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標準化管理辦法

(二)負責地震標準的技術審查和地震標準的解釋工作; 地震國家標準、強制性地震行業標準應當進行會議審查。 (五)地震地方標準和地震企業標準的備案情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標準化工作的管理,促進地震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推進防震減災科學技術活動有序、有效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地震標準的編制、審查與發布、實施與監督等地震標準化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地震標準包括:地震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以下簡稱地震國家標準、地震行業標準、地震地方標準、地震企業標準)。
第四條 地震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凡涉及國家安全、人體健康與人身、生命財產安全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地震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地震標準化工作的規劃、計畫,建立和完善地震標準化體系,組織制定、實施地震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六條 地震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防震減災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地震標準研究應當納入有關地震科技研究計畫和專項計畫。地震標準的套用和實施應當納入防震減災技術業務考核範圍。
第七條 地震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公開透明、社會參與、共同推進的原則。
第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地震標準化工作。
對在地震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地震標準及相關研究成果應當納入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獎勵範圍。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

第九條 中國地震局政策法規司(以下簡稱政策法規司)負責管理地震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地震標準化相關規章制度;
(二)負責地震標準化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和實施地震標準化發展規劃,制定、下達地震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
(三)負責組織實施基礎性、通用性、綜合性地震標準研究和相關制修訂項目,組織中國地震局重大技術項目和重要技術產品的地震標準化審查;
(四)負責地震國家標準的報批和複審,以及地震行業標準的審批、發布、備案、複審和出版發行工作;
(五)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和中國地震局有關直屬單位的地震標準化工作,受理地震地方標準、地震企業標準的備案;
(六)指導、協調地震標準的宣傳、培訓、實施與監督工作;
(七)推動地震行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組織開展地震標準化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協調全國地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其秘書處的工作。
第十條 中國地震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業務領域內的地震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地震標準化體系建設,地震標準化發展規劃和地震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的編制;
(二)組織實施本業務領域的地震標準研究和相關制修訂項目;
(三)負責本業務領域地震標準的宣傳、培訓、實施和監督;
(四)參與本業務領域地震標準制修訂的審查。
第十一條 全國地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地震標委會)是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並委託中國地震局管理的從事全國性地震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提出地震標準發展戰略和規劃、地震標準體系、地震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建議;
(二)負責地震標準的技術審查和地震標準的解釋工作;
(三)承辦地震標準的複審工作,提出地震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
(四)協助組織地震標準的宣傳貫徹;
(五)開展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六)開展地震標準的技術諮詢服務;
(七)對地震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八)建立和管理地震標準工作檔案;
(九)承擔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地震局交辦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地震標委會下設秘書處,掛靠中國地震局所屬有關事業單位,負責地震標委會的日常工作。地震標委會及其秘書處的具體職責和內部運行管理由《全國地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和《全國地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二條 根據地震標準化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地震標委會分技術委員會,承擔有關領域地震標準的技術審查和標準化諮詢工作。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以下簡稱各省級地震局)和市縣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法管理本地區的地震標準化工作,配合地方有關部門推進地方地震標準化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結合本地區防震減災工作實際,編制和實施本地區地震標準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地震地方標準;
(二)開展地震標準的宣傳、培訓、實施和監督;
(三)提出地震標準化發展規劃編制、標準研究、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
(四)承擔或者參與地震國家、行業標準研究和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本地區地震標準化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中國地震局有關直屬單位(以下簡稱有關直屬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的地震標準化工作,開展地震標準研究,承擔或者參與地震標準化發展規劃編制和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

第三章 標準範圍

第十五條 對於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防震減災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地震國家標準。
對於沒有地震國家標準又需要在地震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地震行業標準。
對於尚無地震國家標準和地震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防震減災技術要求,可以制定相應的地震地方標準。
地震行業標準不得與地震國家標準相違背。地震地方標準不得與地震國家標準和地震行業標準相違背。
第十六條 對於尚無地震國家標準、地震行業標準或者地震地方標準的防震減災技術要求,相關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地震企業標準。
對於已有地震國家標準、地震行業標準或者地震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於上述標準要求的地震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第十七條 制定標準的條件尚不成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地震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
(一)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檔案引導其發展或者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
(二)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以及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區域性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項目。
第十八條 對下列各類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地震標準:
(一)防震減災術語、圖形符號與標誌,地震專用圖件、地震量和單位、地震信息分類與編碼等;
(二)地震專用方法和技術,專用儀器、設備和軟體的研製、生產、檢測、入網等;
(三)地震專用觀測台網(站)及通信網路等技術系統的設計、環境、建設和運行管理;
(四)地震專用數據檢測、存儲、處理和產品,地震信息發布與服務;
(五)抗震設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評價、地震危險性評估、地震災害預測、地震活斷層探測、地震區劃等;
(六)地震應急回響、應急指揮、現場應急處置以及地震應急預案、避難場所、物資儲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等;
(七)防震減災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基礎能力建設等方面的地震標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制定的地震標準。

第四章 標準編制

第十九條 制定和修訂(以下簡稱制修訂)地震國家標準、地震行業標準,必須納入地震國家標準和地震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
第二十條 各省級地震局、有關直屬單位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或者聯合申請承擔地震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二十一條 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下達地震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
地震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由政策法規司負責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相關申報程式。
第二十二條 制修訂地震標準應當遵循國家標準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和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制修訂地震標準,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制定標準的程式規定進行。
對於急需地震標準的制修訂,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採用快速標準制定程式。
第二十四條 地震標準制修訂項目的主要承擔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要承擔單位)全面負責項目的實施。
地震標準制修訂項目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要承擔單位應當會同參與單位成立標準編制工作組(以下簡稱標準編制組),並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項目任務書,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政策法規司審定後啟動實施。
第二十六條 項目主要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當為標準編制組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地震標委會秘書處應當為標準編制組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要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後,將地震標準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報送地震標委會秘書處。
地震標委會秘書處組織有關專家對標準徵求意見稿及有關文檔進行審查後,報送政策法規司。
第二十八條 政策法規司組織徵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標準套用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項目主要承擔單位,根據徵求意見情況組織修改完善標準稿後,將地震標準送審稿及有關材料報送地震標委會秘書處。

第五章 標準審查與發布

第三十條 地震國家標準、地震行業標準必須經地震標委會技術審查後才能報批。
第三十一條 地震標準的技術審查可以採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的方式進行。
地震國家標準、強制性地震行業標準應當進行會議審查。
第三十二條 地震標委會秘書處組織地震國家標準和地震行業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並編制地震標準報批材料報送政策法規司審核。
第三十三條 地震標準報批材料應當包括:
(一)報批檔案;
(二)標準文稿;
(三)編制說明;
(四)審查會議紀要或者函審結論、審查意見匯總表。
第三十四條 地震國家標準由中國地震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布。
地震行業標準由中國地震局審批發布,並按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地震地方標準發布後30日內應當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地震局備案。
地震企業標準在實施後30日內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地震局備案。
各省級地震局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企業備案的地震企業標準目錄報送政策法規司。
第三十六條 地震標準實施後,應當根據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複審,確定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地震國家標準、地震行業標準的修訂按照標準制定的程式與要求進行。
經修訂的地震地方標準和地震企業標準,應當重新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地震標準的出版發行工作,按照標準的批准發布機構制定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對發布的地震標準應當及時進行宣傳貫徹和套用培訓。
第三十九條 強制性地震標準必須嚴格執行。禁止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地震標準的產品。
第四十條 地震國家標準和地震行業標準在地震行業內應當嚴格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地震儀器、設備及相關產品所執行的標準,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包裝物上標明。
禁止無產品標準、不符合地震標準的儀器、設備及相關產品在地震行業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條 從國外、境外引進防震減災技術或者進口地震儀器產品,應當進行地震標準的符合性審查。出口地震儀器產品或者技術,應當依照契約的約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中國地震局組織實施的技術專項和重大項目,在規劃設計階段,項目組織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項目的主要技術內容、儀器設備、工作環境等與現行技術標準的符合性進行評價,並經政策法規司組織地震標準化審查後實施。
對於尚無地震國家標準或地震行業標準可以遵循的重要技術內容,應當設立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項目,並向政策法規司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地震標準實施的監督主要包括:
(一)產品生產、使用、流通等環節中標準的遵守情況;
(二)防震減災技術系統建設和運行活動中標準的遵守情況;
(三)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工作中標準的遵守情況;
(四)防震減災技術服務中標準的遵守情況;
(五)地震地方標準和地震企業標準的備案情況。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協同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地震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
凡採用地震標準的企事業單位的標準化管理部門或者技術部門,應當監督檢查本單位地震標準的實施情況。
第四十六條 地震地方標準或者地震企業標準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受理該標準備案的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協同相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成有關機構或者企業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的有關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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