契約、協定的審核。
(五)編制項目資金支付月報表、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
(六)指定專人負責項目財務管理工作,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賬套核算。
(七)負責項目執行期間財務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
(八)組織並接受各級財務及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指導項目實施單位按有關規定支用資金。
(十)按照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項目資產的核算工作,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項目年度預算由各分項項目實施管理部門會同財務管理部門在下達的預算指標控制數內,按照財政部《中央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預算表》編制年度預算,在規定時間內報送項目法人審核匯總並上報中國地震局,經財政部批覆後執行。第八條 項目實施管理部門應根據中央預算單位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編制年度採購計畫,經財務管理部門匯總後編制報政府採購預算。
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執行項目預算,不得擅自調整。如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確需調整預算的,必須報送項目法人按程式報批後執行。
第十條 財務管理部門應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控制,確保項目按預算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批覆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和年度預算執行。嚴格按照基本建設投資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以課題方式管理。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應按照年度投資預算、按季分月用款計畫和項目實施進度辦理請款手續。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應當根據國庫集中支付有關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的規定,辦理用款計畫申請和資金的支付。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所列貨物、服務和工程時,應根據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規範資金支付。
第十五條 項目年度結轉資金需經財政部核定後按規定比例返還,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因項目進度確需超比例返還的,應提前30日向中國地震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審批後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前期墊付資金的歸墊,應按照財政部《關於規範和加強中央預算單位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歸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應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後按照契約約定支付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後,如有結餘資金,在財政部批覆竣工財務決算後30日內,將結餘資金的70%上繳國庫;其餘30%的單位留用資金,須報財務主管部門,經財政部批准後方可動用。
第十九條 項目資金不得違規用於發放津貼、補貼,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以及其他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挪用、截留項目建設資金、擅自改變項目資金用途、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契約、項目實施單位有關人員與收款人合謀以非法手段騙取資金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 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應依據財政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設定會計科目,分別按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會計明細核算。第二十二條 為規範項目會計核算內容,結合項目驗收、竣工決算以及資產交付使用需要,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會計核算:
(一)單獨設賬、獨立核算。
(二)在會計科目設定的同時,依據批覆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設定單項工程核算和單位工程核算的輔助賬。輔助賬的設定應滿足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核算、查詢需求。
單項工程包括:震害防禦服務系統、應急救援服務系統、地震預警示範系統。
震害防禦服務系統的單位工程包括:數據獲取與資料庫平台、震害防禦信息分析處理平台、震害防禦信息服務平台及系統集成。
應急救援服務系統的單位工程包括:巨觀災情獲取與報送平台、地震緊急回響平台、應急救援聯動信息服務平台。
地震預警示範系統的單位工程包括:地震預警觀測平台、地震預警信息處理技術平台、地震預警服務平台。
(三)會計科目核算內容主要包括:
1、建築安裝工程投資。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項目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契約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款。本科目應設定“建築工程投資”和“安裝工程投資”兩個明細科目,並按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明細核算。
2、設備投資。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項目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工程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圖書資料的實際成本。
本科目應設定“需安裝設備”、“不需安裝設備”、“工具及器具”,並按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進行明細核算。
項目軟體費用,應列入“設備投資”,在“不需要安裝設備”中核算。
購置設備發生的運雜費以及設備的調試費在“不需安裝設備”科目下明細核算。
設備投資應按照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批覆的台(套)為計量單位進行核算。
3、待攤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項目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並應按照規定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可行性研究費、勘察設計費、試運行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工程質量監理費、培訓費、招標代理服務費、信息安全風險測評費、規程編制費、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其他待攤投資等。
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發生“待攤投資”支出時,必須按照“待攤投資”的二級明細科目設賬,並按照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批覆的內容進行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明細核算。二級明細科目比如:“勘察設計費”、“監理費”、“ 招標代理服務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等。
項目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辦公費、差旅交通費、零星購置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竣工驗收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4、器材採購。核算項目實施購入各種設備和材料的採購成本。本科目應按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進行明細核算。
5、庫存設備。核算建設項目庫存的需要安裝設備的實際成本。有些設備在驗收入庫時尚未確定是否需要安裝,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6、應付設備款、應付工程款。本科目應按單項工程、單位工程以及契約中的乙方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三條 相關支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管理費。管理費嚴格實行總額控制,按照管理費規定的開支範圍分年度據實列支。
(二)監理費。項目監理費根據概算批覆的額度實行總額控制,並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支付工程建設監理費。
(三)勘察設計費。項目勘察設計費根據概算批覆的額度實行總額控制,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四)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出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10%。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在建設中形成的資產均為國有資產,項目總負責人對項目資產的安全完整負領導責任。對項目形成的資產實施全過程監管,並建立國有資產輔助賬,在輔助賬內按照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對設備(軟體)、工具和器具的類別、品名、規格、供貨商、資產國標代碼、單位、數量、單價等明細進行登記,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提供可靠依據。第二十五條 設備(軟體)驗收合格後,在國有資產輔助賬中登記,按照固定資產相關規定進行監管,待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統一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增加固定資產價值。
第七章 契約管理
第二十六條 簽訂契約應符合《契約法》的規定,契約文本必須採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制定的規範格式。第二十七條 財務管理組應根據生效契約,辦理資金支付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財務管理組支付契約款項時,必須核實收款人名稱、開戶行、賬號和付款條件等是否與契約約定內容相符。
第二十九條 項目管理組應做好項目契約的保管和登記工作。按單項和單位工程登記契約信息,主要內容包括:契約編碼、簽訂日期、契約名稱、對方單位名稱、契約金額、採購方式、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期付款)、契約付款情況等。
第八章 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條 分項工程項目竣工後,應編制分項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工程全部竣工後應在3個月內,完成社會服務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上報項目總會計師辦公室。第三十一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立項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和概算調整等批覆檔案、招投標檔案(書) 、歷年投資計畫、項目預算、契約文本、工程結算單、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應清理各種材料、設備(軟體)、工器具等各項財產物資及債權債務,做到賬賬、賬證、賬表、賬實相符。
第三十三條 依據批覆後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九章 審批許可權
第三十四條 為了加強管理,規範項目資金支付行為,規定如下:(一)零星採購2000元以內,須經分項項目負責人簽字後,財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審批。
(二)零星採購單筆支出2000元以上的須經分項項目負責人簽字後、財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後、主管局長簽字審批後辦理。
(三)萬元以上重大支出,須由分項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附詳細支出預算),財務管理部門、審計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局長審定後報局長批准;工程項目及大型設備、關鍵設備採購項目支出要同時經項目監理簽字;簽訂契約須經法人簽批。
(四)會議費、招待費、諮詢費、評審費、臨工費支出,必須由項目管理部門及主管局長審批。
(五)購買項目所需用品及消耗材料必須由供貨方提供明確的物品名稱、價格的原始發票。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發展與財務處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